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别再如此“忽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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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3月24日
日前,因工作需要对五个县的交通、水利、农业开发等专业工程施工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展开了一些调研,个别座谈了招标工程项目的承办人员、负责招标工作的局领导和局纪委监督人员,走访了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的参监人员,还以观察者的身份参加了两场开标、评标活动,觉得这些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表面上“三公”,实际上存在一些“违规操作”现象,有人戏称为“忽悠”现象。笔者认为应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忽悠”表现
名曰“依法办事”实在“违规操作”。在开标会上,主持人开场道: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局主要领导的亲自组织下,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办事,到目前,招标活动进展顺利……今天开标的项目最高限价为135万元,邀请了五家建筑商投标。而省市级工程预算高于100万元的项目,都要求是采用公开方式招标了,为什么这个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呢?!还是以他们的一些文字资料说话:L县农村二级公路施工招标文件第6条规定“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1条规定提交人民币100万元的投标担保。”而七部委第30号令第37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有些潜在投标人多次书面提出7个疑问要求澄清,但据说招标人只给口头解释,没有书面答疑。还有些招标文件粗枝烂糙、前后表述不一致。Q县水利桥梁工程施工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中还出现了“投标邀请书格式”,一本招标文件投标时间与开标时间要求不一致等错误达12处之多。
名曰“全程监督”实则“全程仆从”。大部分交通、水利、农业开发类等施工项目的招标活动都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事实上,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专门的筹建组织,派出负责人集中尽力主抓招标工作;还要求局纪委对活动负责全程监督,有些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结果在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亲自过问下,局纪委随叫随到,研究会开成了布置会,只要认真听、仔细记就行了;在开标时,主席台上“局纪委”座位牌让人觉得很严肃、很正规。但实际上,纪委在信息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等环节都有参与或备案审核,更谈不上留有厚迹了,叫上台就上台吧。
名曰“现场监督”实是“粉饰作秀”。有些交通、水利、农业开发等部门邀请同级的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农工部等部门领导参加开标会议,并现场监督评标过程,还利用本地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进行宣传报道一番,以示公平、公正。主持人讲话、介绍情况、递交标书、检查标书密封情况,唱标等程序井然,亲临现场监督的人们也称赞不已,你看这么公平、公正,哪还能有私和弊呢?席间,招标单位一把手还迎来阵阵赞许,恭维声不绝于耳。其实,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截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明或暗、半公半私的在进行着,这是从表象上不可能看得出的。难怪业内人士窃窃私语道:认认真真走过场,扎扎实实在违规。真是业内“忽悠”业外人。
名曰“向领导汇报”实搞“平衡内定”。某县交通局近3000万元农村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文件第53页第18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其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2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而在宣布评标结果会上,招标人说:“评标结果要向县领导汇报时从中确定一名中标人。”据此局纪委和招标活动经办人反映,近两年十几个招标项目领导人在开标会议上都说过“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确定1人为中标人。”或者说“评标结果报县领导审批后中标人。”据说有些招标项目就是第二候选人中标的。而七部委第12号令第48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为何要在汇报时确定中标选人呢?资格审查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就已经确定为合格投标人了,那又有什么理由从中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呢?应该依法拿出其违法违规的确凿证据方可否评标委员会推选的第一中标人。
二、主要原因
招标人缺乏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基本知识。绝大多数县级交通、水利、农业开发等部门没有设立招标机构,需要开展招标活动时,临时“拉夫充丁”。实际上,这些专业工程的主管局不具备招标条件,对《招标投标法》学习不多,研究较少;对招标的项目没有制作招标文件能力,虽对交通、水利、农业开发部门的示范文本进行一些摘录、充填,但因没有领会其精神实质而出现表述上的概述不全、前后矛盾,甚至规条款。另外,有些县的交通、水利、农业开发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文件没有个性特点,都是出自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一个版本,只是换换名词而已,结果让评标人在操作时“哑巴吃黄犁有苦难言”。
缺乏有效监督。问题的结症是裁判员与运动员不分。从调查的五个县来说,没有一个县的专业工程项目招标不是自己招标自己监督的。即 “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谁在监督谁呢?局纪委在监督其顶头上司局党组领导人的活动是否合法时敢说话吗?能有多大效果呢?这对投标人能有说服力?至于检察、纪检、审计机关、农工部门参与开、评标监督,这只是一种的监督形式。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开标时有投标人代表参加,他们的监督比谁都认真,有谁能在他们面前明目张胆的“玩把戏”?在“你死我活”的竞争中,亲眼见到别人从自己的碗中“叼走了肥肉”,谁能不拼命?
投标人维权意识差。绝大多数投标人特别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中标成交的,虽心存疑团但不知缘由,只好自认倒霉,更主要原因是拿不起法律武器维权。
三、对策
必须实施有效监督。建立以职能部门监督为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监督体系。一是建议设置专门监管机构统一管理。目前,鉴于大多数县级交通、水利、农业开发等部门每年度的工程规模较小,没有设立招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扮演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这就迫切需要设置专门监管机构作为县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交通、水利、农业开发、国土系统的土地复垦项目等方面的招标项目实施监督,并要求其进入已有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规范操作。随着各地对基础设施的投入不断增大,这些部门的工程项目在不断增多,在深入治理商业领域行贿受贿的今天,在招投标活动中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让每一批有限的专用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是非常必要,而且意义重大。二是鼓励社会多方面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政府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招标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同时也不放过标后的场外监督,发现招投标活动期间存在项目经理乱挂靠、有效证件弄虚作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等不良反映及时报告查处,还可对招标活动监督人员展开监督;此外,应支持招标人邀请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开、评标或者更多环节的现场监督,让大家都来关心、宣传、监督、支持建筑工程领域的招投标工作;欢迎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关注报道本地建筑市场活动中的好事和坏事,特别是多报道招投标活动的主体方的不良行为,对“积极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裨益的。三应邀请市级主管部门人员监督、指导。
招标文件的制作要规范严谨。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中极其重要的环节,其制作质量如何直接影响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特别是中标单位的选取,意义十分重大。第一、招标文件应涵盖的主要内容。一般情况下,对投标人资格审查业已结束即已确认了合格投标人参与竞标的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对投标须知、合同、计价规范和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图纸和技术资料、投标文件格式等七个方面进行要求;有些招标项目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后,再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招标文件还应增加资格审查须知和清标方法等内容。第二、对项目规格及技术要求必须清楚、简洁、明了。如交通工程的路面结构形式、合同专用条款内容一定要全面、具体,专用条款的数据与单位的使用和计算方法要精确、描述到位且符合国家统一标准。有些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及施工条件、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更要表述全面。否则,容易造成业主与中标单位之间在施工、价款等方面的矛盾。因为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响应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招标文件的对技术与要求和描述。第三、基本要求必须要合法。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开标时间的确定、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和澄清时间的限定、废标条款的表述、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和中标人的确定等,只要七部委30号令作出明显规定,必须从其规定。
依法确定中标人。对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必须有合法的理由,才能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或其项目经理因不良行为还在禁止投标期限内的;项目经理是其他企业挂靠在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或者其在业绩、证件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等等,并经法律赋予监督权的行政机关确认,才可否决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进入公示程序。
应增强建筑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让供应商知法、懂法,才能按法办事,才能增强维权意识。这就要求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建筑供应商的特点,开展一些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让他们学以致用。在内容上,除抓住《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纪念日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外,县级还要及早制订《政府采购目录》,并尽快实施到位;在形式上,县政府可以下发文件至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县电台、电视台、报社可开辟专版连续宣传,有关知识可以在网络传媒公开网常年挂网供人们查询;还可以组织力量在城镇闹市区醒目位置挂过街横幅营造声势;设立咨询台,散发宣传资料,赠送法律、法规汇编手册,接受广大群众询问或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不但要鼓励建筑供应商坚决向侵害自身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讨还公道,还要抓住典型,充分宣传,让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作为投标供应商要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招标人当澄清而不澄清、当解释而不解释、当复议而不复议等违法违规问题,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投诉、救济、诉讼,这样做非但不会影响中标,更有利于公平竞争。也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提高招投标的质量,快速促进县级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北风
一、“忽悠”表现
名曰“依法办事”实在“违规操作”。在开标会上,主持人开场道: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局主要领导的亲自组织下,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办事,到目前,招标活动进展顺利……今天开标的项目最高限价为135万元,邀请了五家建筑商投标。而省市级工程预算高于100万元的项目,都要求是采用公开方式招标了,为什么这个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呢?!还是以他们的一些文字资料说话:L县农村二级公路施工招标文件第6条规定“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1条规定提交人民币100万元的投标担保。”而七部委第30号令第37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有些潜在投标人多次书面提出7个疑问要求澄清,但据说招标人只给口头解释,没有书面答疑。还有些招标文件粗枝烂糙、前后表述不一致。Q县水利桥梁工程施工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中还出现了“投标邀请书格式”,一本招标文件投标时间与开标时间要求不一致等错误达12处之多。
名曰“全程监督”实则“全程仆从”。大部分交通、水利、农业开发类等施工项目的招标活动都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事实上,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专门的筹建组织,派出负责人集中尽力主抓招标工作;还要求局纪委对活动负责全程监督,有些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结果在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亲自过问下,局纪委随叫随到,研究会开成了布置会,只要认真听、仔细记就行了;在开标时,主席台上“局纪委”座位牌让人觉得很严肃、很正规。但实际上,纪委在信息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等环节都有参与或备案审核,更谈不上留有厚迹了,叫上台就上台吧。
名曰“现场监督”实是“粉饰作秀”。有些交通、水利、农业开发等部门邀请同级的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农工部等部门领导参加开标会议,并现场监督评标过程,还利用本地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进行宣传报道一番,以示公平、公正。主持人讲话、介绍情况、递交标书、检查标书密封情况,唱标等程序井然,亲临现场监督的人们也称赞不已,你看这么公平、公正,哪还能有私和弊呢?席间,招标单位一把手还迎来阵阵赞许,恭维声不绝于耳。其实,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截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明或暗、半公半私的在进行着,这是从表象上不可能看得出的。难怪业内人士窃窃私语道:认认真真走过场,扎扎实实在违规。真是业内“忽悠”业外人。
名曰“向领导汇报”实搞“平衡内定”。某县交通局近3000万元农村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文件第53页第18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其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2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而在宣布评标结果会上,招标人说:“评标结果要向县领导汇报时从中确定一名中标人。”据此局纪委和招标活动经办人反映,近两年十几个招标项目领导人在开标会议上都说过“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确定1人为中标人。”或者说“评标结果报县领导审批后中标人。”据说有些招标项目就是第二候选人中标的。而七部委第12号令第48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为何要在汇报时确定中标选人呢?资格审查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就已经确定为合格投标人了,那又有什么理由从中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呢?应该依法拿出其违法违规的确凿证据方可否评标委员会推选的第一中标人。
二、主要原因
招标人缺乏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基本知识。绝大多数县级交通、水利、农业开发等部门没有设立招标机构,需要开展招标活动时,临时“拉夫充丁”。实际上,这些专业工程的主管局不具备招标条件,对《招标投标法》学习不多,研究较少;对招标的项目没有制作招标文件能力,虽对交通、水利、农业开发部门的示范文本进行一些摘录、充填,但因没有领会其精神实质而出现表述上的概述不全、前后矛盾,甚至规条款。另外,有些县的交通、水利、农业开发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文件没有个性特点,都是出自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一个版本,只是换换名词而已,结果让评标人在操作时“哑巴吃黄犁有苦难言”。
缺乏有效监督。问题的结症是裁判员与运动员不分。从调查的五个县来说,没有一个县的专业工程项目招标不是自己招标自己监督的。即 “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谁在监督谁呢?局纪委在监督其顶头上司局党组领导人的活动是否合法时敢说话吗?能有多大效果呢?这对投标人能有说服力?至于检察、纪检、审计机关、农工部门参与开、评标监督,这只是一种的监督形式。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开标时有投标人代表参加,他们的监督比谁都认真,有谁能在他们面前明目张胆的“玩把戏”?在“你死我活”的竞争中,亲眼见到别人从自己的碗中“叼走了肥肉”,谁能不拼命?
投标人维权意识差。绝大多数投标人特别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中标成交的,虽心存疑团但不知缘由,只好自认倒霉,更主要原因是拿不起法律武器维权。
三、对策
必须实施有效监督。建立以职能部门监督为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监督体系。一是建议设置专门监管机构统一管理。目前,鉴于大多数县级交通、水利、农业开发等部门每年度的工程规模较小,没有设立招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扮演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这就迫切需要设置专门监管机构作为县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交通、水利、农业开发、国土系统的土地复垦项目等方面的招标项目实施监督,并要求其进入已有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规范操作。随着各地对基础设施的投入不断增大,这些部门的工程项目在不断增多,在深入治理商业领域行贿受贿的今天,在招投标活动中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让每一批有限的专用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是非常必要,而且意义重大。二是鼓励社会多方面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政府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招标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同时也不放过标后的场外监督,发现招投标活动期间存在项目经理乱挂靠、有效证件弄虚作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等不良反映及时报告查处,还可对招标活动监督人员展开监督;此外,应支持招标人邀请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开、评标或者更多环节的现场监督,让大家都来关心、宣传、监督、支持建筑工程领域的招投标工作;欢迎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关注报道本地建筑市场活动中的好事和坏事,特别是多报道招投标活动的主体方的不良行为,对“积极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裨益的。三应邀请市级主管部门人员监督、指导。
招标文件的制作要规范严谨。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中极其重要的环节,其制作质量如何直接影响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特别是中标单位的选取,意义十分重大。第一、招标文件应涵盖的主要内容。一般情况下,对投标人资格审查业已结束即已确认了合格投标人参与竞标的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对投标须知、合同、计价规范和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图纸和技术资料、投标文件格式等七个方面进行要求;有些招标项目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后,再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招标文件还应增加资格审查须知和清标方法等内容。第二、对项目规格及技术要求必须清楚、简洁、明了。如交通工程的路面结构形式、合同专用条款内容一定要全面、具体,专用条款的数据与单位的使用和计算方法要精确、描述到位且符合国家统一标准。有些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及施工条件、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更要表述全面。否则,容易造成业主与中标单位之间在施工、价款等方面的矛盾。因为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响应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招标文件的对技术与要求和描述。第三、基本要求必须要合法。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开标时间的确定、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和澄清时间的限定、废标条款的表述、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和中标人的确定等,只要七部委30号令作出明显规定,必须从其规定。
依法确定中标人。对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必须有合法的理由,才能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或其项目经理因不良行为还在禁止投标期限内的;项目经理是其他企业挂靠在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或者其在业绩、证件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等等,并经法律赋予监督权的行政机关确认,才可否决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进入公示程序。
应增强建筑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让供应商知法、懂法,才能按法办事,才能增强维权意识。这就要求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建筑供应商的特点,开展一些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让他们学以致用。在内容上,除抓住《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纪念日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外,县级还要及早制订《政府采购目录》,并尽快实施到位;在形式上,县政府可以下发文件至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县电台、电视台、报社可开辟专版连续宣传,有关知识可以在网络传媒公开网常年挂网供人们查询;还可以组织力量在城镇闹市区醒目位置挂过街横幅营造声势;设立咨询台,散发宣传资料,赠送法律、法规汇编手册,接受广大群众询问或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不但要鼓励建筑供应商坚决向侵害自身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讨还公道,还要抓住典型,充分宣传,让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作为投标供应商要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招标人当澄清而不澄清、当解释而不解释、当复议而不复议等违法违规问题,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投诉、救济、诉讼,这样做非但不会影响中标,更有利于公平竞争。也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提高招投标的质量,快速促进县级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