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公开更需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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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2日
不久前,财政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将抗震救灾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采购结果的公开发布,不仅是政府采购原则公开透明的的具体体现,而且是预防腐败、保证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进而是政府采购精细化的发展方向。实际上,这一规定不仅仅是针对抗震救灾的重要性而言的。早在2003年就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规定:“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以后,应当对采购结果予以公布”。显然,所有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都得依法予以公开。
然而,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常把采购结果公开的内容片面地理解成是对采购项目名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中标成交总金额、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名单、采购人、监管部门的名称和电话等涉及评标结果内容,是粗略的采购信息公开,与采购精细化尚有差距。而对采购项目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等有关采购合同的重要内容很少提及,原因在于采购标准早已以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形式告知了各供应商,没有必要再次重复,因而让采购结果一直处于半透明半模糊状态,与法律规定距离甚远。
殊不知,对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的公开,正好与先前采购文件中的采购标准形成鲜明的对照,可对号入座,一目了然,更能体现采购结果的客观公正,使监管步入精细化的轨道。这样,不仅能衡量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风险和利益,约束其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完成采购任务,满足采购需求,而且能体现采购组织执行机构的采购水平、服务质量、节约资金效果,更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采购市场行情,加强采购合同跟踪监管,同时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采购市场秩序,共同打造好“阳光工程”。
可见,采购结果的公开,是一举多得的。采购结果公开应细致具体,立旨于从深度和广度上深入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确定阳光透明采购的精细化走向。一方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全面把握采购结果的具体内容,促使中标成交供应商诚信履约,实现物有所值、质优价廉的采购目标;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充分发动并鼓励社会各界力量,依法加强对采购结果的全方位跟踪监督,即时满足采购需求,以采购监管的精细化促进采购制度健康地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和谐发展。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宋勇
采购结果的公开发布,不仅是政府采购原则公开透明的的具体体现,而且是预防腐败、保证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进而是政府采购精细化的发展方向。实际上,这一规定不仅仅是针对抗震救灾的重要性而言的。早在2003年就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规定:“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以后,应当对采购结果予以公布”。显然,所有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都得依法予以公开。
然而,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常把采购结果公开的内容片面地理解成是对采购项目名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中标成交总金额、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名单、采购人、监管部门的名称和电话等涉及评标结果内容,是粗略的采购信息公开,与采购精细化尚有差距。而对采购项目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等有关采购合同的重要内容很少提及,原因在于采购标准早已以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形式告知了各供应商,没有必要再次重复,因而让采购结果一直处于半透明半模糊状态,与法律规定距离甚远。
殊不知,对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的公开,正好与先前采购文件中的采购标准形成鲜明的对照,可对号入座,一目了然,更能体现采购结果的客观公正,使监管步入精细化的轨道。这样,不仅能衡量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风险和利益,约束其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完成采购任务,满足采购需求,而且能体现采购组织执行机构的采购水平、服务质量、节约资金效果,更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采购市场行情,加强采购合同跟踪监管,同时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采购市场秩序,共同打造好“阳光工程”。
可见,采购结果的公开,是一举多得的。采购结果公开应细致具体,立旨于从深度和广度上深入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确定阳光透明采购的精细化走向。一方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全面把握采购结果的具体内容,促使中标成交供应商诚信履约,实现物有所值、质优价廉的采购目标;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充分发动并鼓励社会各界力量,依法加强对采购结果的全方位跟踪监督,即时满足采购需求,以采购监管的精细化促进采购制度健康地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和谐发展。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