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又称行政性垄断,主要指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利用其行政职权对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采购市场加以限制或歧视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这就充分表明在政府采购市场中,要给供应商提供一个公开平等的竞争环境,不能实施采购市场的地区分割或地方保护。
一、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表现形式
地方保护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依照标准不同,所划分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在政府采购中,根据财政部门相关的行政权为标准,地方保护的表现形式主要可以划分为:
1、在立法和制度漏洞中制造地方保护。这主要是指:其一,部分地方采购部门打着依法规范本地区采购市场的旗号,利用立法中的漏洞,有意无意地将某些不合理的特权法律化;其二,部分地方采购管理部门由于得到地方供应商的恩惠或碍于情面,制定一些保护地方产品考评制度,优先使用地方名优产品制度的相关文件,达到保护地方供应商的目的。
2、在管理权力中制造地方保护。这主要是指:一是以会议、文件形式,指令性或暗示性地要求政府部门购买地方物,人为设置市场障碍;二是规定需求的对象,限制不同型号、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限定性地达到采购地方保护;三是限制信息发布渠道和发布范围,不让外地供应商了解采购市场的需求;四是在标书发放时采取本地供应商优惠的不等价格,让外地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望而止步,最终丧失进入采购市场的机会;五是利用价格杠杆,通过提高外地商品的价格削弱外地产品在本地市场的竞争力,或对本地产品实行价格补贴,降低本地产品的价格,提高本地产品的竞争力。
3、在执法权力中制造地方保护。这主要是指:一是在供应商资格审查中采取不平等待遇,抬高对外地供应商的资质标准,设立其进入本地采购市场的“门槛”;二是强制外地供应商接受其指定服务或附加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经济盈利,让外地供应商在无利可图中自告退却;三是利用年检、验收、质检等强制手段使用户购买其指定的货物或服务,干预市场公平竞争。
二、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成因 在政府采购中存在地方保护现象,其形成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1、地方利益是政府采购存在地方保护的主要原因。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地方政府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不断地扩张。这一变化使地方保护得到强化。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利益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地方居民的利益,如较高的工资水平、较多的就业机会、较好的福利待遇以及环境、心理等方面。二是地方政府的利益,如地方财政中用于集团消费、个人消费的部分所形成的经济利益以及由于“政绩”所引起的利益。为了提高地方利益,财政部门往往采取如下手段:一是提高地方企业的生产率和竞争力。二是通过政府的强制措施保护地方企业。然而相比较而言,采用强制手段获得利益比提高生产率和竞争力更为简单、有效。因而,地方政府在保护地方利益时必然采取后一种手段,从而形成了地方保护主义。
2、经济体制上的缺陷是政府采购存在地方保护的重要原因。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由于本地企业经济效益差、竞争力低下而不得不采用行政垄断手段庇护本地企业不受竞争冲击,这种做法表面上使得企业在行政垄断庇护下得以维持一定的经济利润,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乃至政府官员的政绩都得到保证或维护,实质上却阻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对于经济行业主管部门来说,由于国家授权机制不健全,欠缺对行政主管部门运用权力的必要监督机制,很难保证行业主管部门不从狭隘的本行业利益出发,运用其被授予的权力实施行政性垄断行为。
3、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是形成地方保护的直接原因。虽然《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还存在大量违规行为,如化整为零、信息公开程度不高、程序不正规、采购方式不合理等,这给政府采购的地方保护提供了土壤,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地方保护的产生。
4、采购执法机构受地方制约太多是政府采购地方保护不容忽视的原因。在政府采购执法机构中,负责人由地方任命或者委派,大多数采购人员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成员,这就可能使执法机构受地方政府意志左右,而不能独立执法。另外,这些执法部门的利益与地方发展密切相关,采取保护主义能够使财政增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地方经济发展执法部门就会有不少好处(不论财政拨付还是设租所得,都会增加)。因此,执法机构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有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利益动机。
三、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危害
地方保护可能在短期内起到促进和保护地方经济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对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是非常有害的,直接影响了整体经济的增长,也阻碍了科技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同时不利于政府采购走向规范化、正规化。具体表现为:
1、从经济发展方面看,地方保护不但危害了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也损害了地方政府的信誉。地方保护主义对地方经济有好处,能解决就业,保护地方供应商,增加经济效益,能够在短期内使本地供应商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但长远看,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促使了本地供应商对政府的依赖,它所酿成的恶果仍是使地方经济受害,因为地方保护其实是保护落后,最终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2、从市场管理来看,地方保护导致市场信息失灵,使得资源浪费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市场环境下,供应商之间的竞争,通过供需均衡价格的机制,可以排除成本过高的生产者和浪费性的消费者,这就是公平自由导致效率的最简单的描述。而地方保护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再发挥正常作用,人为地提高或压低价格,使价格信号失真,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上的供求状况,不能使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造成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
3、从采购竞争角度看,地方保护不利于外地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使采购市场出现混乱。政府采购理应给供应商提供一个平等的竞争机会,然而地方保护的出现,使外地供应商在一些苛刻条件面前,没有进入采购市场特别是中标的机会,这样会使外地供应商出现两种可能选择,一是丧失对政府采购市场的信心,不再努力;二是利用寻租办法进入政府采购这个具有吸引力的市场,致使采购暗箱操作,滋生了政府腐败。
4、从采购主体来看,地方保护阻碍了竞争的引入,不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的效益、质量目标。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其办公费用是上升了,但最终是节省财政支出的,其中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供应商之间引入竞争,使其报价更接近于成本,实现采购的经济效益。然而,地方保护的出现,有限的供应商使竞争机制失灵,为了盈利的供应商势必提高报价或降低产品质量,让采购主体在高价下进行交易,无法实现效益、质量目标。
四、遏制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措施
1、加大政府采购中地方保护查的力度。孙子曾经说过“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只有充分了解政府采购中地方保护的形式、程度和分布情况,才能真正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采取具体对策,这就需要在查上下功夫。查的时候可以从如下方面入手:一是民意调查;通过本地范围内用户对政府采购产品的价格、质量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分析出是否存在地方保护的嫌疑。二是同行调查;通过调查所需产品的供应商尤其是外地供应商,可以得出在制度和政策上,地方政府采购部门是否存在地方保护倾向。三是政府调查,通过对政府内部对政绩的考查依据、评判标准,对待本地企业的优惠政策,可以加深是否存在地方保护的认识。
2、加大政府采购中地方保护罚的力度。罚是事后的补救措施,但也是很有效的方法之一。必须注意的是:其一,罚就要罚痛、罚垮。对待政府采购地方保护案件,以往很少处理或是从轻处理,姑息迁就了这些利用私权的违法行为。罚痛、罚垮就是要对地方保护类似问题严重者应毫不手软地没收其全部财产,使他们在经济上永不得翻身。其二,打击要严厉,那种抓了放、有问题再抓的办法很难使保护者和被保护者绝迹。对于那些敢于以身试法者,量刑时应取高限,必要时应加重打击力度,使他们在法律面前感到畏惧。尤其是对那些大权在握的保护者,更不能心慈手软,因为对这种人的宽容,就是对数个、甚至数十个犯罪人和犯罪团伙的无形支持。
3、加大政府采购中地方保护管的力度。管是从源头制止政府采购地方保护行为的有效措施。笔者在这主张的主要是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就是要像农民承包土地一样,把辖区分片层层承包给相关管理人员,让他们切实负起责任来,哪一片出现问题,就追究片管人员的责任。这样做,保护者会考虑到自身的责任后果,就会收敛自己的行为;被保护者难以得到有关人员的保护或直接遭到打击,就会少干或不敢再干政府采购地方保护的事情。
此外,不可以否认,在政府采购市场中存在地方保护行为,与政府采购行为的不规范、管理手段的不科学以及制度的不健全也是分不开的,这就关系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因为已有些相关文章就这方面作过探讨,在此不作赘述。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