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虽是重要的当事人,但却是事实上的弱者。营造和谐采购环境,对供应商实施人文关怀,保障供应商的各项合法权益是实现采供双赢的基础,“标前辅导”、“标中纠错”、“标后补课”则是三个极具人性化的关键性举措。
人性化举措之一,“标前辅导”
针对某一具体的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对潜在投标供应商所作的关于投标注意事项、投标文件制作、招标项目要求等相关内容和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答复、提醒、建议,可称为标前辅导。标前辅导有助于招标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圆满成功,有些项目原本响应的供应商数量就少,如发生几家有时甚至是一家无效投标,招标活动就会因供应商数量不足而废标,“标前辅导”可最大限度避免低价投标却无效的现象,节省资金;还有助于提高供应商投标质量和积极性,经过辅导后,供应商在确保投标有效性的前提下必然会增加中标的概率;还有助于建立和谐的采购环境,在辅导过程中,招标采购方和潜在投标供应商之间的通过交流可以增进了解,增加互信,减少误解和不当行为。
一方面要对供应商进行投标心理辅导。一要帮助供应商确立良好心态。鼓励供应商多参加投标,参加就有机会,不参加机会就没有,但不得患得串失,要做到赢得轻松,输得自在,举重若轻,失意时要学会调适自己的心情,保持克制,做企业做政府采购首先要学会做人,要坦然面对“坏消息”,因为竞争是无情的,谁都无法预料结果,在公正的招标环境下,谁都无法控制和左右招标结果,要审视自己和别人存在什么差距,然后再虚心向招标人和评委甚至是“对手”咨询自己的差距所在,迎头赶上,如果怀疑招标评标中有不公正行为,应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投诉维权。二要让供应商自觉地做到不懂就问。这一点很关键,有些供应商碍于面子不愿向他人请教,作为辅导老师要以亲和形象示人,拉近和供应商的距离,要不厌其烦为供应商释疑解难,作为供应商绝不能不懂装懂,不能带着问题去投标,以谦虚的态度、务实的作风参加投标, 根据自己的实力稳打稳扎,不能好高骛远。三要让供应商树立诚信形象。通过辅导,让供应商信奉以实力取胜,不搞旁门左道,不搞投机行为,遏制串标、陪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让供应商明白:参与政府采购无论结果如何,诚实信用的形象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失。四要为中小供应商发展指路。暂时因条件不足未能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不可“强入”,要甩下包袱,打消受优待、受保护的非份之想,大力拓展政府采购以外的市场,积极参与公平竞争,切忌浮躁狂暴,在这样的市场上摔打自己、锤炼自己,把自己发展得足够强壮,再以强者的身份出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信必定会柳暗花明。
另一方面要对供应商进行投标行为辅导。一是如何注意投标中的细节问题,以免因小失大,确保取得“入场券”。告知并强调投标的诸多注意事项,要求供应商在决定投标前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弄深弄透招标文件规定的每一个细节问题,如:投标人身份证明,是法人代表亲自投标还是其授权人投标;投标时间,宁可早到十分,也不迟一秒;投标方式,是现场投标还是邮寄投标;投标保证金,是以银行汇票、银行保函还是以其它方式递交等等。二是如何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提高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轻松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只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才是有效的,以货物类采购为例,投标供应商应在产品的配置、使用性能、售后服务、交货期限、价格的合理性等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作出无条件响应。三是如何精心制作投标文件,讲究针对性、条理性和美观性,争取得“高分”。供应商要把功夫和心思用在具体的投标项目上,一旦决定投标,就必须全心投入,有的放矢,针对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准备投标文件,如同考试一样,答题要围绕试题不能“跑题”,该展示的就要毫无保留,不要遮遮掩掩,相关资格证书、历史合同如没有千万不能捏造。投标文件的格式、章印、密封、材料排列次序也要按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操作。四是对于实力较弱的供应商可选择实力强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借力”投标。但要告知供应商,联合体各方都要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特殊资格条件有一方满足即可,要告知供应商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告知供应商评审时对相关技术指标的认定“就低不就高”。
人性化举措之二,“标中纠错”
一份制作完毕的投标文件很难面面俱到、尽善尽美,出现这样那样的漏洞或差错不足为怪,差错得不到纠正或纠错不彻底势必留下“后遗症”,原本只要稍作补充或修改就能中标的因没有纠错,结果白忙一场,原本应撤回的投标结果却中标,结果骑虎难下,进退两难。带病”投标,仓促上阵,极可能导致中标后又弃标,不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影响采购效率,重复招标,增加成本,贻误时机,而且对中标供应商本身来说也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制造了麻烦,投标保证金没收、信誉问题,令政府采购当事人苦恼不已。因此,“标中纠错”显得特别重要。
一方面,招标采购单位要拉长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时间,给供应商纠错机会。从一些招标公告上可以发现,招标采购单位从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到递交截止时间仅有半个小时,如此短暂的时间,即使投标供应商发现有错,也来不及纠正,即便纠正了,也无法做到按投标文件的规范标准来操作。从投标到截标这个时间段过短影响了供应商“订正”投标文件的质量,因此,作为招标采购单位应拉长这个时间段,放到5天左右。实践中,有不少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是为串标而进行的。招标采购单位应严格保密投标供应商信息,有多少家,名称是什么,这些信息绝对不能在开标前公布,对过时送达的、不密封的、不符合投标文件制作其它要求的补充、修改、撤回文件应予拒收。
另一方面,评标委员会要做好问题澄清工作,在所有问题都澄清后再进入正式评审程序。一要认识到问题澄清的重要性,只有把投标文件中的存在问题澄清了,才能进入下一个评审程序,包括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在内的任何一个评委都要善用慎用手中的评审权,既对投标供应商负责,也对自己负责,带着问题搞评审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评委们应保持清醒头脑和良好的敬业精神。二要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任何超范围澄清,尤其是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问题澄清只限于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而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更不可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要按规范程序操作,澄得明白,毫不含糊,清得彻底,不留“尾巴”。要把握时间,问题澄清应在初审工作结束后、比较评价工作开始前进行,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更不能边评审边澄清。问题澄清的提问人应是评审专家,答复人应是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问则必答。评审专家和投标人是法律规定的问题澄清过程中的当事人,若无授权,他人“代劳”不得,尤为重要的是招标采购机构在招标活动中一定要摆正位置,不要掺和、扰乱正常的评标秩序。问题澄清无论是发问,还是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问书应由评审专家签字,答复书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人性化举动之三,“标后补课”
从近年来供应商投诉案例分析,投诉方大多是低价尤其是最低价投标却未能中标的供应商,其实不少投诉案例经过调查处理最终其投诉事实被否定,那么为什么会引起投诉呢,原因是低价投标的供应商认为中标的可能性非常大,一旦未能中标,便猜测评标过程中评委有不公正行为。既然有可能引起落标供应商的误解和猜疑,我们不如通过公开详细评审情况、为落标供应商“补课”避免可能引起的无谓质疑、投诉。
一方面,招标采购单位要主动接受落标供应商的监督,公布评审情况,敢于让供应商“挑毛病”。评标结束后,不但要公布意向中标供应商的排序,而且更要公布详细的评审情况,这既是对评审专家们的监督,也利于供应商相互之间的监督。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招标项目,要公布所有评审要素各投标供应商所得的分值;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要公布全体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响应情况;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如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现场应公布供应商的报价,并同时公布对产品满足采购需求情况及质量、服务的评审情况。可能的话在中标或成交公告中应一并公布详细评审情况。
另一方面,招标采购单位要及时组织评审专家为落标供应商“补课”,让他们知道自己有什么失误,与中标供应商差距在什么地方,不至于“乱挑毛病”。评标结束后,评审专家们不要急于离开,要和全体落标供应商进行集中交流,为他们“补课”,指出落标供应商的差距和失误所在,集体“补课”后,落标供应商还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评审专家和招标采购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供应商应该保持平常心对待落标的事实,珍惜机会,谦虚主动地讨教,才能亡羊补牢,同时也给招标采购单位和评委们留下良好的印象。通过“补课”要让供应商掌握政府采购评审的基本常识,教会供应商如何高质量地制作投标文件,避免犯关键性和常识性错误,告知供应商如何正确主张自己的各项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张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