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应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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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6日
应对之策
强化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批复是政府采购工作的起点和关键环节。一要把握采购预算的同一性。各预算单位应随同部门预算一起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形成统一的整体,两者不能割裂开来,将资金预算与采购预算完整地统一起来,精打细算,明确政府采购范围、采购项目及标准、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确保重点项目,节约采购资金。二要把握采购预算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将统筹财力与细化采购项目紧密结合起来,从采购项目、资金、行为加以分析统一编报,不得漏报、空报、瞒报,切忌“假、大、空”,搞“赤字预算”或“寅吃卯粮”,必须如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预算单位全部的政府采购活动。三要实行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制度。政府采购预算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便具有法律效力,强化其法律地位,有效保障政府采购资金,保证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刚性地约束采购行为。
强化对采购代理活动的监管。一是规范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行为。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应从省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中择优选用,防止采购人化整为零逃避集中采购的行为,克服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随意性,使采购代理行为公开透明,营造良好的采购代理市场环境。二是委托代理双方应以委托代理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采购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把握好角色定位,各负其责,保护好双方的利益。三是把关采购代理过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站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立场上,从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程序的执行、采购合同的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过程等各个环节实行阳光操作,兼顾供求双方的利益,虚心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四是监督采购代理现场。与各行政监督部门通力协作,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招标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认定审批工作,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凡达不到条件,有挂靠人员的,特别是挂靠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未脱钩,或明脱暗中未脱钩的,招标资质决不能审批。同时对招标代理资质应纳入动态管理范围,应列入年检考核的内容。要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行为加强经常性的监督,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要从重处罚,严重者可上网公布“黑名单”连续两次违规可出示“黄牌”警告,取消代理资格,停业整顿,净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市场,依法运作,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有效规范采购代理行为,力求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强化监管与执行分离与合作。一是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准确定位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机构的职能职责, 理顺管理与执行的关系。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要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单独规范设置,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人员要严格分离,隶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二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当好“裁判员”,管好“份内”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干预政府采购市场内的交易活动。三是采购执行机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独立执行采购业务,按照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创造规模效益,保质保量地完成采购任务,并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成绩。这样,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与执行机构做到“分离不分心”,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将监管寓于执行的过程中,有效避免采购人化整为零、分段肢解采购项目,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的行为,提升监管的质效,从而完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创造政府采购规模效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共同完成政府采购“阳光交易”的使命。
强化采购管理手段。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手段的高速发展,必将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电子化采购是必然趋势。财政部门应深知肩负的重任,加快采购管理网络化建设,提高管理手段。一是完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网络,与各预算单位实现无缝链接,网上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网上批复采购方式、网上确认政府采购合同、网上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使政府采购工作实现网络化、规范化、程序化。二是将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系统与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完全对接。在审核、验收采购合同后,将政府采购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达中标成交供应商,实现网上审批,网上支付,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网运行通畅,公开透明。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网的日常管理,将政府采购公告信息、法律法规、中标成交结果都在网上公开发布,保证信息公开,操作透明,让“阳光”采购阳光更加充足。四是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手段,开发政府采购商务网,进而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逐步实现网上采购、网上开标、网上评标、网上交易,减少中间环节,缩短采购时间,节约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从而方便快捷地采购到物美价廉的公务消费品,及时满足采购需求。
强化评审专家库的建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较完善可操性强的专家库管理办法。首先是增大专家库容量,丰富专家库的存量。多行业多类别的专家都要扩充到专家库中,增加日常储备,加强省、市、县资源共享,以满足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其次,每年组织专家进行定期培训学习及研讨有关《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审办法及评审案例,提高他们依法评审,公正评审的自觉性、主动性;第三,对评审专家要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应采用统一标准对专家每次评审过程及结论进行量化考核。第四,要严肃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对那些收受贿赂、索要财物或泄露评标秘密的,要取消评委资格,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加强评审现场的监督。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公证机构派员对政府采购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或电子监控,保证评审依法依规进行,真实地体现政府采购公正的评标原则。
强化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实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最根本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源头治理腐败。而投标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尽可能中标,占有更多的采购市场份额,因而不择手段地追逐最大利润,以致招标采购人经受不住投标人“糖衣炮弹”的袭击,势必滋生腐败。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在峰口浪尖,要做好本职工作,必须有过硬的道德素质和法纪意识。一是要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于执法犯法或徇私舞弊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二是要加强政府采购招投标从业人员、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做到依法监管,严格、公正执法。三是要给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强化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尽职尽责,实行有效监管,阳光操作,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给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筑牢思想堤防,自觉拒腐防变。
强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与各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密切协作,建立起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综合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防止违法违规采购行为的发生,遏制腐败现象。一是加强专业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利用《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武器,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采购行为依法查处,增大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增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依法采购意识,对其不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使其丑行无地自容,增强政府采购的震慑力。二是加强综合监督检查。各行政监督部门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的全局高度,与财政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活动进行综合监督检查,着重对采购范围、采购资金、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创新监管模式,改进检查方法,将处理人与处理事有机结合,将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有机结合,加大处罚力度,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不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性。三是加强社会监督检查。开辟多种社会监督渠道,给社会公众依法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聘请社会行业监督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引导供应商以平常的心态对待中标成交结果,以正确的方式投诉维护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增强政府采购监督的透明度,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宋勇
强化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批复是政府采购工作的起点和关键环节。一要把握采购预算的同一性。各预算单位应随同部门预算一起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形成统一的整体,两者不能割裂开来,将资金预算与采购预算完整地统一起来,精打细算,明确政府采购范围、采购项目及标准、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确保重点项目,节约采购资金。二要把握采购预算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将统筹财力与细化采购项目紧密结合起来,从采购项目、资金、行为加以分析统一编报,不得漏报、空报、瞒报,切忌“假、大、空”,搞“赤字预算”或“寅吃卯粮”,必须如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预算单位全部的政府采购活动。三要实行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制度。政府采购预算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便具有法律效力,强化其法律地位,有效保障政府采购资金,保证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刚性地约束采购行为。
强化对采购代理活动的监管。一是规范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行为。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应从省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中择优选用,防止采购人化整为零逃避集中采购的行为,克服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随意性,使采购代理行为公开透明,营造良好的采购代理市场环境。二是委托代理双方应以委托代理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采购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把握好角色定位,各负其责,保护好双方的利益。三是把关采购代理过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站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立场上,从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程序的执行、采购合同的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过程等各个环节实行阳光操作,兼顾供求双方的利益,虚心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四是监督采购代理现场。与各行政监督部门通力协作,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招标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认定审批工作,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凡达不到条件,有挂靠人员的,特别是挂靠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未脱钩,或明脱暗中未脱钩的,招标资质决不能审批。同时对招标代理资质应纳入动态管理范围,应列入年检考核的内容。要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行为加强经常性的监督,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要从重处罚,严重者可上网公布“黑名单”连续两次违规可出示“黄牌”警告,取消代理资格,停业整顿,净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市场,依法运作,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有效规范采购代理行为,力求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强化监管与执行分离与合作。一是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准确定位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机构的职能职责, 理顺管理与执行的关系。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要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单独规范设置,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人员要严格分离,隶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二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当好“裁判员”,管好“份内”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干预政府采购市场内的交易活动。三是采购执行机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独立执行采购业务,按照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创造规模效益,保质保量地完成采购任务,并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成绩。这样,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与执行机构做到“分离不分心”,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将监管寓于执行的过程中,有效避免采购人化整为零、分段肢解采购项目,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的行为,提升监管的质效,从而完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创造政府采购规模效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共同完成政府采购“阳光交易”的使命。
强化采购管理手段。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手段的高速发展,必将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电子化采购是必然趋势。财政部门应深知肩负的重任,加快采购管理网络化建设,提高管理手段。一是完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网络,与各预算单位实现无缝链接,网上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网上批复采购方式、网上确认政府采购合同、网上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使政府采购工作实现网络化、规范化、程序化。二是将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系统与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完全对接。在审核、验收采购合同后,将政府采购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达中标成交供应商,实现网上审批,网上支付,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网运行通畅,公开透明。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网的日常管理,将政府采购公告信息、法律法规、中标成交结果都在网上公开发布,保证信息公开,操作透明,让“阳光”采购阳光更加充足。四是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手段,开发政府采购商务网,进而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逐步实现网上采购、网上开标、网上评标、网上交易,减少中间环节,缩短采购时间,节约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从而方便快捷地采购到物美价廉的公务消费品,及时满足采购需求。
强化评审专家库的建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较完善可操性强的专家库管理办法。首先是增大专家库容量,丰富专家库的存量。多行业多类别的专家都要扩充到专家库中,增加日常储备,加强省、市、县资源共享,以满足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其次,每年组织专家进行定期培训学习及研讨有关《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审办法及评审案例,提高他们依法评审,公正评审的自觉性、主动性;第三,对评审专家要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应采用统一标准对专家每次评审过程及结论进行量化考核。第四,要严肃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对那些收受贿赂、索要财物或泄露评标秘密的,要取消评委资格,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加强评审现场的监督。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公证机构派员对政府采购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或电子监控,保证评审依法依规进行,真实地体现政府采购公正的评标原则。
强化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实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最根本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源头治理腐败。而投标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尽可能中标,占有更多的采购市场份额,因而不择手段地追逐最大利润,以致招标采购人经受不住投标人“糖衣炮弹”的袭击,势必滋生腐败。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在峰口浪尖,要做好本职工作,必须有过硬的道德素质和法纪意识。一是要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于执法犯法或徇私舞弊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二是要加强政府采购招投标从业人员、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做到依法监管,严格、公正执法。三是要给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强化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尽职尽责,实行有效监管,阳光操作,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给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筑牢思想堤防,自觉拒腐防变。
强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与各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密切协作,建立起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综合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防止违法违规采购行为的发生,遏制腐败现象。一是加强专业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利用《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武器,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采购行为依法查处,增大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增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依法采购意识,对其不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使其丑行无地自容,增强政府采购的震慑力。二是加强综合监督检查。各行政监督部门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的全局高度,与财政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活动进行综合监督检查,着重对采购范围、采购资金、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创新监管模式,改进检查方法,将处理人与处理事有机结合,将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有机结合,加大处罚力度,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不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性。三是加强社会监督检查。开辟多种社会监督渠道,给社会公众依法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聘请社会行业监督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引导供应商以平常的心态对待中标成交结果,以正确的方式投诉维护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增强政府采购监督的透明度,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