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汶川地震看我国紧急政府采购
http://scbid.com/index.php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27日
汶川地震发生以来,截至6月12日12时,各级财政部门已累计投入抗震救灾资金536.0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490.09亿元,地方财政投入45.98亿元。如何加强对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抗震救灾物资紧急政府采购行为,提高使用效率,防止暗箱操作,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5月29日,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在汶川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可以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并对紧急政府采购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
紧急政府采购是因战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紧急状态下的政府采购行为。近年来,国内外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频繁发生,紧急政府采购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和专家的重视。紧急政府采购作为非常态下的政府采购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是采购任务的紧迫性。紧急政府采购往往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它要求采购活动紧缩时间,提高效率。但是,采购时间紧并不意味着对采购对象要求的降低,恰恰相反,由于紧急政府采购自身目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对采购对象的质量、数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采购部门的单一性。紧急政府采购由于其特有的目的性和紧迫性,采购主体一般是单一的,无法像常态下的政府采购那样进行有计划的大批量集中采购,应当以各部门的分散采购为主。
三是采购方式的多样化。因为公开招标程序多、时间长,不符合紧急政府采购的紧迫性要求。紧急政府采购可以灵活采用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如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者询价等。
四是采购程序的简单化。紧急政府采购在操作程序上强调速度,对受理、投标、开标、评标和签订合同等采购程序的每一环节都要求更高的效率,不能严格按照常态下的政府采购程序。但是,精简程序并不等于随意,具体操作还是应该有较为规范的流程,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紧急政府采购的规定。《政府采购法》中明确,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但是,紧急政府采购仍然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在非常态下更需要加强监督管理,以确保紧急政府采购的安全和效率。
现行《政府采购法》是针对常态政府采购行为设计的,针对非常态的紧急政府采购也应当系统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以使紧急政府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开展紧急政府采购的立法研究,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并推动各地以及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立法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按照预警、紧急处置以及恢复与重建的不同阶段特点和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紧急政府采购原则、方式和程序;二要规范紧急政府采购中的所有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三要建立完善的紧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四要规定紧急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五要坚持以《政府采购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指导,并与之相衔接,确保立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吴熙
紧急政府采购是因战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紧急状态下的政府采购行为。近年来,国内外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频繁发生,紧急政府采购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和专家的重视。紧急政府采购作为非常态下的政府采购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是采购任务的紧迫性。紧急政府采购往往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它要求采购活动紧缩时间,提高效率。但是,采购时间紧并不意味着对采购对象要求的降低,恰恰相反,由于紧急政府采购自身目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对采购对象的质量、数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采购部门的单一性。紧急政府采购由于其特有的目的性和紧迫性,采购主体一般是单一的,无法像常态下的政府采购那样进行有计划的大批量集中采购,应当以各部门的分散采购为主。
三是采购方式的多样化。因为公开招标程序多、时间长,不符合紧急政府采购的紧迫性要求。紧急政府采购可以灵活采用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如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者询价等。
四是采购程序的简单化。紧急政府采购在操作程序上强调速度,对受理、投标、开标、评标和签订合同等采购程序的每一环节都要求更高的效率,不能严格按照常态下的政府采购程序。但是,精简程序并不等于随意,具体操作还是应该有较为规范的流程,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紧急政府采购的规定。《政府采购法》中明确,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但是,紧急政府采购仍然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在非常态下更需要加强监督管理,以确保紧急政府采购的安全和效率。
现行《政府采购法》是针对常态政府采购行为设计的,针对非常态的紧急政府采购也应当系统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以使紧急政府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开展紧急政府采购的立法研究,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并推动各地以及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立法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按照预警、紧急处置以及恢复与重建的不同阶段特点和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紧急政府采购原则、方式和程序;二要规范紧急政府采购中的所有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三要建立完善的紧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四要规定紧急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五要坚持以《政府采购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指导,并与之相衔接,确保立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吴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