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推行以来,采购活动在全国各个地方无论从范围、规模、节支率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果和效益,而且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其发展前景将越来越好。整体看,政府采购工作的逐步规范和完善,需要进行长期的探索、研究与实践,也需要经过艰苦的努力、奋斗和磨合。政府采购能否按照国家要求、适应市场发展规律健康顺利地达到一定目标,除了政策、人员素质、外部环境等重要因素外,具体采购活动的操作程序规范,就成了当前实际工作中比较主要的因素。而除了制度不断完善、随时接受检察部门监督和经常修改、规范操作规程外,公证的意义和要素就体现的比较突出了。
公证,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程序专门成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政府采购具体操作实务中的目标是规范程序、选择理想供应商、最大限度节约财政资金。如何实现最佳选择和节约主要依赖于合理合法的运作程序,而其中之一的辅佐依据便是公证,它要规范政府采购中事实和文书的公证。政府采购中对于公证的运用有惯例的做法,更应该包含自身的特点。
政府采购中的公证意识。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制度,要达到节约资金、确保采购对象质量、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和抑制腐败等目标,自身必须有规范的运行规则和严格的监督体系。而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普遍运用的招标投标活动又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或方式,则更应该具备严谨的程序、公开透明的形式和全程的公证。政府采购过程中首先,应自觉接受、主动聘请安排公证人员参加每一项采购活动,保证政府采购的时时处处公证。其次,应提高公证的地位,即排除一切干扰维护公证人员的独立工作意识,为招投标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平台。再有,以公证的支撑来摆脱无效纠纷、规范各项程序、减少人为因素,解脱政府采购部门的具体事务,把特殊改为普遍,将复杂事情简单化从而减少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阻力。公证即是一项监督,对招投标过程、对所有参加招投标的单位人员、对各个环节起到牵制作用。公证又是一种证明,它有法律的象征、是公开、公平、公证的化身,将标准的服务提供到台前。公证还是一座桥梁,在各招标投标方起到中间协调、联系的作用。其实,按照最基本的理解,公证的目的应该在每一项采购中,完成包括对各项时间、文书、程序、标准及事前规定内容的一致、严格、正规的执行的任务。从而,达到真正公证的目标。 政府采购公证的特点和必要性 政府采购中的公证与其他采购过程中的公证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但是也有自身的特点。其一应侧重对内部程序、方式、做法等的公证大于对外部创造环境的公证。目的是杜绝把分散采购纳入到集中采购以后形成的重点腐败。其二注意把握好与检察部门之间各自的职能和权限(检察单位的参与是政府采购的特点)的界定,形成各负其责、监督互补的局面。其三将公证中的模糊性、协议公证、作挡箭牌等做法降到最低。这是为了减少投诉、维护政府采购声誉、提高社会对政府信任度的要求。其四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公正能量,以最大限度弥补政府采购人员在采购组织过程中的不足,从而把相互制衡、约束落到实处。
政府采购过程中公证工作的具体操作 政府采购中的公证一般分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开标、后期工作。准备工作中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采购形式等,在制造完毕或确定以后的正式出台前,应请公证人员从法律具体条款、文字界定、涵盖内容的准确性等方面审定把关。另外对由招标方组织的项目答疑和评委抽取,也应委托公证人员参加,以保障程序合法和信息公平。在开标阶段包括唱标和评标过程中,公证人员需做的工作有:一是开标前负责对投标单位的投标资质、投标文件递交情况进行审查核准。二是在规定时间宣布开标会开始(不能有丝毫误差,对投标迟到者按废标处理)。三是开标中应当众宣布三次公证词。 第一次宣布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和投标文件递交的审查情况。第二次宣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资质审查情况。第三次宣布唱标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是对评标过程的公证。其中包括对评委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的评标、评标办法使用是否合理准确、评委形成的决议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公证监督。另外负责对评标分数(业绩、荣誉及评委打分)的检查核准。五是对评选出的中标结果确认并监督招标单位进行公布,最后公证人员对全体参加投标单位致本次招标活动合法有效的公证词。招标后期的公证工作有,辅助有关各方签订中标合同(文本合同使用要慎重。通常情况下,如果形成纠纷,法律裁定原则上不倾向文本合同起草一方)。对投标文书不统一公证人员要做出法律解释。合同签订应经公正人员复核。 中标结果公正并签字、监督对中标结果的公布。公证文书及时严格等。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