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4年我国初步建立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财政政策的运行已逐步开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迈出了向公共财政转变的第一步。但整个财政体制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过去改革重点主要放在“收入”管理上,相比之下,“支出”管理改革还很滞后。因此,作为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政府采购制度就显得迫切。
适当节约财政资金
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实践表明,政府采购的确可以提高资金节约率。通常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的30%以上,占GDP的比重一般在10%左右,节资率约为10%,按照这个比例,我国GDP约为10万亿元,如果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可节约资金1000亿元。从我国试行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来看,2006年全国实际政府采购预算4122.2亿元,实际采购规模3681.6亿元,比上年增长25.8%,节约资金440.6亿元,节约率为10.7%。那么,为什么要提出节资率的“适当性”呢?随着预算管理方法的改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推行,预算编制准确程度将逐步提高,对财政资金的监控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再加上政府肩负着规范市场秩序同时还要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可以预见,采购资金节约率将会有所降低,这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恰恰是政府采购制度成熟的表现。
提高支出效益
这主要可以通过三条途径来实现:第一,采购原则上,引入竞争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采购机关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各类采购信息,让所有合格的供应商及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并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扩大了采购的可选择面,就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挑选性价比最高的产品。第二,采购方法上,改进工作水平。首先,施行以招标采购为主,对定点采购、网上竞价采购进行探索的采购方式。特别是在评标的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保证评标的保密性,避免外在因素的干扰。其次,采购机关可以灵活运用各种谈判技巧,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以及采购活动的连续性,获取满意的价格和售后服务。第三,采购评价上,完善供应商的市场准入机制。对他们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以降低采购风险。
推动我国公共财政制度的确立
政府采购制度既是建立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题中应有之义,反过来由于其本身要求比较完善的财政体系作保障,又加速了公共财政其他环节的改革。
其一,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在预算的主体方面,要建立“部门预算”,建立预算项目库、改革预算科目、对预算编制进行分类;在预算的编制方法方面,要施行“零基预算”,每年经过认真核查,根据事业发展和财力情况落实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资金。
其二,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后,支出性购买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根据预算机构批复的采购预算,经过检查、分析,将其中易于跨部门采购的商品编成采购目录下达给集中采购机关,主要指采购中心;不易于集中采购的品目下达给包括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的采购机关,再将验收结算书、接受履行报告、质量验收报告以及其他附件交由采购管理机关。然后将预算通知集中支付中心,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完成采购的全过程。
其三,改革会计管理体制。实行政府采购后,直接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向供货商拨付采购资金,支出决算也不需层层上报,这就需要财政总预算会计账户作相应的调整,开设一个专门账户,用于核算各部门经核准进行政府采购的支出预算。
其四,完善财政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后,财政监督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要求把监督贯穿于采购的整个过程,建立包括财政、审计、计划、物价部门参与的综合的全方位的监督调控体系,完善和丰富监督手段。
政府角度:明确政府定位、强化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政策(具体地说是财政支出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能否科学有效地进行,不仅影响采购成本,还直接影响到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直接影响着财政支出的总量和结构,反映一定时期的财政政策取向。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行为,因此,政府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性。政府可以通过调整采购总量来实现对经济的总量调控;可以通过选择采购对象对国民经济各产业进行调控;也可以通过对采购地区以实现支持某些特殊地区发展的目的。但是,若想使这些调控目标真正有效地实现,政府采购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让市场起基础性资源配置的作用。实际上,政府采购制度是把政府的支出行为推向了市场,政府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而不能过分干预市场。因此,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还有助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准确定位。
摆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准确定位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忽视了这一点,经济体制改革总是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所有改革都围绕着国企转。事实表明,企图绕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改革是行不通的。而以改革和规范政府资金使用方式为宗旨的政府采购制度,则一改围绕国企“放权让利”的传统改革思路,改革从公共部门内部的放权与收权的循环转变到政府的“自我革命”上来。购买性支出不再由各政府部门说了算,而是交由市场来选择,即原来由政府掌握的一部分权力归还给了市场。与此相适应,政府的职权范围必须重新进行调整,即政府分权应严格限定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范围之内,以充分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优先”的原则。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制度从公共支出入手,为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凡是市场能干的,先让市场去干,只有市场不能干或干不好的,才由政府去补充,即政府的作用范围应严格地限定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内。在这里,市场实际上是一种基准,而不是相反。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