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的8.0级大地震波及了大半个中国。食品、饮用水、帐篷紧缺、医药物资告急的消息很快传来,社会各届的捐赠也有相当一部分被用于这些物资的应急采购,对于应急采购的开展情况及后续监督管理也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笔者拟对我国应急采购现状进行分析,就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应急采购现状分析
法规对其规定尚不完善
由于突发事件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可见,“二法”都将应急采购作为适用例外。2007年11月1日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界定了突发事件的概念并明确了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的原则,但仍未对突发事件中的采购事宜做出明确规定。2008年5月2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应急通知》,对于应急采购的适用范围、执行方法、开展宗旨、实施原则、监督管理、负责制度、验收方法、责任承担等做出了一些规定,为加强汶川地震中的应急采购管理提供了依据。然而,我国目前尚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应急采购的法律制度。
程序仍待进一步规范
对于应急采购活动,在实际执行中,使用较多的是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采购方式。然而,由于在应急程度、时间限制、标准要求及采购方式等方面往往存在较多争论,因此在具体执行时往往程序不一,主观因素对执行过程及结果影响较大。目前,很多单位在应急采购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能够完成在很短时间内很大金额的采购活动,有些也形成了应急采购管理规定,但活动开展的方式、方法、程序缺乏统一尺度,规范化程度还不高。采购程序的混乱会导致公平竞争原则无法落实,扰乱采购秩序、滋生腐败行为、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对其效率及结果的尺度权衡不一
在应急采购活动中,采购的效率经常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而严格的程序则需在维护严肃性的同时尽量予以简化。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于灾害引起的应急采购的公平性的要求是很高的,即对于采购过程中的不公平的过程及结果的容忍程度是较低的。因此在应急采购中反映出来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尤为突出。对于效率和公平的权衡把握可能将主要取决于采购活动的执行人,主观因素将可能再一次对该尺度产生重大影响。
缺乏对其有效的监督及评估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国家审计署很快决定组织对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进行审计,查处损失浪费和弄虚作假等问题,促进救灾物资规范采购和有效管理。类似这种及时有效的监督措施在我国的应急采购活动中其实并不多见,也没有形成严格统一的制度。事实上,应急采购由于其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免有较多的主观随意性,要避免其对采购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除了提高采购相关方素质外,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后评估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二、对策与建议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急需物资能够快速运达灾区,主要得益于1998年国家建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帐篷、棉衣、棉被、食品、饮水、照明和取暖设备等救灾应急物资。该方式通过重要战略物资的市场调控、专向预购、定向预储,既充分发挥了公开招标采购的优势,确保应急物资的质量,便于紧急状态时的快速转换和急需,又可以避免面对突发事件时仓促的大量应急采购,从而有效防止应急物资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
建立与其合作的供应商库
建立供应商库作为一种战略措施,在采购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对应急采购而言,合作供应商库的建立应及早着手,通过组建供应商评估机构,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和评估系统,共享供应商信息,公开选择诚信等级高的定点供应商。针对供应商的管理,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其进行激励与控制,既要充分发挥供应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证采购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又要防止应急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不轨行为,避免潜在风险与损失。
为其设计出切合实际的程序
鉴于应急采购的特殊性,应针对性地设计几种符合实际情况的程序,在确保采购物资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减程序提高效率。对没有预先储备而又来不及生产的物资以及专用设施,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而紧急状态下的零星物资,特别是日用消费品、办公用品的采购,可就近进行筹措。
建立对其有效的运行机制
建立应急采购有效的运行机制已经迫在眉睫,该机制至少应包括健全的组织机制、及时的响应机制、有效的调控机制和有力的评估机制。组织机制必须内部结构健全,专业兼职结合,职责分工清晰,可参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的设置,建立应急采购部门,扩大采购队伍,从政策、信息和专业上指导协调应急采购工作。评估机制以应急响应速度、供货及时到位程度、资金使用合理性和实际保障力度为标准,综合评估采购管理能力和效果。
为其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此次四川汶川大地震后,财政部、水利部、卫生部等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发布通知,对地震后应急物资的采购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目前尚没有法律层面的制度对如何开展应急采购做出明确规范。由于应急采购是指由于抢险救灾、战争状态以及应付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为满足特殊任务而进行的采购活动,对于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保障能力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建立应急采购机制,明确界定应急采购的范围,充分考虑应急的程度、针对不同的采购资金来源及采购内容,设计出切实合理的采购程序与监督、审计机制,保障顺利、及时、平稳度过紧急状态。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