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暂行办法》的颁布施行,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客观上,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规模很大,加之目录内集采机构暂无力实施的项目也有不少,这些都要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来完成。因此,大力发展中介机构,规范采购代理行为,引导中介代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已成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迫切需要。
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领域,中介机构可谓涉“市”未深,有的无证代理,有的争抢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有的在适用法律时张冠李戴,有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系,种种迹象表明中介代理行业尚处于无序状态
无证代理。某招标公司在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情况下,竟然不动声色地代理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后多次劝导和警告,并向其耐心地说明申办采购代理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可该公司就是置若罔闻,依旧我行我素。
缺少固定营业场所。有的中介机构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申办代理资格时租用或借用他人的场所临时应付,代理证书搞定的,所谓的招标公司便只有一间小门市,两张桌子,老板雇两个人“撑门面”;有的中介机构则是典型的“皮包公司”,资格证书、公章随时处于“移动状态”,可谓人走公司走。
靠争抢揽活。某地工程招标机构在一个年度内竟“抢”了27项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包括中央空调、电梯、国债资金投资的工程等采购预算超百万元的采购项目,对“抢”来的政府采购业务,高标准由取代理服务费,使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代理具有营利性,增加了采购当事人的负担。受利益的驱动,某地招标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某招标公司的实际所有人)甚至亲自游走招标采购单位上门“拉客”。
适用法律生搬硬套。一些招标公司不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体操作时乱用、错用法律,认为只要通过招标的就是合理的,认为招标文件就是游戏规则。在代理货物类采购项目时,却用工程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来硬套货物采购项目,用工程评审专家评审货物采购项目,常导致高价中标,投诉不断。
目前,政府采购中介代理行业面临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各地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广大中介代理机构要未雨绸缪,亡羊补牢,要清醒地认识到确保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有序竞争,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行为势在必行,着力在严格监管、加强中介机构自身建设、促进依法按规运作等关键环节上下功夫。
财政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准确界定中介机构准入采购代理市场的范围,探索切实可行的委托方式,尽快扭转盲目无序的不利局面
中介机构能够在哪些采购代理业务上“有所作为”?设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对于通用类项目必须强制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中介机构“禁入”,对于非通用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由中介机构代理。设有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部门,自己能力范围内的项目一般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能力不及的项目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分散采购项目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未设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和未设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部门,集中采购代理业务可向中介机构“开放”。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体现非营利性。
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宣传,从严把关,从严审批,发展社会中介代理行业,要重点审查中介机构的创办人或实际控制人与政府部门特别是招标监管部门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定期检查,逐步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中介机构优胜劣汰机制,促进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做强做大。清查无证代理现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欢迎社会各界举报包括无证代理在内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查实并从重处罚违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基层政府采购工作中如出现集采代理遭“分抢”,应主动向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并求助。
科学选择中介机构,确保公平竞争。有的单位以“信得过”为由将本单位的采购代理业务固定委托某一中介机构;有的中介机构为获取代理业务“不择手段”,调动种种人脉关系进行“公关”;有的中介机构为了能够与委托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尽法律、纪律于不顾而与采购人串通一气,讨好迎合采购人。的确,如何委托中介机构学问很大,为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有的地方采取“轮流坐庄”的方式,有的地方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有的地方把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作为服务类项目实行定点采购方式,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几家中介机构为定点代理供应商,实际委托时由采购人在定点代理公司中自由选择。后两种方式较优。(
中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实力,确立服务品牌意识,以服务求生存、以服务促发展
服务就是中介机构的产品,做好服务是中介机构争取市场份额的本钱。中介代理在人员聘用与培训、场所选择、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要舍得花本钱、下代价,俗话说“好炉出好钢”。
中介机构要有强烈的生存危机意识,实现自身发展目标与政府采购目标的“共振”。价格更低、效率更高、质量更优、服务更好是法律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目标定位,而这样的目标定位更适合中介机构。从采购价格而言,中介机构要发挥采购规模优势,采用充分竞争的采购方式,获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体现实行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面的优越性;从采购效率而言,中介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采购业务能力,增强采购的计划性,缩短采购周期,及时完成采购任务;从采购质量而言,中介机构在人员构成上要有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人才,要全面提高人员素质,准确掌握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确定科学的评标标准,强化检验和验收工作,替采购人把好质量关;从代理服务而言,中介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抑制商业气息。
中介机构要通过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实现服务的优化。优化服务是中介机构做好代理工作和加强自身建设的关键措施。在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既要让经办人员放手地干好工作,也要实行严格的责任控制制度。因此,一方面要实行项目负责制或经理负责制,明确采购项目操作的负责人,该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根据中介机构领导的授权依据采购法规全权负责采购事务,向中介机构领导报告工作;另一方面要对每个采购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对完不成或未能及时完成采购任务的及违规操作的采购项目,首先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在查清责任后,再追究所有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采购操作、合同审核、履约验收这三个岗位必须要相互分离,经办采购的人员不能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和验收,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的人员不能经办采购。要定期进行轮流换岗,一方面可防止管理上出现“真空”,另一方面可促进一个机构的全体人员都能掌握采购操作的全流程业务。需要注意的是岗位之间的分离也是有限度的,这三个岗位的工作不能完全割裂相互之间的联系,不同岗位的同志要熟悉和知晓其它岗位的工作,必要时要相互配合和协助。中介机构要定期对员工的业绩进行考核,绩效挂钩,奖优罚劣。
依法按规运作,严格控制采购代理质量,耐心地锻造属于中介机构自己的金字招牌,赢得委托人的“放”心,成为越来越多委托人“念想”的回头客
必须持证上岗。有志于政府采购事业的中介代理机构必须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申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在未取得代理资格前不得从事代理业务,不得先上车后卖票。获得代理资格后,中介机构必须保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满足开标、评标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需要。
在具体代理行为上要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律,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管。在代理项目实施前,中介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事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介机构应在协议范围内履行代理义务,服务费收取标准应就低不就高。招标采购信息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具体,时间要打足,不得出现限制性资格条件。要特别注意法律适用问题,不同类型的项目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工程类项目如实施招标的应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却不能用《招标投标法》来硬套货物类或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要经得起潜在投标供应商的质疑,要建立专家论证制度,要及时送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文件的技术性条款和商务性条款不得带有倾向性,评标方法和标准要讲究符合性和针对性。评审专家抽取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讲究专业对口,避免专家不专问题的出现。合同内容须依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分包和追加。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