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企业一方面享受着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一方面却又只顾自己赚钱而不关心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公共义务,更无视社会弱势群体、各种公益性的活动,甚至于还侵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等,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认为,要充分实现政府采购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就必须要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凸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用政府采购手段去督促、引导供应商关注国家利益,自觉履行其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供应商不尽社会责任和公共义务的主要表现
不重视环境保护,甚至于大肆污染环境,把生存环境的治理重任留给了国家。实际工作中,不少的投标人为了降低他们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在对外销售或投标时,能以较低的报价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就不注重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的回收治理,甚至于大肆排放工业污染物,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生存环境。
不关心社会特殊群体或国家的特殊需求,缺乏应有的道德素质和思想境界。社会上有不少的弱势群体,需要各行各业的去关爱、支持,甚至于救济等,如残疾人、孤寡老人、贫穷落后地区的教育等等;由于各种不测之因,国家和社会有时也面临着需要各方奉献与支持的特殊情形,如,抗洪救灾、防治流行性病疫等。所有这些都需要社会各有关方面伸出援助之手,献出关爱之心,可事实上,却有不少的供应商,他们一方面争抢着包括政策采购在内的各项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对这些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却又置若罔闻,毫不关心,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只顾自己赚钱,不重视职工权益的维护,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各种隐患。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不少的企业,不仅工人的工资标准低,还实施了一系列的考核措施,采用各种手段一方面直接扣减职工的工资所得,使得工人的实际工资水平远远背离了他们的名义工资,另一方面,还在不提高劳动报酬的前提下,变相提高工人的劳动强度。另外,各种变相克扣、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也经常发生,特别是临时工的权益,更是无法得到保障,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对消费者不诚信,遇到问题时,采取回避、推诿扯皮等措施,严重地坑害消费者权益。不少的供应商在提供产品或服务之前,都信誓旦旦地作出各种周到、完善的服务承诺,而在具体执行中,却又不信守诺言、不主动承担责任。有的甚至于不仅在事前发布各种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在具体合同的执行中,还提供各种伪劣、虚假产品等,严重地侵犯和坑害了消费者权益。
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不能严格遵纪守法。一些供应商,为了自己的私利,不讲究生产经营道德,搞不正当竞争、拖欠货款、偷漏国家税收、拒缴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等。
政府采购事业肩负着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宗旨
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政府采购法》的基本要求。在《采购法》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采购法》的第九条又进一步强调,“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而对这些政策规定只有通过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得以实现,而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自然不能游离在外。在《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二条就明确规定了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如,必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必须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等。可见,企业如果缺乏对国家和社会奉献的责任和义务,甚至于丧失诚信,就根本没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现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各项活动之中,就是《政府采购法》的根本要求。
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现在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中,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目标和宗旨的重要举措。平时,我们也经常从电视上看到,有些地方由于矿主的安全意识淡薄而发生了“矿难”事故;有些企业大肆排放工业废弃物品污染了当地的河流、农田而严重影响了居民、农民的生存环境;有些企业大量使用农民工,却不但不按时发放工资,不依法交纳养老保障金,有时还强迫他们超时无偿劳动等等,而所有这些事项都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都是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共利益”,但有些企业却就是置若罔闻,无动于衷,只顾自己“赚钱”,全然不想为国家或社会分忧,不想为社会尽责尽职。而我们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和宗旨就是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我们就有理由,有责任去扶持、保护和发展那些能尽“社会责任”的企业,而对那些不能为社会尽责的企业,我们根本就没有必要去让他们“享受”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更没有必要去扶持或支持他们。因此,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过程中要考虑的重要事项,就是我们贯彻和落实政府采购目的和宗旨的重要举措。
促使供应商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根本措施
将“社会责任”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以遏制各种个人利益冲淡社会责任和公共义务的不正当行为。在实际工作中,那种只顾“小家”利益而无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不少的地方都是存在的。对此,如果把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如,企业应履行的环境保护义务等,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就可以促使供应商正确地摆正个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不至于只注重或片面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无视应当履行的环保义务。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那些屡教不改,经常发生重大污染、拒缴职工养老金、拖欠工人工资等情况的企业,排除在政府采购大门之外,以遏制其不尽社会义务的恶劣行为,以坚决回避那些拒不履行社会义务的供应商。
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因素,以切实把政府采购的宗旨目标落实到位。虽然《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等,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如何落实这些目标宗旨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因此,要有效落实和兑现政府采购的这些政策职能,就必须要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操作中充分强化和体现供应商应尽的社会责任的重要地位。如,我们可以将供应商应尽的“社会责任”作为一个重要的评标因素来考虑,对能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认可,在“社会责任”方面履行得较好的供应商,可以酌情加分,以提高其投标竞争力,这样,就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凸显出“社会责任”指标对供应商利益的重要“影响”,就能进一步警示那些不关注社会责任、不履行社会义务的供应商,就能促使他们提高承担其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对在采购活动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能严格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支持采购资金。供应商在其经营活动中的种种不履行、不关心其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不少的相关部门都可以予以监督和管理,而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完全可以利用财政手段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例如,可以把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履行社会义务、关注社会责任的情况作为支付采购资金的一项前提条件,凡是没有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支付采购资金,甚至于可以通过财政的“国库集中支付”手段,从应拨付给供应商的采购资金中,直接扣缴社会保障资金、扣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等,以迫使供应商能够主动地履行其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等。
严厉打击一批拒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违法行为,以增强采购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威慑力和责任心。对那些不能严格履行社会责任的供应商来说,我们就没有理由再让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更没有理由让他们继续去享受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等等,而必须要利用政府采购手段给予其相应的处罚制裁。对此,我们可以对其行为进行公开曝光,也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中实行一票否决,拒绝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等等。只有这样充分地运用政府采购功能严厉打击其嚣张气焰,才能引起供应商对其社会责任的充分重视。另外,在对不尽社会义务的供应商进行严惩的同时,还要注重对这些行为进行解剖和分析,要积极利用部分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把事后监督检查和事前的教育防范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最佳效果。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