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方式采购,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样需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近年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已有细化措施,可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规范措施却相对滞后,但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已是非做不可的事情。如今已经有个别地方出台了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几易其稿之后,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监察厅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甘肃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甘肃通知》),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申报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无独有偶,几乎就在同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也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内蒙古办法》),对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信息公告发布、程序等方面做了规定。
“公开原则”成前提
几乎不约而同地,内蒙和甘肃对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几种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信息公告发布时间有了规定,对实际操作有着很强的指导性。
比如,《内蒙古办法》中提到:“在实施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七天。”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王扎拉说:“政府采购非常强调信息公开,非招标方式采购应和招标方式采购一样做到信息完全公开。为了使更多的供应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很有必要在信息发布上做具体的时间限制。”
“信息公开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前提。惟有信息公开,才能最大限度地堵塞政府采购中的漏洞,真正做到采购的公平和公正。”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陈军介绍。
规范操作是目的
不仅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信息公告发布和采购方式的审批上做出严格规定,而且逐条列出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和实施程序,《内蒙古办法》和《甘肃通知》给人的最直观印象就是程序一目了然。
非招标方式采购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样,今后在内蒙和甘肃都有了规章可依。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操作时需要严格遵守当地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针对这一点,王扎拉认为:“公开的目的是规范。有了规范性文件,就要求大家按照文件中的程序一步步走,规范地实行政府采购,对自己的采购行为进行约束。这样一来,即便今后出现了供应商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可以从规章中找出更多的依据,使投诉处理更有据可依。”
陈军介绍:“加大对甘肃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程序,这不仅是甘肃省完善制度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甘肃省政府采购改革顺利推进的关键步骤。毕竟,规范是第一要务。”
监督检查要跟上
内蒙和甘肃的做法得到了业内人士的赞同,也得到了法律专家的善意建议。
由于《内蒙古办法》和《甘肃通知》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实施程序上花了很多笔墨,在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方面着墨较少,给人的感觉似乎在监管措施上有点薄弱。针对这一点,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建议:“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督检查,也要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一样,由相关财政部门依法对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此外,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也应该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王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