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要根治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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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6日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在不少的地方都存在,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还非常隐蔽,根本就不易被感觉和发现。我们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工作来看,这种地方保护思想和行为的存在,不仅成了建立全国性政府采购市场的重大障碍,而且有的已成为侵害外地供应商正当权益的隐性杀手。对此,要有效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切实保障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大家就必须要充分认识形形式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并要采取各种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和根治。
地方保护的种种表现形式
无视供应商串通排外,变相实施地方保护。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的供应商为了达到他们共同垄断和分享当地采购市场的目的,就相互订立攻守同盟或串通一气,共同排斥外地供应商的介入。如,有的找岔子、挑毛病贬低外地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质量;有的恐吓外地供应商,不准其到本地市场投标;有些供应商联合起来,共同以“低价”围标等手段来抵制外地商等。而有关方面却对此行为视而不见,或打击不力,有意让当地的供应商制造地方保护主义。
在信息公开发布上,有意进行地方保护。众所周知,供应商一般都是靠其掌握的采购信息参与投标活动的。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却将其采购信息发布在一些不畅销的报刊上,时效性极差;有的刊登在人们不易收集到的媒体上,不起任何效果;有的甚至于就不对外发布任何采购信息等。这就直接弱化了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力度,从而导致对外隐瞒或封锁采购信息的现象经常发生。这对外地供应商来说,就是一种极不公平的信息公开行为。
从政策制定上,直接实施地方保护。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能让政府采购这块诱人的蛋糕“留在”当地,就出台了一些有空可钻的“土政策”,以达到其“肥水不外流”的目的。如,有的地方要求优先采购当地的名牌产品,有的地方明确要让那些能够使用当地原、辅材料的供应商中标,有的地方以促进当地中小企业发展为名,优先采购当地中小企业的产品等等。这些措施明显排斥了外地供应商自由进入当地政府采购市场,是一种非常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
从采购监管上,有意实施地方保护。有些地方的采购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时是“内、外”有别的,或是另有企图的。如有的在处理投诉时,有意偏袒于本地当事人;有的对其“辖区”内的“欺行霸市”、“排外赶外”等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有的在采购执法监督过程中,“虚张打击之势”,不出任何实招等,这些都是变相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默认采购人排外,变相实施地方保护。《采购法》赋予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别”资格条件的权利。面对如此“灵活”的法律条款,不少的采购人都钻空子、做套子,根据他们的采购需求,提出了不少明显带有“排外”、“欺外”观点的“特殊”资格条款,从而直接“抬高”了外地供应商的投标门槛,变相保护了当地供应商的利益。
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
导致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显失公平。大家都知道,对任何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来说,符合其功能条件的品牌肯定是很多的。如,一个电脑网络的采购项目,几乎所有品牌的微机供应商都可参与供货竞争,而如果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仅指定了其中的一个品牌进行采购,就不仅明显排斥了其他品牌商家参与投标,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而且,也使得因政府采购活动丧失了充分的竞争机制,而难以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舞弊行为。如果默许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购当地的品牌,那么,在出现当地有多个名牌产品时,究竟采购谁的产品就会出现许多弊端问题。如,有的当地供应商为使他们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就使出了各自的“攻关”战术,并把“精力”都过度集中在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等推荐其商品或服务等方面,这种各显神通的“交道”打多了,对一些自控能力差、拒腐防变能力弱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就大有可能被糖衣炮弹击中,从而产生各种内外勾结、串通一气、通谋作弊等暗箱操作行为,使得政府采购工作丧失了客观公正性,降低了采购操作的透明度和效果等。
违背了政府采购的目标和宗旨。《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这条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政府采购的实施强调的是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而不是一个地区自己制定的“区域性”的地方经济和地方的发展目标。由此可见,如果在有关政策的执行上,仅仅围绕促进当地职工的就业,或仅优先甚至于指定采购当地企业的产品等,而不让外地供应商参与平等竞争,则就会形成一个地区“分割”和地方“封锁”的分散局面,从而有碍于全国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有碍于全国政府采购大市场的形成,反而使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丧失了目的性,这种结果的形成,明显是违反了《采购法》的目标和宗旨。
根治地方保护的有效措施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地方政策制定的透明度。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涉及政府采购方面的地方政策时,要将其设定的依据、目的、要求、调整的范围等向社会全面公示,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提高政策制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而对各种未经公开发布的地方政策规定,则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凡对外地供应商设置特殊资格要求的,必须要举行“听证制”。凡采购人对外地供应商提出的超出《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事前必须要举办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操作机构、供应商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讨论其“特定条件”的设定是否规范合理、是否公正公平等,以确保所有的供应商,无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都能公平统一资格门槛。
严格推行“执法责任制”,有效提高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谁执法监督,谁就负责其效果,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凡监管不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虚张打击之势,不出任何实招的执法人员必须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以督促其承担起为政府采购市场“保驾护航”的责任和义务。
要明确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责任,提高信息发布的透明度。采购代理机构等要加强信息管理,设置专门的信息工作岗位,并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同时明确信息岗位工作职责,对采购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发布等环节进行全程的跟踪管理和规范操作,凡为实施地方保护而暗箱操作的,要严肃追究信息管理和操作人员的个人责任。
严打各种排外、封闭、欺行霸市等行为,以打破地方市场封锁。无论地方保护是地方政策形成的,还是领导口头指使形成的,还是有关部门默认的欺外、排外行为等,作为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都一律要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清理整顿采购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欺行霸市、欺生排外、封锁信息等行为,努力营造开放、透明、公平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所有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崔建才
地方保护的种种表现形式
无视供应商串通排外,变相实施地方保护。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的供应商为了达到他们共同垄断和分享当地采购市场的目的,就相互订立攻守同盟或串通一气,共同排斥外地供应商的介入。如,有的找岔子、挑毛病贬低外地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质量;有的恐吓外地供应商,不准其到本地市场投标;有些供应商联合起来,共同以“低价”围标等手段来抵制外地商等。而有关方面却对此行为视而不见,或打击不力,有意让当地的供应商制造地方保护主义。
在信息公开发布上,有意进行地方保护。众所周知,供应商一般都是靠其掌握的采购信息参与投标活动的。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却将其采购信息发布在一些不畅销的报刊上,时效性极差;有的刊登在人们不易收集到的媒体上,不起任何效果;有的甚至于就不对外发布任何采购信息等。这就直接弱化了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力度,从而导致对外隐瞒或封锁采购信息的现象经常发生。这对外地供应商来说,就是一种极不公平的信息公开行为。
从政策制定上,直接实施地方保护。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能让政府采购这块诱人的蛋糕“留在”当地,就出台了一些有空可钻的“土政策”,以达到其“肥水不外流”的目的。如,有的地方要求优先采购当地的名牌产品,有的地方明确要让那些能够使用当地原、辅材料的供应商中标,有的地方以促进当地中小企业发展为名,优先采购当地中小企业的产品等等。这些措施明显排斥了外地供应商自由进入当地政府采购市场,是一种非常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
从采购监管上,有意实施地方保护。有些地方的采购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时是“内、外”有别的,或是另有企图的。如有的在处理投诉时,有意偏袒于本地当事人;有的对其“辖区”内的“欺行霸市”、“排外赶外”等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有的在采购执法监督过程中,“虚张打击之势”,不出任何实招等,这些都是变相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默认采购人排外,变相实施地方保护。《采购法》赋予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别”资格条件的权利。面对如此“灵活”的法律条款,不少的采购人都钻空子、做套子,根据他们的采购需求,提出了不少明显带有“排外”、“欺外”观点的“特殊”资格条款,从而直接“抬高”了外地供应商的投标门槛,变相保护了当地供应商的利益。
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
导致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显失公平。大家都知道,对任何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来说,符合其功能条件的品牌肯定是很多的。如,一个电脑网络的采购项目,几乎所有品牌的微机供应商都可参与供货竞争,而如果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仅指定了其中的一个品牌进行采购,就不仅明显排斥了其他品牌商家参与投标,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而且,也使得因政府采购活动丧失了充分的竞争机制,而难以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舞弊行为。如果默许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购当地的品牌,那么,在出现当地有多个名牌产品时,究竟采购谁的产品就会出现许多弊端问题。如,有的当地供应商为使他们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就使出了各自的“攻关”战术,并把“精力”都过度集中在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等推荐其商品或服务等方面,这种各显神通的“交道”打多了,对一些自控能力差、拒腐防变能力弱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就大有可能被糖衣炮弹击中,从而产生各种内外勾结、串通一气、通谋作弊等暗箱操作行为,使得政府采购工作丧失了客观公正性,降低了采购操作的透明度和效果等。
违背了政府采购的目标和宗旨。《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这条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政府采购的实施强调的是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而不是一个地区自己制定的“区域性”的地方经济和地方的发展目标。由此可见,如果在有关政策的执行上,仅仅围绕促进当地职工的就业,或仅优先甚至于指定采购当地企业的产品等,而不让外地供应商参与平等竞争,则就会形成一个地区“分割”和地方“封锁”的分散局面,从而有碍于全国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有碍于全国政府采购大市场的形成,反而使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丧失了目的性,这种结果的形成,明显是违反了《采购法》的目标和宗旨。
根治地方保护的有效措施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地方政策制定的透明度。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涉及政府采购方面的地方政策时,要将其设定的依据、目的、要求、调整的范围等向社会全面公示,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提高政策制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而对各种未经公开发布的地方政策规定,则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凡对外地供应商设置特殊资格要求的,必须要举行“听证制”。凡采购人对外地供应商提出的超出《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事前必须要举办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操作机构、供应商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讨论其“特定条件”的设定是否规范合理、是否公正公平等,以确保所有的供应商,无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都能公平统一资格门槛。
严格推行“执法责任制”,有效提高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谁执法监督,谁就负责其效果,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凡监管不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虚张打击之势,不出任何实招的执法人员必须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以督促其承担起为政府采购市场“保驾护航”的责任和义务。
要明确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责任,提高信息发布的透明度。采购代理机构等要加强信息管理,设置专门的信息工作岗位,并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同时明确信息岗位工作职责,对采购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发布等环节进行全程的跟踪管理和规范操作,凡为实施地方保护而暗箱操作的,要严肃追究信息管理和操作人员的个人责任。
严打各种排外、封闭、欺行霸市等行为,以打破地方市场封锁。无论地方保护是地方政策形成的,还是领导口头指使形成的,还是有关部门默认的欺外、排外行为等,作为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都一律要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清理整顿采购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欺行霸市、欺生排外、封锁信息等行为,努力营造开放、透明、公平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所有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崔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