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集中采购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逐渐显露出来,严重地阻碍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是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任务和当务之急。笔者结合政府采购的特点及有关规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区域实情,从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市场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等几方面入手,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作以研究,以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稳步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采购工作正式启动于1999年左右,经过几年的发展,采购规模在不断增大,品目在不断增多,机构建设工作进展顺利,采购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基础工作不断加强,采购行为逐步规范,自身建设明显改善,采购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但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其宣传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不到位和“管采”分离、职责的重新划分不彻底,致使人们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仍然存在偏差,对采购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不力,依法采购意识淡薄。同时,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的不健全,采购咨询专家的稀缺,集中采购占财政总支出的覆盖面低,采购制度的不完善,改革的不配套等原因,给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也带来了极大的阻力,使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采购工作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管采”分离后运行体制不顺畅。主要表现在部分地区“管采”分离后,管理机构对政府采购发展阶段缺乏正确认识,不积极主动地向原“管采”合一的机构或政府采购工作搞的好的兄弟地区学习已有的管理办法和先进的经验,在新的工作中受传统思想影响,总想标新立异,闭门造车,脱离实际地制定采购业务运行规程和管理办法,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受到这样的阻力,那样的困难,使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有逐年缩小的趋势,从而使政府采购工作的尽一步发展举步维艰。
二是“管采”分离后业务移交不彻底。主要表现在部分地区虽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进行了业务移交,但只是对部分采购管理业务的移交,或者对本不该移交的采购业务,由于种种原因进行了移交。政府采购管理业务移交后采购监管机构缺少人员,缺乏与政府采购有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往往顾此失彼,造成管理混乱,部分业务始终保持在原有水平上,甚至有所倒退,致使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采购与其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步、不配套。
三是“管采”分离后,职责分工不明确。主在表现在部分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监管机构在职责划分中,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划分的依据也不科学、不规范。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以批代购”和“直接指派采购”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和《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监管机构制定和出台了一些具体的制度和办法,但在制度和办法的落实及实施中不按既定规程或规定办事,越权违规现象依然存在。
五是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采购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采购计划、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制定上,违反国家对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具体表现在部分地区往往主观臆造政府采购制度,无可行依据地规定采购方向,超实情地制定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导致采购范围和规模有减无增,政府采购声誉大受折扣,甚至造成部分采购单位有意通过各种方式窥避政府采购。
六是“管采”脱节趋势明显增强。主要表现在,部分地区的采购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需要,严重地阻碍着采购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七是违规处罚较弱,监督检查不够。主要表现在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要求和抵制集中采购的各种做法监督检查不力,处罚较弱,有“为虎作伥”之势,同时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及在采购活动中的监督也不到位。对由于“管采”分离后有关业务移交的不彻底,采购目录的制定和限额标准规定不科学,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采购管理与操作不匹配,与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阶段不适应。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雷云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