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创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目睹了众多招投标活动中的种种阴霾之后,《暂行办法》的实施终于给业界注入了期盼已久的清澈。行业专家、精英、从业人员甚至是热心人士喜见《暂行办法》的实施,第一时间表述了各自的真知灼见!
【正文】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内各主要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各大门户网站均在第一时间刊登或报道了这一重要资讯。
《暂行办法》的颁布是国家加强招标投标工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正式确立,标志着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向制度化方向的重大迈进,也体现了招标投标业界创新招标投标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愿望和要求,其重大意义自不待言。
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发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现象仍相当严重。这很容易联想到我国其他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效,于是乎寄厚望于《暂行办法》推行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促进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以减少上述违法现象的发生。而我国招标投标市场是异常复杂的,与商品流通市场、服务市场有较大的不同。因而,《暂行办法》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将存在较大的变数。现结合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现状,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并不完全能自觉进行“信用”建设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不诚实、守信的企业是难以持续发展的。这在商业、服务业体现较为明显,如很多商家和单位都在自觉地进行“信用”建设,以树立诚实、守信的市场形象。为什么会这样呢,我想其主要原因是购买商品或服务方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方是处于互相监督的地位。如果商家不守“信用”,消费者下次就有不买你的产品和服务的可能。同样,如果消费者不守“信用”,就不能得到“信用”优惠。所以大家都能自觉地进行信用建设。
而招标投标市场中情况就复杂的多。虽然大部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可以遵守诚信的原则。但也有在一些种情况下,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是共同实施非诚信行为,他们之间是同盟关系。该种情况正是《暂行办法》刻意关注的,也是其他一系列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频频出台的原因(防止招标人腐败)。该种情况下,一是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非诚信违法行为难以查处;二是即使其中的一方,如投标人串通投标被查处,并加以“公告”,也并不会受到招标人的谴责,也并不影响其在该招标人组织的后续工程中投标(除非法律、法规不允许)。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不自觉性,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成效。
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会不会“打草惊蛇”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促进大家对招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但公告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值得深思。例如: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其认定是非常困难的,除非他们自己承认,否则大部分的违法行为是难以被识别的。《暂行办法》实施前,偶有虚假招标、串通招标等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处。为什么这些违法行为会被查到呢,用《天下无贼》里面的台词来说,就是“没有技术含量”。而《暂行办法》实施后,考虑到违法行为被公告的后果,投标人或招标人,势必将研究对策,并予以充分的重视,违法行为将更加隐蔽。这将给违法行为的查处增加了更大的难度。相信,随着《暂行办法》的颁布,得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将大为减少,但这只是假象,并不能说明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事件便减少了。
从以上分析,可见《暂行办法》推行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所能达到的成效不容乐观。目前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减少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本人认为工作重心应放在研究如何从源头上减少这些违法行为产生的起因上,以有效的制度建设促进招标投标当事人“自律”。
在目前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及制度环境下,我国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