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应体现“低价优先”
http://scbid.com/index.php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19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价格一直是最为重要的判定中标或成交与否的因素,财政部通过部长令和文件的形式要求在执行采购事务时重视价格因素的评审,并对价格评审的具体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总体上看,各地各级采购人对价格因素的评审给予了高度重视,并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低价优先”已成为政府采购工作新的基本原则。
某单位多联式空调招标项目,预算约26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共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最后评定排序前两名的意向中标供应商,两者得分仅相差1.2分,但第一名的报价却整整高出第二名60万元,招标结果宣布后,作为排序第二的供应商当即表示不服,遂提起投诉。采购管理部门调查发现,原来采购代理机构违规设置价格分值的评审方法是导致高价中标的主要原因。
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共100分,价格分值比重占50%,为50分,价格分值的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将投标人的有效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将该算术平均值设为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50分,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1分,最高扣5分,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每低1%扣0.5分,最高扣5分。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此方法,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扣分当属正常,但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也扣分则违背了常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计算的价格分值如下:万讯通报价309.6,报价得分49.5。海宁尔报价249.87,报价得分45。
财政部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规定执行。”按财政部文件规定重新计算的价格分值如下:万迅通报价309.6,报价得分40.35。海宁尔报价249.87,报价得分50。比较发现,排序第二的海宁尔才是真正的“第一名”,这正符合低价优先的原则。
在货物采购中充分体现“低价优先”原则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目标取向,但“低价优先”并不是惟价格论,要防止恶意价格战以影响质量。
评标方法因项目而异
法律适用不能“张冠李戴”,特别是具体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不能生搬硬套,用工程的一套方法和标准来搞货物类项目的评审是行不通的,不同的货物有不同的特殊要求,评标方法和要素不可能千篇一律。
重视最低评标价法
高度重视最低评标价法的使用,对于通用类货物,要优先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不能过度迷信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规范价格权值的设置,30%-60%这个区间,尽量就高不就低,价格分值的计算方法要严格按财政部财库字[2007]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第二项“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规定执行。不要再算什么标底,容易出现人为操控问题,评标基准价不能按老办法采用算术平均法,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有失偏颇,对高价中标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力推多品牌招标
要防止抬标、陪标,力推多品牌招标,一个具体的货物项目招标原则上至少应推荐5-7个参考品牌,最大限度抵消可能存在的抬标行为的作用,评标时发现抬标不能放松。
货物技术参数公开论证
货物的技术参数不能是某一品牌供应商独有的或占绝对优势的,有条件的要进行公开论证,接受质疑,力求公允,经得起推敲,潜在投标供应商发现情况要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特别要注意的是采购方案应由采购人拟定,不能由供应商“代劳”。
细化评标要素及标准
评标要素及评标标准要细化到每一项,得分标准明确,差距不能过大,严格控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评委带有个人目的或利益原因乱评,作出不负责任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在作出最终评审结论前,如发现高价中标的可能,应再过细一下。
防止非正常的高价中标
供应商如果遭遇高价中标问题,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应依法提起投诉或诉讼。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要依法受理和处理,责成招标采购单位重新评标或招标,如招标文件在技术参数方面有限制性或倾向性条款的、在具体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上违反国家现行政府采购规定的,都要坚决纠正,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如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采购执行情况检查中应把高价中标案例作为检查重点。
规范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行为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机构代理操作,《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项目,首先要看其有无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尚未取得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代理的管理,规范采购代理行为。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某单位多联式空调招标项目,预算约26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共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最后评定排序前两名的意向中标供应商,两者得分仅相差1.2分,但第一名的报价却整整高出第二名60万元,招标结果宣布后,作为排序第二的供应商当即表示不服,遂提起投诉。采购管理部门调查发现,原来采购代理机构违规设置价格分值的评审方法是导致高价中标的主要原因。
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共100分,价格分值比重占50%,为50分,价格分值的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将投标人的有效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将该算术平均值设为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50分,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1分,最高扣5分,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每低1%扣0.5分,最高扣5分。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此方法,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扣分当属正常,但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也扣分则违背了常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计算的价格分值如下:万讯通报价309.6,报价得分49.5。海宁尔报价249.87,报价得分45。
财政部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规定执行。”按财政部文件规定重新计算的价格分值如下:万迅通报价309.6,报价得分40.35。海宁尔报价249.87,报价得分50。比较发现,排序第二的海宁尔才是真正的“第一名”,这正符合低价优先的原则。
在货物采购中充分体现“低价优先”原则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目标取向,但“低价优先”并不是惟价格论,要防止恶意价格战以影响质量。
评标方法因项目而异
法律适用不能“张冠李戴”,特别是具体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不能生搬硬套,用工程的一套方法和标准来搞货物类项目的评审是行不通的,不同的货物有不同的特殊要求,评标方法和要素不可能千篇一律。
重视最低评标价法
高度重视最低评标价法的使用,对于通用类货物,要优先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不能过度迷信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规范价格权值的设置,30%-60%这个区间,尽量就高不就低,价格分值的计算方法要严格按财政部财库字[2007]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第二项“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规定执行。不要再算什么标底,容易出现人为操控问题,评标基准价不能按老办法采用算术平均法,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有失偏颇,对高价中标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力推多品牌招标
要防止抬标、陪标,力推多品牌招标,一个具体的货物项目招标原则上至少应推荐5-7个参考品牌,最大限度抵消可能存在的抬标行为的作用,评标时发现抬标不能放松。
货物技术参数公开论证
货物的技术参数不能是某一品牌供应商独有的或占绝对优势的,有条件的要进行公开论证,接受质疑,力求公允,经得起推敲,潜在投标供应商发现情况要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特别要注意的是采购方案应由采购人拟定,不能由供应商“代劳”。
细化评标要素及标准
评标要素及评标标准要细化到每一项,得分标准明确,差距不能过大,严格控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评委带有个人目的或利益原因乱评,作出不负责任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在作出最终评审结论前,如发现高价中标的可能,应再过细一下。
防止非正常的高价中标
供应商如果遭遇高价中标问题,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应依法提起投诉或诉讼。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要依法受理和处理,责成招标采购单位重新评标或招标,如招标文件在技术参数方面有限制性或倾向性条款的、在具体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上违反国家现行政府采购规定的,都要坚决纠正,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如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采购执行情况检查中应把高价中标案例作为检查重点。
规范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行为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机构代理操作,《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项目,首先要看其有无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尚未取得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代理的管理,规范采购代理行为。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