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暂行办法》的颁布施行,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客观上,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规模很大,加之目录内集采机构暂无力实施的项目也有不少,这些都要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来完成。因此,大力发展中介机构,规范采购代理行为,引导中介代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已成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迫切需要。
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领域,中介机构可谓涉“市”未深,有的无证代理,有的争抢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有的在适用法律时张冠李戴,有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系,种种迹象表明中介代理行业尚处于无序状态。
无序的现状
无证代理。某招标公司在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情况下,竟然不动声色地代理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后多次劝导和警告,并向其耐心地说明申办采购代理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可该公司就是置若罔闻,依旧我行我素。
无固定营业场所。有的中介机构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申办代理资格时租用或借用他人的场所临时应付,代理证书搞定的,所谓的招标公司便只有一间小门市,两张桌子,老板雇两个人“撑门面”;有的中介机构则是典型的“皮包公司”,资格证书、公章随时处于“移动状态”,可谓人走公司走。
靠争抢揽活。某地工程招标机构在一个年度内竟“抢”了27项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包括中央空调、电梯、国债资金投资的工程等采购预算超百万元的采购项目。对“抢”来的政府采购业务,高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使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代理具有营利性,增加了采购当事人的负担。受利益的驱动,某地招标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某招标公司的实际所有人)甚至亲自游走招标采购单位,上门“拉客”。
适用法律生搬硬套。一些招标公司不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体操作时乱用、错用法律,认为只要通过招标的就是合理的,认为招标文件就是游戏规则。在代理货物类采购项目时,却用工程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来硬套货物采购项目,用工程评审专家评审货物采购项目,常导致高价中标,投诉不断。
改善措施
政府采购中介代理行业面临的问题已逐渐浮出水面,各地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广大中介代理机构要清醒地认识到确保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有序竞争,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行为势在必行,着力在严格监管、加强中介机构自身建设、促进依法按规运作等关键环节上下功夫。除此之外,关键之点是,中介代理机构要运用各种措施提升自己。只有内外合璧,才能实在赢得委托人的心。
要加强自身建设。中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实力,确立服务品牌意识,以服务求生存、以服务促发展。服务就是中介机构的产品,做好服务是中介机构争取市场份额的本钱。中介代理代理在人员聘用与培训、场所选择、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要舍得花本钱、下代价,俗话说“好炉出好钢”。
要有危机意识。中介机构要有强烈的生存危机意识,实现自身发展目标与政府采购目标的“共振”。价格更低、效率更高、质量更优、服务更好是法律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目标定位,而这样的目标定位更适合中介机构。从采购价格而言,中介机构要发挥采购规模优势,采用充分竞争的采购方式,获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体现实行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面的优越性;从采购效率而言,中介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采购业务能力,增强采购的计划性,缩短采购周期,及时完成采购任务;从采购质量而言,中介机构在人员构成上要有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人才,要全面提高人员素质,准确掌握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确定科学的评标标准,强化检验和验收工作,替采购人把好质量关。
要持证上岗。有志于政府采购事业的中介代理机构必须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申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在未取得代理资格前不得从事代理业务,不得先上车后卖票。获得代理资格后,中介机构必须保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满足开标、评标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需要。
要接受监管。在代理项目实施前,中介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事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介机构应在协议范围内履行代理义务,服务费收取标准应就低不就高。招标采购信息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具体,时间要打足,不得出现限制性资格条件。要特别注意法律适用问题,不同类型的项目适用不同的法律。招标采购文件要经得起潜在投标供应商的质疑,要建立专家论证制度,要及时送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文件的技术性条款和商务性条款不得带有倾向性,评标方法和标准要讲究符合性和针对性。总之,各个流程要经得起监管的考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