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采购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在各地得到广泛地推广,如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等。定点的基本模式是: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定点企业——签定合同,规定优惠率或价格——采购办公室或采购中心签发采购单——采购单位凭单到定点企业采购,享受优惠比例(价格)。整个采购过程只注重了采购程序而忽视了对资金的管理。实际上,定点采购如不管住采购单位资金,那么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无法约束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机构虽然对各行政事业单位下发了文件及通知,但由于没有管住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对采购单位可以说起不到约束作用,甚至可能起到反作用。其主要现象有:为不合法的支出充当了保护伞,如某采购单位借此冲销一万元的不合法支出,或者在定点加油过程中,司机凭单不加油而换取加油站内的其它相等价值的商品等。
第二,无法约束定点企业。政府采购机构虽与定点企业签订了合同,定点企业并且还交纳了履约保证金,但由于是采购单位与定点企业直接交易,定点企业可能是认钱不认“人”。由于同一项目的定点企业一般都是有数家,企业为了揽生意,拉拢客户,甚至支持、怂恿采购单位进行违规的交易。
为此,我们认为只有管死资金才有出路。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实行政府采购办(中心)与定点企业直接结算的资金结算方式。
政府采购办(中心)建立台账制。政府采购办(中心)应建立相应的台账,比如汽车的加油、维修,办公用品采购等政府采购,采购办(中心)应分车、分品名建立起各采购单位的台账,以便年终进行考核,更为今后进行政府采购检查提供依据。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微机化管理,实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定点企业——银行在因特网上进行联网,采用POS机进行刷卡采购。
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要经常对定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定点企业一般只能定一年,对查出或举报出来的问题处罚要严。企业要接受采购单位和其他单位、个人的监督,如有违规,轻则罚款,重则取消定点资格。采购单位如有违规行为,抵减同等金额的违规款或通报批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占正权 徐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