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招标岂能规避《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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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6日
空调等货物类招标采购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进行操作,这是广大采购单位应知应会的基本常识,但就在采购法实施五年多的近日,某地一单位在空调招标采购中竟出现规避政府采购法律的反常现象。
空调招标规避《政府采购法》存在较多问题
近日,某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接到一供应商投诉,投诉称“某单位新办公楼采购一批空调,但未通过政府采购,是由工程建设招标办组织招标的”。调查工作随即展开,采购单位相关人员说,“我们是通过招标的,招标时有纪检人员和检察院同志参加”。采购单位将空调招标业务委托给一名为“万通”的招标代理公司办理,而“万通”公司只具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尚未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在具体操作上亦未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执行,而是套用《招标投标法》。
存在问题较多,一是空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但采购人未按程序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报采购计划,游离于政府采购管理之外;二是采购单位擅自将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委托给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三是招标信息未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四是采购需求等具体采购事项上存在限制性条款,妨碍供应商自由竞争;五是评标、定标方法及评标标准未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设定;六是用工程类评审专家评审货物类政府采购业务。
空调招标规避《政府采购法》揭示了多个“盲点”
采购单位将原本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给并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招标、招标中介机构明知自己不具备承接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而“大胆”接受委托且在具体操作上未按政府采购法律执行,问题是十分严重的,这里既有对招投标的传统思维定势在起作用,也有职能和利益的“地盘”争夺,更有实践中的盲动。
一是乱用法律的“盲点”。《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应适用《政府采购法》而非《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领域仅适用于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案例中的中央空调显然是货物而非建设工程,以工程类招标投标规定特别是具体的评审方法和标准来“硬套”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结果可想而知。二是越位监管的“盲点”。《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也在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案例中建设工程招标办“坦然”地对中央空调这一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管,无疑会造成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错位”、“越位”、“缺位”三种现象并存。三是代理操作的“盲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理应由集采机构或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其它采购代理机构操作,案例中将中央空调委托给仅具备单一的工程招标资格的中介机构操作,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另外专家又不“对口”,工程评审专家又该如何评审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四是行政干预的“盲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方式和程序进行,领导同志不能干预到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尤其是法律适用问题,权力必须服从法律。
原因剖析
一是传统的思维定势误导。有些采购单位认为只要通过招标就万事大吉、只要有纪检、检察等部门的同志在场就没问题,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可以“脱干净身子”,完全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于不顾,即便是空调这样明显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交由工程招标办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人也认为很正常,而全然不考虑法律适用、代理机构资格等具体操作问题。二是越位行使采购业务监管权。关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谁涵盖谁的争论较多,工程招标办“代位”行使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现象也确实存在。案例中也透露出这样的信息,工程招标办明知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不能适用《招标投标法》,却不可为而为之,抢财政部门的“地盘”,从而公然违背法律规定。三是采购预算和资金拨付有待把关。据知情人士称,案例中采购人采购的中央空调项目并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而是从“其它途径”解决资金问题的,这一块资金游离于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采购人因此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太“买账”,说明财政部门在采购预算管理、资金结算方面有待严格把关。四是对领导的“盲从”。相对于搞具体工作的部门而言,领导同志对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并非也没有必要完全清楚,领导同志工作中也可能出现疏忽甚至错误,这就要求职能部门和具体承办单位主动地提醒领导,而不是盲目服从,案例中采购人和工程招标办的行为其实是对领导同志不负责任。五是采购人想走“捷径”。政府采购项目法律适用出现错误,而采购人却“将错就错”,说明采购人想在采购中掌握更多“主动权”和“发言权”,采购人认为工程代理公司搞政府采购肯定不谙,这正中采购人下怀,采购人可以施加影响表明自己的倾向以左右采购结果,代理公司可能采取“配合”的态度。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秩序的对策措施
人为导致政府采购项目法律适用出错,明知故犯,势必给正常的招标采购秩序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造成混乱,此风不可长,法律尊严不可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地尊重并遵守法律规定。
首先,领导同志要善用手中权力,做依法办事的表率。经常教育下属遵守法律规定,牢记法律至上,形成依法、守法的良好风气,以免犯常识性错误和引发不必要的麻烦,不干预具体的采购活动,多关心政府采购工作,形成依法采购的社会风气。其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大采购预算管理、资金结算管理和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要加强宣传工作,对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事要据理力争。对违规采购的项目要采取停拨预算资金等法律手段进行“制裁”,对搞“体外循环”的资金要严肃查处。再次,工程建设招标办不能超越职能范围行使监管权。对理应属于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能应充分尊重,主动退出,并向领导做好解释,而不是与财政部门“抢地盘”。另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代理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代理业务。未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公司不得受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即使受到委托,也不能“赶鸭子上架”,以免官司缠身,后患无穷,自砸招牌。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应主动学习并遵守采购法律规定。采购人、供应商应加强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业务知识的学习,切莫找错人、摸错门。从案例中应该得到这样的认识,招标仅仅是货物类采购项目的一种采购方式,货物类采购还有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即便是招标采购,货物类项目只能适用《政府采购法》,没有“捷径”可走。另外,供应商发现错误也有责任有义务向招标采购单位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甚至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平竞争机会。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张栋天
空调招标规避《政府采购法》存在较多问题
近日,某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接到一供应商投诉,投诉称“某单位新办公楼采购一批空调,但未通过政府采购,是由工程建设招标办组织招标的”。调查工作随即展开,采购单位相关人员说,“我们是通过招标的,招标时有纪检人员和检察院同志参加”。采购单位将空调招标业务委托给一名为“万通”的招标代理公司办理,而“万通”公司只具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尚未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在具体操作上亦未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执行,而是套用《招标投标法》。
存在问题较多,一是空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但采购人未按程序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报采购计划,游离于政府采购管理之外;二是采购单位擅自将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委托给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三是招标信息未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四是采购需求等具体采购事项上存在限制性条款,妨碍供应商自由竞争;五是评标、定标方法及评标标准未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设定;六是用工程类评审专家评审货物类政府采购业务。
空调招标规避《政府采购法》揭示了多个“盲点”
采购单位将原本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给并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招标、招标中介机构明知自己不具备承接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而“大胆”接受委托且在具体操作上未按政府采购法律执行,问题是十分严重的,这里既有对招投标的传统思维定势在起作用,也有职能和利益的“地盘”争夺,更有实践中的盲动。
一是乱用法律的“盲点”。《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应适用《政府采购法》而非《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领域仅适用于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案例中的中央空调显然是货物而非建设工程,以工程类招标投标规定特别是具体的评审方法和标准来“硬套”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结果可想而知。二是越位监管的“盲点”。《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也在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案例中建设工程招标办“坦然”地对中央空调这一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管,无疑会造成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错位”、“越位”、“缺位”三种现象并存。三是代理操作的“盲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理应由集采机构或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其它采购代理机构操作,案例中将中央空调委托给仅具备单一的工程招标资格的中介机构操作,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另外专家又不“对口”,工程评审专家又该如何评审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四是行政干预的“盲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方式和程序进行,领导同志不能干预到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尤其是法律适用问题,权力必须服从法律。
原因剖析
一是传统的思维定势误导。有些采购单位认为只要通过招标就万事大吉、只要有纪检、检察等部门的同志在场就没问题,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可以“脱干净身子”,完全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于不顾,即便是空调这样明显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交由工程招标办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人也认为很正常,而全然不考虑法律适用、代理机构资格等具体操作问题。二是越位行使采购业务监管权。关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谁涵盖谁的争论较多,工程招标办“代位”行使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现象也确实存在。案例中也透露出这样的信息,工程招标办明知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不能适用《招标投标法》,却不可为而为之,抢财政部门的“地盘”,从而公然违背法律规定。三是采购预算和资金拨付有待把关。据知情人士称,案例中采购人采购的中央空调项目并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而是从“其它途径”解决资金问题的,这一块资金游离于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采购人因此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太“买账”,说明财政部门在采购预算管理、资金结算方面有待严格把关。四是对领导的“盲从”。相对于搞具体工作的部门而言,领导同志对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并非也没有必要完全清楚,领导同志工作中也可能出现疏忽甚至错误,这就要求职能部门和具体承办单位主动地提醒领导,而不是盲目服从,案例中采购人和工程招标办的行为其实是对领导同志不负责任。五是采购人想走“捷径”。政府采购项目法律适用出现错误,而采购人却“将错就错”,说明采购人想在采购中掌握更多“主动权”和“发言权”,采购人认为工程代理公司搞政府采购肯定不谙,这正中采购人下怀,采购人可以施加影响表明自己的倾向以左右采购结果,代理公司可能采取“配合”的态度。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秩序的对策措施
人为导致政府采购项目法律适用出错,明知故犯,势必给正常的招标采购秩序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造成混乱,此风不可长,法律尊严不可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地尊重并遵守法律规定。
首先,领导同志要善用手中权力,做依法办事的表率。经常教育下属遵守法律规定,牢记法律至上,形成依法、守法的良好风气,以免犯常识性错误和引发不必要的麻烦,不干预具体的采购活动,多关心政府采购工作,形成依法采购的社会风气。其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大采购预算管理、资金结算管理和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要加强宣传工作,对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事要据理力争。对违规采购的项目要采取停拨预算资金等法律手段进行“制裁”,对搞“体外循环”的资金要严肃查处。再次,工程建设招标办不能超越职能范围行使监管权。对理应属于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能应充分尊重,主动退出,并向领导做好解释,而不是与财政部门“抢地盘”。另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代理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代理业务。未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公司不得受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即使受到委托,也不能“赶鸭子上架”,以免官司缠身,后患无穷,自砸招牌。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应主动学习并遵守采购法律规定。采购人、供应商应加强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业务知识的学习,切莫找错人、摸错门。从案例中应该得到这样的认识,招标仅仅是货物类采购项目的一种采购方式,货物类采购还有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即便是招标采购,货物类项目只能适用《政府采购法》,没有“捷径”可走。另外,供应商发现错误也有责任有义务向招标采购单位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甚至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平竞争机会。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张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