【编者按】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创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目睹了众多招投标活动中的种种阴霾之后,《暂行办法》的实施终于给业界注入了期盼已久的清澈。行业专家、精英、从业人员甚至是热心人士喜见《暂行办法》的实施,第一时间表述了各自的真知灼见!
【正文】在这个汹涌澎湃的经济大潮中,不断涌现出连语言教授也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如经济新名词:静脉产业、拇指经济、软着路;如网络新名词:潜水、拍砖、灌水;连中央文件中也出现了如:新型农民、循环农业等令人耳目一新的新名词。新名词的运用还有:基础民众是“草根”,轻松精致是“小资”;民众投票叫“海选”,标新立异叫“玩酷”。这其中“潜规则”一词又在各行各业中出现的最多。
“潜规则”一词在辞海里拿放大镜也找不到,那就只能从字面上来理解了。“潜”当“没水”、“暗中”释义,那么“潜规则”解释为“没水的规则”好象不如解释为“暗中的规则”较为贴切。而“规则”当“章程” 释义,“章程”又为“法规的名称”。
看看,中文名词的解释复杂而又有趣的很吧,游来转去,“潜规则”成为了“暗中的法规”,这样一解释就比较地不妙了。大家都习惯看明处的法规,这个暗中的就有些麻烦。在那些居然可以采用“暗中的法规”来规范的活动中,什么国家法律、部门法规统统都要在暗中变换和操作,变换的手法扑朔迷离,操作的方式千奇百怪,总之,要把个人利益凌驾与集体利益之上,把集体利益凌驾与国家利益之上,什么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统统都得想点“潜规则”来对付,而研究此规则的部分精英们智商高到能够将其“潜规则”运用到游刃有余、登峰造极,当真是潜的“优”哉又悠哉啊(引号的优,忽悠的悠)!
招标投标活动在我国才只有二十几年的历史,而这样短的发展过程中,却也产生出了制定“潜规则”和玩弄这种规则的人。既然是暗中的规则,就见不得阳光,也就“晒”不得,笔者今天倒想借用贵方一块阳光普照之地将那些见不得人的丑陋放阳光下晒晒,用以警世世人。为使复杂的事情简单化,分就以下几个当事人晒晒吧,当然,均为少数人之所为,请各位善良的看官不要对号入座:
1、招标人:
项目建设单位搞些虚假招标或想尽办法规避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变为邀请招标,将应该邀请招标的变为直接发包;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泄露标底;实在不行设置点过高标准或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按照心目中人设置条件,让别人做不成;或预先内定中标人,找人来陪绑;或设置不合理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再没办法了还可以在定标前先压下价格,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找N个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
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资质就想法挂靠;有资质的可以出让赚钱;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好操纵一下招标结果;关系好的可以泄露些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拿人手短);投资额太大还可以将项目化整为零;帮助业主出点歪主意想法逃避监督;申报资质时弄点虚做点假。
3、投标人:
自己没有证时可以借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也是不错的办法;最保险的方法是与招标人之间达成共识相互串通投下标;不行就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或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围标、串标、参与陪标;再不行就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可以排排坐、分果果;或相互之间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再不行就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争的太激烈时,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做到成“精”时可以抢下再说,有了《中标通知书》签了合同可就是我说了算了;实在不想干了还可以转包。再想找我?难了。
4、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虽然是个临时的,权利可不小,评标评的多了就游刃有余。可以不按评标程序和评标标准现场自己定;优标可以低评、劣标可以高评没什么公不公平;有关系的可以透露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其他相关评标情况;受点投标人的贿赂谁能知道,老关系当然要照顾;回避制度?当然是知道,可自己不说又有谁顾得上,即使没有关系也得自己找上;不过当然事先知道招标人领导喜欢谁那是最好,劳务费还是拿得人家主家的;
5、监督机构:
做为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也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项目建设单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推荐投标人;设置种种障碍以能够难为别人来满足个人的成就感和权利欲;更有甚者还可以视礼的轻重来对应监督执行力度的重轻(成反比)。
6、领导干部:
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当领导的管到这个份上,工作难度倒也大的很,再说自己廉正也就只能骗骗鬼。
7、工程“掮客”:
大家可能还没有注意到有这样一个群体,即工程“掮客”。甭管谁的工程项目都可以见到那几张熟悉的脸,类似工程建筑招标时,今天代理甲到A地投标,明天代理乙到B地去投标,怀里揣着各种资质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写的授权书一摞,谁适合用谁的。中不中标没关系,关键是“重在参与”,参与的多了关系熟、程序熟,中个标就够吃几年的。业内称之为“投标专业户”。
以上晒的七类“潜规则”的编制人和操作者,也曾经在招标投标市场中尽力的展现了自己的“才华”。用他们的智慧搅乱建筑市场的秩序,用他们的规则侵害国家的利益,用他们的行为坑害其他善良的当事人,用他们的非法手段获取了非法的收入,给那么多拿招标投标工作当事业来做的人们心里添了那么多的堵,他们的所作所为直接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造成的后果无法想像并不堪回首,它们的存在是这个社会中极不和谐的音符。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意见中指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着的违法违规的严重问题,“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切实加以解决。”那时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对违法违规的现象进行了披露,并指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有利于鼓励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促进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供货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提供机会。”
今年的六月十六日国家十部委办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决定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并于2008年6月18日联合出台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公告”一词当释义为: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公文。它是一种严肃庄重的公文,不是可以用“潜规则”来操纵的。《暂行办法》中规范的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公告的内容是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虽然没有包含以上所列举的后两种人,确也有些遗憾,但采用公告的方式将招标投标这几个主体的违法行为纪录在案并告知天下,有利于全社会监督,使得习惯了事事处处按“潜规则”来操作的人少了立足之地。以笔者看对于这部分人最好端了他们的饭碗,用来净化招标投标活动市场,让大家都习惯在阳光下作业。大家应该告知那些喜欢“潜规则”的人,你们的行为当休矣,请按明规则办事吧,不然“晒” 到媒体上可就饭碗不保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九年后,国家十部委办终于将“信用体系”的建设提到应有的高度。摸着石头过河难免会摔跤,可摔着了并不证明这条路不对。虽然感觉这个时间间隔的有些漫长,但政府的重视程度以及打击的力度都是现而易见的。“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先从有违法行为纪录就公告开始。违法有纪录就需公告,即使是“亡羊补牢”也为时不晚,可以提示他人。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都会起到推动作用。将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公示不良行为人,对遏制建设领域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那么,大家都行动起来,在这个监督的展台上,认真行使国家赋予自己的权利,给那些惯用“潜规则”的人敲敲警钟,简单一句话:不可能没人管你,只要管上你就没得饭吃。
【作者简介】
王毅青 1954年出生,1970年参加工作。1995年进入招标代理行业,1999年在招标代理机构任职,从办公室主任兼项目经理做起,现任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项目部(山东三和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在招标代理工作中曾自主编写勘察、测绘、设计、监理、项目法人、铁路施工、水利施工、电力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文件(前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运用中得到业主和同行认可。
主持操作完成近500余个招标项目,全过程操作代表项目有:
2000年山东地方铁路局大莱龙铁路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桥梁涵洞施工;线下工程施工;通信工程施工;信号工程施工;站场施工);
2003年济南市国际会展中心工程(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
2004年新建地方铁路小营至滨州线(含黄河公铁两用特大桥)工程(BOT项目,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及部分合同签订);
2005年齐河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
2007年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国际纸业合资60万吨白板纸项目(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进口设备采购国际招标及全部合同签订);
2008年国华瑞丰风电场项目(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曾发表《如何编制工程类招标文件》、《如何编制工程类评标标准》、《不能轻易废标》等系列文章70余篇,并被各相关网站转载(《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筑龙网》等)。
2007年参加首届招标投标高层论坛并提交论文《“合同法”与“招投标”》;《中国招标投标》、《机电信息》、《政府采购信息报》等杂志、报纸刊登论文十数篇。文章内容以招标实务为主。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