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篇:
扶持中小企业:最好别“光打雷不下雨”
构建和谐的政府采购体制是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构建一个使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政府采购体制,是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采购事业的重要课题之一。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又规定“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采购是我国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相对公平的新体制,建立这个新体制不仅是为了增长和发展,更是为了社会的进步、和谐与共享幸福。
制度完善仍存障碍
建立这个新体制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发展阶段。但目前的情况不容乐观,代表国家利益一方的采购人在权利的支配下,左右着政府采购的命脉。以货物采购为例,在货物的参数、型号、企业规模和货物知名度等方面,采购人总借助其行政权利予以干预,以求采购到“理想”的货物。因此,中标的往往是大公司,甚至出现前来投标的只有寥寥几家大品牌的供应商,不见中小企业踪迹的状况。
美国联邦政府利用政府采购手段,已实现了主要的社会经济目标:如购买美国产品、提供就业机会、保护特殊企业、对不友好国家的产品实行禁入等,尤其是在扶持美国国内的中小企业方面,规定了10万元美元(约合8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并且还通过价格优惠方式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其中中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为6%,小型企业为12%。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是,政府采购不是对洋品牌或知名品牌的采购。如果一味追求品牌享受,中小企业根本得不到促进和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政府采购的方向,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若如此发展,政府采购的成本可能会不断提高,变相形成政府采购市场的新垄断。除了《政府采购法》的支持,虽然我国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同样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但怎么优先、如何倾斜,看不到相关的制约办法,对中小企业供应商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和支持。
多角度成就“和谐”
中小企业相对于采购人和知名企业来说处于“弱势”,必须在法律和政策上予以关心、在准入条件上给予足够的支持。要使政府采购为中小企业开辟发展空间,首先必须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进行深化和完善。依照国外的做法,结合本国实际,对“中小企业”做出科学的界定,在优惠政策和怎样扶持等方面做具体的规定,使之法制化、制度化。
其次,增强社会意识,使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事业社会化。必须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的一切空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共同承担起责任,确保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益。
最后,加大投入力度。政府要凸现扶持中小企业政策,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入,利用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期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