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领域中,采购价格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普遍认为通过政府采购的货物应该是价格最低的,不少采购人因此将能否做到最低价采购作为衡量政府采购质量高低的标准。这种看法有合理性,但也有片面性。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对采购价格的要求应当是采购性价比最高,而不是市场价最低。
性能和价格是两个参数。当我们讨论性价比高低时,必须先确立性能指标的技术规范。性能指标与采购人的技术规范相比不属于同一档次,价格差别也很大。所以我们在评定性价比时,必须从采购人的基本要求、项目方案的合理性等方面出发,经过综合平衡,才能恰如其分地评出性价比高低的项目。
政府采购产品性价比分析
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十分丰富,同一类商品有很多不同品牌,同一品牌又分若干系列、型号,其功能特色各异,质保、服务不同,而且不同时期,价格也经常有较大悬殊。因此,要比较价格,必须统筹考虑上述各项内容,除此以外,政府采购还要考察供应商资质、规模、经营业绩以及信誉等等,否则,不分性价比的高低,价格的比较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2007年,山东省潍坊市在制定采购计划时尽量把相似类招标集中起来,以规模求效益。在招标文件中把配置要求明细化,吸引各个品牌分销商、代理商直接参与,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取得最优价格和最优配置。
2007年5月,潍坊市采购中心受潍坊医学院委托,招标采购微机220台,经过两轮激烈的竞争后,联想电脑的潍坊分销商山东新北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总价55.7万元,每台电脑比市场价低520元,资金节支率16.4%。在本次招标中联想电脑的厂家代表一直全程参与开标会,并且潍坊分销商表示此次联想电脑厂家给予如此大的价格支持,连他都想不到。
当然,在汽车这类产品中,有汽车供应商承认,的确存在政府买车比个人买车贵的个别现象。
一般来说,政府采购都比个人价格要低。但是,当供应商出现大甩卖、亏本卖等情况时,个人购买就有机会比政府采购便宜。
性价比通过制度来实现
政府采购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它不是通过关系、人情、面子等因素来得到非正常的低价,或者凭借执法者身份,以不平等地位获得不正当的低价,而是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采购,为供应商展开公平竞争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再加上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就必然带来资金的节约,这也是为国内外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践所证明。
现代经济学认为,经过充分竞争的价格就是最合理的价格,就是性价比最优的。评价政府采购工作,应主要看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规范运作。
总而言之,政府采购价格不一定是最低的,但往往是最好的。一般情况下,实行政府采购的中标货物在性能配置、销售方式、售后服务等方面都要优于市场零售商的商品,具有相当的优势和竞争力,即有较高的性价比。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宋来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