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管理不能松懈
http://scbid.com/index.php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04日
现在社会上好像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识,那就是凡是涉及到是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不管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所有的责任都是采购中心的,而根本不考虑采购中心是否具有造就这项责任的行政职能。这明显是一种误解。这种现象很多,如把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不能及时拿到工程款的责任推给采购中心,岂不知,采购资金的审核权在财政部门,采购中心只是按其下达的采购计划执行而已,而真正付款的部门是采购单位,实质上与采购中心何干?这种“乱扣帽子”的行为是不公正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中心的唯一职能是政府采购执行,应该说政府采购制度推行这么长时间以来,大家对此应该有了概念性了解。但目前又出现了一种新现象,正以星火燎原之势蔓延,这就是由于供应商履约管理不当,采购项目不能如期、保值地完成,而把造成如此局面的责任推给采购中心,口口声声说都是采购中心采购不当,对此采购中心自然感到十分诧异。按照采购人提供的方案,又是按照其审定的标书与评分办法规范招标,却遭到非议,真是莫名其妙。两者观点激烈对抗,孰是孰非,值得重视,深入挖掘隐藏在背后的故事,能够发人深思。
履约管理的责任在采购人。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从政府采购活动整体性来看,验收活动是与履约管理密切相关,是一致的,而大部分采购人基本上没有与采购中心签订代理协议,采购计划仅是由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下达,因此由采购需求单位进行履约管理工作,这是毫无疑义的。除非由采购人授权进行履约管理,但一般来说,采购中心限于人力物力,肯定会拒绝履约管理的,既没有这方面的职能,也没有义务,采购中心只是按照采购人的需求组织采购,按照审定的招标文件,邀请评委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选定供应商,至此采购执行功能基本结束。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其实就是采购当事人几方通力合作的结果,从合作方的地位看,采购人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评委选定中标结果以后,采购人后期甚至还要进行资格后审和实地考察,最后确定供应商,所有的步骤基本上是由采购人控制和起决定作用的,采购中心只是进行着符合法律法规的限定作用,而选定供应商只是采购项目需求满足的前提,履约才是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履约管理不到位引起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从表象上来看,或许就是绿化工程项目干枯的雪松傲然站立向行人示威,甚至杂草丛生,无人问津;抑或就是合同增添变成采购人与供应商操作的大舞台。项目是采购中心操作的,不明就里的人矛头会指向采购中心,甚至知道内幕的采购人也在引导舆论导向,其实责任是一目了然的,采购经办人在混淆黑白,为履约管理失职开脱,同时通过采购人不负责的言论,反映了政府采购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得到社会重视,政府采购良性发展之路任重道远。
履约管理的重要性。政府采购按照既定的程序规范操作,选定供应商以后,规范的履约管理就是确保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步骤,是对政府采购制度公平性的维护,能够确保供应商在公平起跑线上参与竞争,保持政府采购阳光性,是打击腐败保持廉洁性的重要舞台,可以说采购人与供应商真正较量体现在履约管理阶段。采购人严格管理,要跨过几道坎,既要有敬业心和道德责任感,也要能保持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与供应商相处要保持正常工作关系,不得吃拿卡要。履约管理就是验收工作在合同履约全过程的展开,能够在履约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减少损失,保证采购人的合法利益,斩断供应商企图的偷工减料行为。履约管理的专人负责制,或者监理参与制,都是合同履约管理的好方式,但这种管理不是高高在上,盛气凌人式的管理,而是与供应商平等的关系,管理权限不能超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的规定,管理过程中要为履约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确保履约管理达到双赢。
履约管理疲软原因分析。仔细分析采购人履约管理失职的原因,我们发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采购单位及主要经办人难辞其咎。一是采购人没有具体的履约管理方案,工作随意性强。采购人认为政府采购确定供应商以后,自己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意识不到履约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以及缺乏系统性管理能够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不能针对采购项目的难以程度而制订详细的监管方案,复杂的项目也不请监理参与,而采购经办人又没有合同履约管理的技术能力,致使合同监督执行工作名存实亡。二是采购经办人甚至与中标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单位领导有失察之嫌疑。有些采购项目的经办人就是投标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采购中心在资格审核阶段不可能发现投标人与采购经办人存在的利益关系,采购单位领导放手让下属进行采购事务操作,却放松了对回避制度的审查,甚至听从经办人一面之辞和搅局之语,裁定履约工作不利竟然是采购中心选择供应商出了问题,价格太低而不利于管理。三是合同资金不到位,履约人故意拖拉。我们知道领导为了政绩和面子,不顾财力,乱批采购项目的例子很多,如绿化工程项目,环境绿化了,这是大家能够实实在在看到的政绩啊。而领导批示项目财政资金审核形同虚设,采购中心只是采购计划操作,资金审核与其无关,那么此类项目到了付款阶段就会出现资金断档,合同规定的付款资金不到位,那么供应商的履约不到位似乎就是“正常现象”了。四是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谋求中标,履约困难而偷工减料。有些供应商看到标书采购人审定的评分办法后,不顾自己真实的投标能力,盲目压低报价,而采购机构又必须要执行财政部规定的低价优先原则,于是在供应商作出庄严承诺以后,没有理由不让其中标,而在实际履约阶段,通过合同执行,发现已经严重亏损,于是故意放低履约标准。五是合同制订不具体,对履约不及时,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罚措施不明确,致使处罚手段疲软。
如何完善履约管理工作。要做好履约管理的关键是采购单位的重视,针对项目特点和专业性的要求,指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全程负责履约管理,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签订科学合理且具有操作性的合同,明确履约控制指标。采购人在提出采购方案时,就要对履约管理程序与步骤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是响应的处罚措施要在标书中列举,作为所有投标人投标方案必须要考虑的内容,最重要的是后期要严格按照既定方案进行管理,这样一来既是为采购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提供保证,同时也是对投标活动公平性作出最后保障。2履约管理涉及双方的共同利益,权利与义务要对等。采购人在进行合同现场管理过程中,眼睛盯住供应商是对的,因为它是实施主体,但是采购人也要内省,合同是对双方行为的约束,不是采购人单方面对供应商的管理办法,涉及到采购人的义务,采购人要首先履行到位,做出榜样,这样一来,供应商才能心服口服,反过来有助于其配合履约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办事。3要严肃处理不规范的履约行为。供应商履约风险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人在事前不可能预知,只有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才能发现端倪。在遇到违反履约管理的供应商时,我们不能怕麻烦,怕一旦工程返工影响时间进度,怕被领导批评,有些供应商正是抓住了采购单位的惧怕心理,而肆无忌惮的,因此我们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要敢于否定,实行重罚,不惜起用第二中标人,以次强悍作风树立政府采购品牌效应,为以后的履约管理制造良好的气氛。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履约管理的责任在采购人。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从政府采购活动整体性来看,验收活动是与履约管理密切相关,是一致的,而大部分采购人基本上没有与采购中心签订代理协议,采购计划仅是由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下达,因此由采购需求单位进行履约管理工作,这是毫无疑义的。除非由采购人授权进行履约管理,但一般来说,采购中心限于人力物力,肯定会拒绝履约管理的,既没有这方面的职能,也没有义务,采购中心只是按照采购人的需求组织采购,按照审定的招标文件,邀请评委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选定供应商,至此采购执行功能基本结束。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其实就是采购当事人几方通力合作的结果,从合作方的地位看,采购人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评委选定中标结果以后,采购人后期甚至还要进行资格后审和实地考察,最后确定供应商,所有的步骤基本上是由采购人控制和起决定作用的,采购中心只是进行着符合法律法规的限定作用,而选定供应商只是采购项目需求满足的前提,履约才是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履约管理不到位引起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从表象上来看,或许就是绿化工程项目干枯的雪松傲然站立向行人示威,甚至杂草丛生,无人问津;抑或就是合同增添变成采购人与供应商操作的大舞台。项目是采购中心操作的,不明就里的人矛头会指向采购中心,甚至知道内幕的采购人也在引导舆论导向,其实责任是一目了然的,采购经办人在混淆黑白,为履约管理失职开脱,同时通过采购人不负责的言论,反映了政府采购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得到社会重视,政府采购良性发展之路任重道远。
履约管理的重要性。政府采购按照既定的程序规范操作,选定供应商以后,规范的履约管理就是确保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步骤,是对政府采购制度公平性的维护,能够确保供应商在公平起跑线上参与竞争,保持政府采购阳光性,是打击腐败保持廉洁性的重要舞台,可以说采购人与供应商真正较量体现在履约管理阶段。采购人严格管理,要跨过几道坎,既要有敬业心和道德责任感,也要能保持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与供应商相处要保持正常工作关系,不得吃拿卡要。履约管理就是验收工作在合同履约全过程的展开,能够在履约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减少损失,保证采购人的合法利益,斩断供应商企图的偷工减料行为。履约管理的专人负责制,或者监理参与制,都是合同履约管理的好方式,但这种管理不是高高在上,盛气凌人式的管理,而是与供应商平等的关系,管理权限不能超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的规定,管理过程中要为履约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确保履约管理达到双赢。
履约管理疲软原因分析。仔细分析采购人履约管理失职的原因,我们发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采购单位及主要经办人难辞其咎。一是采购人没有具体的履约管理方案,工作随意性强。采购人认为政府采购确定供应商以后,自己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意识不到履约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以及缺乏系统性管理能够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不能针对采购项目的难以程度而制订详细的监管方案,复杂的项目也不请监理参与,而采购经办人又没有合同履约管理的技术能力,致使合同监督执行工作名存实亡。二是采购经办人甚至与中标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单位领导有失察之嫌疑。有些采购项目的经办人就是投标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采购中心在资格审核阶段不可能发现投标人与采购经办人存在的利益关系,采购单位领导放手让下属进行采购事务操作,却放松了对回避制度的审查,甚至听从经办人一面之辞和搅局之语,裁定履约工作不利竟然是采购中心选择供应商出了问题,价格太低而不利于管理。三是合同资金不到位,履约人故意拖拉。我们知道领导为了政绩和面子,不顾财力,乱批采购项目的例子很多,如绿化工程项目,环境绿化了,这是大家能够实实在在看到的政绩啊。而领导批示项目财政资金审核形同虚设,采购中心只是采购计划操作,资金审核与其无关,那么此类项目到了付款阶段就会出现资金断档,合同规定的付款资金不到位,那么供应商的履约不到位似乎就是“正常现象”了。四是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谋求中标,履约困难而偷工减料。有些供应商看到标书采购人审定的评分办法后,不顾自己真实的投标能力,盲目压低报价,而采购机构又必须要执行财政部规定的低价优先原则,于是在供应商作出庄严承诺以后,没有理由不让其中标,而在实际履约阶段,通过合同执行,发现已经严重亏损,于是故意放低履约标准。五是合同制订不具体,对履约不及时,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罚措施不明确,致使处罚手段疲软。
如何完善履约管理工作。要做好履约管理的关键是采购单位的重视,针对项目特点和专业性的要求,指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全程负责履约管理,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签订科学合理且具有操作性的合同,明确履约控制指标。采购人在提出采购方案时,就要对履约管理程序与步骤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是响应的处罚措施要在标书中列举,作为所有投标人投标方案必须要考虑的内容,最重要的是后期要严格按照既定方案进行管理,这样一来既是为采购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提供保证,同时也是对投标活动公平性作出最后保障。2履约管理涉及双方的共同利益,权利与义务要对等。采购人在进行合同现场管理过程中,眼睛盯住供应商是对的,因为它是实施主体,但是采购人也要内省,合同是对双方行为的约束,不是采购人单方面对供应商的管理办法,涉及到采购人的义务,采购人要首先履行到位,做出榜样,这样一来,供应商才能心服口服,反过来有助于其配合履约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办事。3要严肃处理不规范的履约行为。供应商履约风险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人在事前不可能预知,只有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才能发现端倪。在遇到违反履约管理的供应商时,我们不能怕麻烦,怕一旦工程返工影响时间进度,怕被领导批评,有些供应商正是抓住了采购单位的惧怕心理,而肆无忌惮的,因此我们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要敢于否定,实行重罚,不惜起用第二中标人,以次强悍作风树立政府采购品牌效应,为以后的履约管理制造良好的气氛。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