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县级政府财政部门来说,监督管理是一个很大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领导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监督乏力,流于形式;机构设置不科学,不能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采购规模小与大量违规采购同时存在;上级拨付的专项财政性资金脱离于政府采购监督之外;预算内无资金安排政府采购,预算外大量的资金又没有管起来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严重阻碍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财政部门是关键。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不等待,不观望,不畏难,扎扎实实地做好县级政府采购工作。
首先,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是财政支出改革的需要,是廉政建设的需要。“提高认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有的人说他提高了认识,其实并没有提高认识。比如在收支管理上,往往是重收入轻支出,没有向收支并重转变;预算内没有资金安排采购预算,就说县级不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等,这种认识要切实改变。
其次,县级财政部门要带头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在政府采购方面,财政部门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只有财政部门带头执行了政府采购制度,才能为其他单位做出表率。实行政府采购,可以说是财政部门的一场自我革命,要打破特权思想,改变过去的不规范做法,自觉接受其他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让“阳光采购”照亮自身。
第三,要科学设置监督管理机构。一是要设置职能健全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这个机构要有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把关并负责执行(预算外资金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严禁无计划采购);要有采购资金支付权,各股室分散管理的采购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要从一个口子出,由采管办签署“支付令”后方可支付;二是要设置采管办、会计核算中心和国库股三者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管理机构。资金由国库股集中支付,会计核算中心不能有资金支付权,国库股只有在见到采管办的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第四,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各单位的采购权就被分离出来,为了满足各单位的工作需要,必须搞好采购服务。在当前应实行效率优先的原则,在遵守“三公”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及时地满足单位的工作需要。为方便操作,提高效益,有必要制订办公用品和设备配置标准化制度,一方面可防止各单位互相攀比,盲目要求高配置,浪费财力和资源;另一方面可有效解决“指定品牌”采购问题,实行该制度后,同类办公用品和设备在全县执行统一的标准,不给单位指定品牌的机会,确有特殊需求的,需经专家认证和采管办同意后,方可采购,这样会使政府采购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此外,还有利于形成“政府采购产品”品牌,树立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
第五,大力推动工程政府采购。工程是政府采购中的“大西瓜”,决不能丢了它;可工程又是政府采购中的难点。说它难,不是难在技术上,而是难在“不敢”上,难在不敢触动旧的利益格局。可政府采购制度就是要调整旧的、不合理的利益格局,防止腐败。怎么办?财政部门一方面要理直气壮地抓工程政府采购管理,运用法律武器破除阻力,依法采购,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可由小到大、由点到面逐步推开,积累经验,逐步规范。老是不开展,怎么行?!
第六,建议上级财政部门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指定实行政府采购。在县级,有不少专项资金是上级财政部门或其对口部门直接下拨到单位的,县级财政无法管理,也无法监督,从而给了单位逃避政府采购的机会。建议上级财政部门今后将专项资金直接拨到县财政局,并指定实行政府采购,这对推动县级政府采购非常有帮助。
第七,上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考核县级财政部门。检查和考核是推动工作的有效方法,在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初期尤其需要自上而下的检查和考核,一方面可帮助县级财政部门克服工作阻力,另一方面也可防止因县级财政部门自身的问题而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第八,要有必要的经费保障。《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那么它的经费来源就要靠财政拨款来保障。由于县级财政大多比较困难,这方面的保障不够,这势必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和采购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建议上级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来解决这个问题,县财政也要实行有保有压的方针,对重点改革提供足够的经费保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何金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