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我国正致力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其中,加强政府转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政府采购作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商业贸易行为和政府行为,如何加强政府转型促进政府采购的和谐管理来实现与和谐社会协调发展呢?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和谐管理的本质是公共治理和谐,即政府公共管理必须达到和谐。政府采购是为社会公众进行的采购,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它属于和谐社会和谐管理的重要范畴。要实现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就要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秩序,最终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的采购目标,而政府采购的和谐管理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政府采购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采购计划与预算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信息管理、采购方式管理和采购执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等方面。《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必须依法行政,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使政府采购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式进行,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向纵深方向发展。
加强政府采购计划与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政策和目标的具体化,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总体策划和安排,包括采购什么、为何采购、采购多少、什么时候采购、以什么方式采购、如何支付采购款等内容。搞好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条件,也是搞好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内容。
政府采购计划的制定,不能偏离政府采购的政策与目标,在制定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政府采购必须做到“物有所需”。政府采购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有效、恰当地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政府采购要恰当好处的满足社会公众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需要。在为采购人购买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时必须符合社会需要,既不能缺少社会公众所必要的功能,又不能采购多余的、过剩的功能。因为如果缺乏必要功能就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正常需要,无法实现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而采购了多余的、过剩功能必然会形成不必要的成本、造成浪费。
其次,政府采购必须做到“物有所值”。政府采购与个人采购、企业采购等其他任何社会主体采购一样,都讲究物有所值原则,争取以最小的成本采购到最大功能的产品。再次,政府采购要实现促进商业公正和扩大商业竞争的目标。
第三,政府采购要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意图,要贯彻保护民族产业、扶持落后地区和照顾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意图。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的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同时,第四条还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由此可见,政府采购要实现规范化采购,必然是有计划、有预算的采购。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规范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是我国当前正在大力推广的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中的核心环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有利于细化预算,有利于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和管理,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
在政府采购的实施过程中,供应商是政府采购产品供给的供给方,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通过对供应商的管理和选择,对供应商提出资格要求,并采取严惩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来影响和制约供应商的行为,促进供应商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对供应商管理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效果和质量,影响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因此,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对供应商的资格实行规范管理。选择信誉良好、行为规范的供应商是搞好政府采购的重要前提。对注册登记的供应商,规定必须对其经营资格、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技术实力、信用等级,特别是对其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进行专门的审查与考核,对于经营状况差、财务状况不佳的供应商,以及经常违反法律法规、不讲商业道德、不讲信誉的供应商,限制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其次要建立对违规供应商处罚制度。对那些不遵循法律规定、不守信用的供应商,应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包括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对其处以罚款,建立黑名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供应商的名单及其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录在案。
加强采购信息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的总称。在现代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中,采购信息直接影响到采购活动的效率与质量。因此,加强信息管理,是搞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环节,特别是在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主导的信息时代,充分运用灵活的信息手段,是政府采购科学化的必然选择,也是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体现。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媒体上公开批露。通过公开发布信息,可以使尽可能多的供应商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下参与政府采购工作,促进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从而达到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的目的。同时也宣传了政府采购工作,扩大了政府采购影响,有利于社会各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
财政部作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财政部门中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采购机构有责任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采购信息发布中存在的各种违规现象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并予以纠正和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给予行政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资格等等。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各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2)资格预审的内容。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资格预审机关,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送审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3)政府采购目录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省及省以上政府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集中采购金额的限额标准。(4)公开招标信息。按照规定,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投标语言,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以及其他必须要载明的事项。(5)中标信息发布。招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内容主要包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标的名称,中标金额,首次公告日期、媒体名称,定标地点、日期,中标人名称、地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6)违规通报与投诉处理信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同方面的违规和投诉现象。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严重的违规现象,要通报批评,发布批评或处罚信息。同时,对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公布投诉处理信息。(7)信息变更公告和信息更正公告。对于采购中发生的信息改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向供应商或潜在的供应商说明信息修正的内容及原因,通知新的事项。另一方面,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消息有误,则必须发布更正信息。
加强政府采购职业资格制度管理
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政府采购是一技术性强、责任重大的工作,政府采购的管理人员及执行人员,是政府采购的实施者,其专业技术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都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影响政府采购优良目标的实现。因此,作为整个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速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是一项很迫切的任务。
政府采购职业资格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执业的技术资格要求,二是政府采购职业道德与整体素质要求。因此,加强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管理很有必要。建立政府采购执业资格制度,就必须要求从事政府采购的人员,包括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执行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通过国家特定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获得从事政府采购执业的合法资格,只有这样,才能政府采购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顺利发展。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