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应利于三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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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4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般首要考虑的是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效率),然后才是资源的配置是否科学合理,最后才轮到讲究什么社会效应、支(扶)持相关国计民生及利于各种社会事业和谐与健康地向前发展。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应利于“三农”发展必须从以下三方面抓起。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三农”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对“三农”方面的政策支(扶)持,必须立足稳定增强有采购资金保障的综合能力、将采购朝有利于促进“三农”(新农村建设)方向努力;实行较快增加财政性采购资金的量(面)和额度,体现公共财政资源分配向“三农”和新农建设方面倾斜;要合理确定采购对“三农”支出重点和结构的调整,优化采购对“三农”和新农村建设支出的结构,实现用政府采购解决“三农”(新农村建设)问题中的有效配置公共财政资源;政府采购资金在支持“三农”方面的适度增幅和调整,从客观上保证财政支持“三农”的可持续性;从主观上达到财政性采购资金利于“三农”发展的效果;通过采购资源的科学配置、合理调节和整体均衡存量与调整并举,做到增加现有财政资金中用于农业发展的比重;在增量调整和权衡方面,应逐步提高新增采购支出中用于农业、农村和农民方面的比重,逐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用于“三农”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比重;发展“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中央财政要增加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地方财政特别是省一级和地市级财政也要不断增加对“三农”(用于新农建设)的资金投入;积极发挥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政策上的优势作用,从采购特色“三农”绿色产品、采购向农民企业或农村自主创新品牌倾斜、采购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适度硬性拿出一定比例的采购资金(包括采购项目等)来起到扶持“三农”的效应;还可通过整合农业财政资金、强化农业开发资金和用于新农村建设的采购资金等多方面、多渠道、多层次地鼓励和引导“三农”之向前蓬勃发展。
根据政府采购的发展态势和公共财政的原则,合理确定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三农”的有效配置。对照过去所走过政府采购的由各部门或单位自行采购到分散与集中相结合采购,再由分散逐步向集中型采购互补运用,可谓是一波三折、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国家政府采购政策的不断向国内生产企业、民族工业、自主创新品牌和绿色环境标志产品的倾斜,真正的用政府采购这一国家宏观杠杆调控利于经济发展的春天已经来临,这将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有效促进“三农”的进一步发展与壮大起到推波助澜之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WTO政策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相关保护性政策的逐步减少和取消,这更对国内(特别是对“三农”领域的生产、创新、市场驾于能力等)都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一味地依靠于政府采购政策上的倾斜的扶持这只能是短暂的,而长效可持续性的还得靠“三农”队伍中的各类人才自己去奋斗和拼搏;政府采购的适度向利于“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继续给予扶持,农民企业家、农村特色产业经济链、农业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几方面的有机溶合才是结出“三农”发展更加丰硕硕果的保证!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村容村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事业、精神文化、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农村扶贫和救济等方面的支出有较大增长时,农民应抓住这个难得的机遇,以促进增产、增收和增效;在政府采购向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对“三农”扶持力度的基础和前提下,农民企业(特别是已初具规模型农民企业)要突出三个转变:即转变经营策略、转变产品的适销和对路、转变思想观念和创新思维。
让公共财政下的政府采购之阳光逐步普照整个农村。政府采购要做到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的经济区域进行有针对性政策上的激励,坚持公共财政下的政府采购在农村中的高覆盖率;用政府采购激励新农村建设的政策,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允许具备条件的农村、农民和农业先行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上的优惠反哺,充分调动“三农”领域中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增加“六小工程”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的份量,让农民真正偿到政府采购的城乡均等参与待遇的甜头;创新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三农”管理体制和方式,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针对普遍存在的政府采购“三农”性资金会被挤占挪用、采购项目“挂羊头卖狗肉”、资金拨付不规范等等的情况,建议按照“采购项目确定、拨款支付、检查审计三分立”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逐步实现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的支持“三农”直接由国库拨付到具体项目的目标;这样,一是可以对分散支付的支农采购资金起到整合作用,通过一个渠道支付为资金整合提供有利的条件;二是采购项目确定执行、资金支付、资金监管三者分离,既有利于监管,又从源头上控制资金的规范运行,避免中间环节的流失;三是支农资金的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支付与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相一致,是把国库集中支付沿伸到农业农村领域的重要表现,也是更有利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而且会对政府职能转变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周乔亮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三农”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对“三农”方面的政策支(扶)持,必须立足稳定增强有采购资金保障的综合能力、将采购朝有利于促进“三农”(新农村建设)方向努力;实行较快增加财政性采购资金的量(面)和额度,体现公共财政资源分配向“三农”和新农建设方面倾斜;要合理确定采购对“三农”支出重点和结构的调整,优化采购对“三农”和新农村建设支出的结构,实现用政府采购解决“三农”(新农村建设)问题中的有效配置公共财政资源;政府采购资金在支持“三农”方面的适度增幅和调整,从客观上保证财政支持“三农”的可持续性;从主观上达到财政性采购资金利于“三农”发展的效果;通过采购资源的科学配置、合理调节和整体均衡存量与调整并举,做到增加现有财政资金中用于农业发展的比重;在增量调整和权衡方面,应逐步提高新增采购支出中用于农业、农村和农民方面的比重,逐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用于“三农”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比重;发展“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中央财政要增加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地方财政特别是省一级和地市级财政也要不断增加对“三农”(用于新农建设)的资金投入;积极发挥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政策上的优势作用,从采购特色“三农”绿色产品、采购向农民企业或农村自主创新品牌倾斜、采购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适度硬性拿出一定比例的采购资金(包括采购项目等)来起到扶持“三农”的效应;还可通过整合农业财政资金、强化农业开发资金和用于新农村建设的采购资金等多方面、多渠道、多层次地鼓励和引导“三农”之向前蓬勃发展。
根据政府采购的发展态势和公共财政的原则,合理确定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三农”的有效配置。对照过去所走过政府采购的由各部门或单位自行采购到分散与集中相结合采购,再由分散逐步向集中型采购互补运用,可谓是一波三折、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国家政府采购政策的不断向国内生产企业、民族工业、自主创新品牌和绿色环境标志产品的倾斜,真正的用政府采购这一国家宏观杠杆调控利于经济发展的春天已经来临,这将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有效促进“三农”的进一步发展与壮大起到推波助澜之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WTO政策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相关保护性政策的逐步减少和取消,这更对国内(特别是对“三农”领域的生产、创新、市场驾于能力等)都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一味地依靠于政府采购政策上的倾斜的扶持这只能是短暂的,而长效可持续性的还得靠“三农”队伍中的各类人才自己去奋斗和拼搏;政府采购的适度向利于“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继续给予扶持,农民企业家、农村特色产业经济链、农业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几方面的有机溶合才是结出“三农”发展更加丰硕硕果的保证!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村容村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事业、精神文化、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农村扶贫和救济等方面的支出有较大增长时,农民应抓住这个难得的机遇,以促进增产、增收和增效;在政府采购向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对“三农”扶持力度的基础和前提下,农民企业(特别是已初具规模型农民企业)要突出三个转变:即转变经营策略、转变产品的适销和对路、转变思想观念和创新思维。
让公共财政下的政府采购之阳光逐步普照整个农村。政府采购要做到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的经济区域进行有针对性政策上的激励,坚持公共财政下的政府采购在农村中的高覆盖率;用政府采购激励新农村建设的政策,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允许具备条件的农村、农民和农业先行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上的优惠反哺,充分调动“三农”领域中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增加“六小工程”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的份量,让农民真正偿到政府采购的城乡均等参与待遇的甜头;创新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三农”管理体制和方式,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针对普遍存在的政府采购“三农”性资金会被挤占挪用、采购项目“挂羊头卖狗肉”、资金拨付不规范等等的情况,建议按照“采购项目确定、拨款支付、检查审计三分立”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逐步实现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的支持“三农”直接由国库拨付到具体项目的目标;这样,一是可以对分散支付的支农采购资金起到整合作用,通过一个渠道支付为资金整合提供有利的条件;二是采购项目确定执行、资金支付、资金监管三者分离,既有利于监管,又从源头上控制资金的规范运行,避免中间环节的流失;三是支农资金的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支付与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相一致,是把国库集中支付沿伸到农业农村领域的重要表现,也是更有利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而且会对政府职能转变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周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