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蒸蒸日上,各地工作都朝着好的方向大跨步地前进。然而,在一些地市的实际工作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还是不容忽视的。
预算空设 扰乱采购工作
在采购过程中,如果能够严格按预算编制执行,不仅采购部门能更好地制订全年采购规划,而且还能更好地形成规模效应,达到“优质”、“高效”、“低成”的效果。但是就目前看,很多地方尤其是地市级的采购预算编制工作,都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给后期的采购工作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空设的预算不仅打乱了全年的工作计划、增加了工作量,而且也使采购很难达到规模效应,难以将财政支出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而且,采购工作量的加大和规模效应的难以达到,都会使采购成本提高,采购周期变长。其次,空设的预算还会影响政府采购三大职能的实现。此外,空设的预算势必会出现临时编制的预算资料,然而很多采购人在制作临时预算资料时,都是咨询甚至直接由其意向公司来填制,导致意向公司中标概率提高,给后期标书制作、评标定标、合同履约和验收等工作带来许多不可预测的问题。
标书倾向 有碍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标书主要包含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资质要求、标书制作要求、评标定标方式等)、货物需求一缆表、附件、合同和表格格式等。在实际工作中,标书的制作上通常会遇到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资质要求中采购人提出一些带唯一性或倾向性条款,涉及要有相关行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难以做到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造成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导致招标失败。其次,现行评标方法有最低有效报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和谈判定标法等方式,但却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对标书评定方法争议较大,给评标工作在实际操作上带来了许多麻烦。再次,货物需求中品牌、规格、样图、技术参数等都是由采购人提供,在出现暗示定品牌的情况下,很难控制供应商的利润空间,甚至会出现围标情况。而对货物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一旦审核不严格,很可能导致某个参数具有独有性,使整个前期工作将前功尽弃甚至乎出现被围标等情况。
专业素质 影响评标质量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在投标人数、各投标人资质、入场代表等均符合法规及标书要求的情况下,开标过程中尤为重要的四个环节为:专家的聘请、专家对标书的理解、用户代表的意见和监标力度。在实际的工作中,这四个关键的环节往往就是出现问题的点。
首先,各地专家入库的要求不一致,专家素质也良莠不齐。而且,一些地市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评标专家数量有限,很容易出现专家违规现象。其次,在遇到一些项目的技术参数复杂时,水平参差的专家对各评标细则理解也不完全一致,导致有些硬性打分标准却出现五花八门的结果,容易引起投诉。再次,政府采购法规定评标小组中采购人代表人数应不少于评标小组人数的1/3,但很多采购人代表对项目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是一窍不通,却要参与打分,发表的建议往往很片面。最后,很多监察人员,对监督管理职能也不清楚,很多时候也是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真正的监管职能。
供应商失控 架空政府采购
目前,很多地市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几乎还是空白状态,既没有建立供应商库,也没有制定入围政府采购要求和奖惩制度。这样一来,许多供应商也不知道其权利和义务,导致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上失控,带来诸多问题。
首先,在发现供应商低价揽标、高配低供,甚至有采购人和供应商恶意串通更改配置、变更规格型号等情况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没有执法权利,国家也没有颁布相应的处罚细则,在一些地市,此情况到最后往往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其次,采购人是在供应商和监管部门之间传递信息的桥梁,在没有制订信息回访方式、建立惩罚机制的情况下,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和建立供应商管理长效机制上,都存在着很多困难。再次,对供应商管理机制的缺失,会导致部分不良供应商不但没有受到惩罚,还一如既往与其他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同场竞技,难以做到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