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进在国际范围内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各国政府对政府采购模式的选择也经历了一个不断研究和探索的过程。下面,笔者拟结合学习心得,试着通过对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模式的比较及其利弊分析,探讨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科学的政府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模式选择应遵循的原则
(一)、服从于政府采购(制度)作用的发挥和公共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的推进
可以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提高财政性资金资源的使用效益,优化财政性资金资源的配置,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功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及防治腐败,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等已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同时,推行政府采购也是公共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与预算统一编制、国库集中支付及强化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政府采购模式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手段和形式,必须服从于上述政府采购效用的发挥和公共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的推进。
(二)、以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为基础和保障
从根本上讲,政府采购实施效益的高低、优劣主要取决于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规范、成熟程度,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是否健全,监督体系是否完善有力,操作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及配套改革进展是否顺利等。而采购模式作为适应不同国情的不同操作模式,并不能就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和效用发挥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不规范、不成熟、不健全、不完善、不统一或没能有效实施,则在理论上再完美的操作模式也毫无意义。换句话说,政府采购模式的选择必须以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为基础和保障。
(三)、既要突破旧有的公共采购模式,又要适应实际情况,利于各采购单位职能的实现
简而言之,政府采购就是政府为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购买其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为其提供高效率地实现其职能、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发展公共事业所需的基础条件。我国旧有的公共采购模式是计划统一,各部门、单位分散采购,其弊端可以说是众所周知。当然,病根在于传统的经济体制和财政支出体制。那么,在不断开放的市场经济形势和新型的公共财政支出体制下,就必须选择一种与其相适应的新型科学的公共采购模式以突破旧有的采购模式。同时,又要考虑当前的财政支出的实际情况甚至各采购单位的承受能力,毕竟有些部门或领导受利益或思维惯性的影响,对政府采购还存在着抵制心理;毕竟政府采购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原则与采购单位追求的高效率还存在着矛盾。显然,无论单纯绝对的集中采购还是单纯绝对的分散采购模式都是无法很妥善地解决上述问题的。因此,就有必要选择一种政府采购模式,在突破旧有的公共采购模式的前提下,使物有所值原则与采购的高效率在最大程度上得以统一。
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模式之比较
(一)、美国
美国的政府采购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基于三权分立制衡的政治制度和规范化、法律化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采用了非集中化的采购模式。目前,负责全面的政府采购(除国防采购外)管理及制度的执行的专门机构是“美国事务管理总署”,下设“联邦供应局”为具体采办部门。“美国事务管理总署”除在华盛顿设立总部外,还在美国各大城市设立了分部,负责各地区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各级政府部门的采购活动绝大多数是由其遵照既定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程序直接自行实施的,选择的是一种非集中化的采购模式。当然,也有一些例外,如美国一般服务管理办公室就代表许多民事机关处理许多房地产购买,租用和兴建等工作,或者受托为政府中许多民事机关进行采购活动。而且,许多小机关也依赖于其它的机关进行采购以弥补由于缺少信息来源而无法进行直接采购的不足之处。
(二)、英国
在英国政府加入欧共体以前,政府各部门都是通过各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中心获取一定的物资和设施。而现在,各部门的采购权力则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由政府采购机关为其所属各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代为采购所需货物或服务。也就是,各政府部门可在财政部门授权支出范围内、向议会负责及遵守《采购政策指南》和《采购实施指南》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自行决策,在实现物有所值的原则下,各政府部门可以自由地根据各自政策环境选购友好合作方的物品及服务。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宣传设施的采购必须由专门的部门负责集中进行。综上所述,英国政府选择的也是一种分散型的政府采购模式。
(三)、韩国
韩国的政府支出市场份额在其经济中占有较大比例,一般约为国民生产总值的40%左右。与世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韩国一直实行公共市场集中采购制度,由专门的政府部门—“采购供应厅”负责各公共部门所需物资的计划审批、合同的制定、价格的确定、签订合同以及货物的供应。按照韩国《国家合同法》规定,金额超过5千万韩圆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应由采购供应厅负责集中实施。同时,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韩国政府颁布和制订了详尽的基本法规和配套的实施细则。可见,韩国政府选择的是一种高度集中的政府采购模式。
(四)、香港
香港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只有小额物品由各部门直接采购。香港的所有政府采购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不涉及任何中介机构。政府各部门的通用物品及有关服务由政府物料供应处集中采购。政府物料供应处是库务局的下属部门,是香港的中央采购、物料储存及供应机构,为80多个政府部门、机构和某些公共团体(包括医院管理局)服务,每年采购总值约50亿港元。政府物料供应处的主要职责是为各部门集中采购通用物品,同时也代理或协助各部门采购特殊或小额物品及提供与公共采购有关的其他一些服务。例外的情况是,达不到规定限额的小额物品则由各部门自行采购。同时,部分专用物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采购。如车辆采购由政府车辆管理处负责,海事物品的采购由海事处负责汽艇等。工程建造由工务局自行发包并统一监管。当然,所有采购活动都必须在《公共财政条例》及《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等规章政策的督导下进行。
(五)、新加坡
新加坡是个城市国家,没有地方政府,政府采购政策由财政部预算署负责制定,1995年以前,各政府部门所需物品由中央采购处集中采购,而其法定机构则自行采购。此后,新加坡政府关闭了中央采购处,规定除了少数物品如纸张、计算机外,其他物品皆实行分散采购,由各政府采购机构自行实施。可见,新加坡政府选择了一种较为分散的政府采购模式。
综上所述,不同的国家根据其不同的国情、不同的预算管理体制及不同的操作经验,结合国际管理,选择了不同的政府采购模式。但无论何种政府采购模式,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必须以规范化、法制化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为基础,必须遵循充分竞争、公开透明、物有所值的原则;必须能从最大程度上节约财政支出和公共资金资源并优化其配置;必须符合国情,力求提高采购效率,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
分散采购模式与集中采购模式之利弊分析
(一)、我国旧有的政府采购模式
受经济管理体制、财政监督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的制约,长期以来,政府各部门所需的物品、工程及服务的取得的方式多为内部提供或分散采购。尽管政府预算是统一的,但由于财政管理的重收轻支理念、预算指标和预算资金的分离及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预算,致使财政支出决策失误,浪费严重,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低下,采购成本不断攀生,各种腐败现象滋生,预算外资金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无从控制,财政支出效益的评估数字失真,也无法发挥财政的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可以说,旧有的公共采购模式是一种极度分散、严重失控的采购模式。
(二)、分散与集中之利弊分析
那么,我们是否据此就断言必须采取一种高度集中的政府采购模式呢?要回答这个问题,还有必要对两种采购模式作一辨证分析。笔者认为,分散采购至少有如下几个弊端:⑴各政府部门分散采购,各自为政,使得采购成本增加,不利于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⑵透明度低,不利于有权部门对采购过程实施监督审查;⑶不利于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的效率和效益进行分析、评估;⑷为“寻租”、“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培植了土壤。总之,就是不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和物有所值原则的实现。但从其另一个方面来考察,分散采购又具有能提高采购效率的优点。而集中采购的特点恰好与分散采购相反。
构建适合国情的政府采购模式
综观其他国家的政府采购模式,都涉及到政府采购模式构建的有效性问题,一种采购模式只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作用在本国的发挥,才算是有效的和合宜的。那么,该如何构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有效的政府采购模式呢?
其一,必须改革传统的预算管理体制和编制方式,统一政府采购预算。否则,就谈不上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就无法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和减少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其二,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监督体系统一。通过对上述各国政府采购模式选择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要想政府采购活动有效地运行,必须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和约束,必须规范操作程序和完善监督体系并将其制度化。否则,无论是集中或分散,都只能流于形式。
结合我国的当前的国情,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在我国构建一种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互补互动,相互统一的政府采购模式:⑴通用类的定型的物品或服务,如办公用品、家具、汽车、大型印刷等,由各级政府组建的集中采购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以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同时,集中采购机关还要负有代理或协助各部门采购的责任。⑵专门的特殊的物品及相关服务,如电教设备、医疗设备、专用车辆等,由相关单位、部门或其采购机构负责采购,但其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制度化的监督,其采购支出要纳入统一的政府采购预算。⑶建筑工程及相关服务,如大型水电站的土建工程、灌溉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等。建筑工程类的采购(发包招标)由于周期较长,涉及门类复杂,操作难度大,可由建设单位或集中采购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负责招标,但其相关设备或设施的采购可交由政府采购机关负责实施。基于以往的经验,所有的招标、采购、工程管理等活动都必须严格置于相关法律约束之下,必须接受严密的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⑷小额零星的不超过规定限额的物品或服务,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或交由集中采购机关负责采购。
来源: 政府采购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