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我国政府采购的日益完善和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推进,形成了一定的运转轨道:审批-开标-合同-验收。好象整个采购流程顺利完美,然而,就是在这个“完美”采购中,滋长了许多腐败现象,掩盖了许多犯罪蛀虫。
审批问题
目前我们的采购程序基本上都是采购单位拟好采购清单,算好预算价,然后送采管部门审批,好象并没有什么问题可言,但仔想细看,所有的采购项目是否全部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对应审批下达呢?比如:10多万元的普通电脑显示器和主机,怎么批下来是竞争性谈判?100多万元的测绘仪器怎么批下来是询价采购?还有许多路灯材料、垃圾桶等的采购怎么批下来是单一来源采购?这些普普通通的采购每年都有,但是所批下来的采购方式都不同,这是何故?举头望“采购”,低头思“官僚”。
开标问题
有些采购中心,接到委托采购单后,按照所批下来的采购方式放进自己所设定的“套套”里,询价就放进询价采购模式里,改时间、改编号、改内容等等,还有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如果是这样改的话,好象也没什么问题可言,但是,实际上不然。比如,有些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单位受个别供应商的“委托”,在委托项目审批单里,或者是在采购中心制作标书的时候亲自来“指点”方向,把标书内容推到他们设定的沟壑里,同时也有不少大大小小的官和亲朋好友打电话“咨询”“关心”此项工作,“人之初,性本善”,“谁能无情”?还有,由于评审专家是采购单位随机抽选确定的,在开标的前一天或半天已经知道评委名单,一般来说,如果不是过千上亿或特殊的采购项目,所抽选的评审专家大部分为本地区的,所以,一些采购单位为了达到目的,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已选中的评审专家,提前指点和自己“默契”的供应商去做“工作”,到了第二天开标谈判过程中,那些做过“工作”的供应商的打分一般来说都是最高级别里的顶级分值,而其他供应商,只能享受的也只是最高级别里的低级分值。举个例子:某一个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为100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分40分,设备性能分30分(优秀等级,分值为20-30分),售后服务分15分(优秀等级,分值为10-15分),企业信誉及其他分15分,现在就两个供应商来对比评分,一个是没做过“工作”的(A单位),另一个是做过“工作”的(B单位),A单位的投标报价为80万元(满分40分)、B单位的投标报价为100万元(分值32分=80/100×40),进入详评后,假如两个单位的企业信誉及其他分均为15分,同时设备性能和售后服务均进入优秀等级,评委对A、B两单位的打分如下:设备性能(A单位:20分,B单位30分)售后服务(A单位:10分,B单位15分),所评结果如下:A单位得分:40+20+10+15=85分,B单位得分:32+30+15+15=92分。评标结果为B单位中标,中标价为100万元!这里边说明了“工作”的重要性。
合同问题
大的理论,不谈,小的问题,想说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的规定,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遇特殊情况而需要追加采购项目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定规定,与原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在一些不法分子与奸商眼里,所谓的“特殊情况”就是他们堂皇的赚钱门道。实际工作中,不少的采购人就“滥用”该条法律的规定,变相扩大采购的规模或范围,甚至于虚构采购项目等,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采购工作秩序和私分国有资产。举个例子,某单位采购一批防汛物资100万元,中标和合同价为90万元,正常。但过不了多久,采购单位送来了一份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9万元 “补充合同”的报告,理由是在原合同基础上继续采购防汛物资,以便备用。由于各种原因(验收问题、财政监督问题等),财政按所谓的“补充合同”继续拨款9万元给那中标单位,后经查实,那9万元根本不是采购什么防汛物资,而是他们共同瓜分了,中标单位分了一部分,采购单位发了补贴和出差旅游,皆大欢喜。
验收问题
这是一个政府采购目前面临的最大难点。具体表现如下:验收所要求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越来越高。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日益发展,采购的品种、范围越来越繁多、广阔。这就要求我们采购人员素质与知识的提高。如有些地方已经采购了直升飞机和游轮,试问,采购系统有那个是航空和船舶制造专业毕业的?虽然可以聘请专家来制作标书和验收,但是本身一点专业知识都没有,怎么去管理与控制?那不等于没验收吗?
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的“默契”配合,验收工作越来越艰难。一般来说,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以后,基本上都是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联系,如联系供货时间、地点,内容等,这就给了他们相互“照顾”和“寻租”的机会越来越多。《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已经打破了许多习惯吃回扣的采购人,常言说:“猫改不了吃腥”。加上商人的奸,无孔不入,只要有机会能够吃到“腥”,他们不会放过这大好时机的,这就是所谓的“一拍即合”,臭味相投。在验收过程中,想方设法、绞尽脑汁、设置假像、贿赂献媚、更有甚者先威胁后恐吓验收人员,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验收人员签字,那也是他们“大功告成”之时,所谓的“大功”就是他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低价揽标、高配低供的恶意行为的得程。
负责验收单位的采购中心机构人员缺乏、知识有限、习以为常、熟视无睹。有些地方的采购中心两个牌子一套人马,随着采购事业的发展,要求采购人员的业务和专业知识越来越高,加上人员紧缺,大多数的验收有时因为自己的业务水平、责任心和面子关系,都是走过场流于形式,有的明知与采购合同存在数量、质量、技术等方面的欠缺不足和弄虚作假问题,也睁只眼闭只眼,看完东西签字走人,长此以往,习惯成自然。
对策
对于审批问题,采管部门一定要坚持《政府采购法》,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廉政建设出发,根据《政府采购法》,严谨审批各个项目的采购方式。
对于开标问题。作为采购中心,亦是《政府采购法》的践行者,除了一些简单的询价采购外,一定要坚持《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六十八、六十九条的规定,开标和评标时,强烈要求采管、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这样才能有效地抑制采购单位和评审专家明目张胆的偏向行为。同时,在评标过程中对继续偏向的行为,现场监督人员,可以单独隔离审问其原因,原因充分,可以当场向所有参评人员解释,原因不充分者,由其向所有参评人员解释。这样一来,我相信采购单位或评审专家不会那么笨蛋到拿黑往自己脸上擦。
对于合同问题。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亦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订立、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效力和履行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的书面协议,也是处理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具体交易以及采购纠纷的主要依据。政府采购合同一旦签订,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是不会随便更改。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私自擅自签订背离与《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对招标采购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供应商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理。因此,采购人和供应商必须共同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尊重依法产生的中标结果,供应商必须兑现投标文件对报价、质量、服务、付款等承诺。至于《补充合同》,按《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签订,但不能改变原合同实质性内容,而且,对所有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上报到采管、审计等部门备案,以便随时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检查,不给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犯罪的机会。
对于验收问题。严格有效的验收是完善政府采购的重要保障,是减少政府采购风险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采购中心保证采购质量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威慑力、确保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首先,采购中心验收人员自身要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水平。其次,对于一些简单的金额小、数量少货物验收,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验收,我们可以进行不定期抽查其验收结果,并将抽查结果公告。最后,对一些采购金额较大、重点难点项目、重大工程由采购中心聘请多名单数专家(视情况而定专家数量)、采管单位、监督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采购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共同验收。所以,加强验收制度,严肃验收纪律,不仅直接防范采购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我们政府采购的形象,同时促进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苏志勇 林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