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间,《政府采购法》的正式实施已经进入了第六个年头。政府采购行为已经在法制的轨道下运行了5年有余。5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规模在不断增长;政府采购行为也在日益规范……,5年的时间,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为成绩鼓掌时,有人忽略了操作实践中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的问题;在欢天喜地中争取越来越大的“蛋糕”时,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甚至忘记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
简单的中标公告发布或许就可以说明些问题。《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的第二年,财政部便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六)评标委员会名单;(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但这个办法出台3年多了,中标公告的发布却依然乱七八糟,不是缺了这项就是少了那项,如某招标公司发布的“乘客电梯中标公告”的基本内容为“乘客电梯中标公告;项目编号(略):由某招标有限公司×年×月×日组织的乘客电梯公开招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和采购人确认,现将评标结果公布如下:采购项目流水号(略);项目名称:乘客电梯;数量:(略);中标金额(略);中标供应商:(略)。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供应商如对以上结果有异议,请于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或网上形式反馈。”在这些内容之后,除了招标公司的名称及中标公告发布日期,就没有别的内容了。
一个与有关规定相去甚远的中标公告发布,原本一般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应该能看出来。但令人遗憾的是,如此发布中标公告却成了一些代理机构的习惯,有人指出时,相关代理机构还会感到莫名其妙,“不会吧?能有问题吗?从来就没有供应商对我们的这种发布方式表示过怀疑啊。”某招标公司的老总就对笔者的说法表示过怀疑。
难道没有质疑,没有投诉,违规操作就可以继续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5年后,有关部门也正在准备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盘点。届时,违规采购、随意采购的行为是很难藏身的。而错误的行为也绝不会因为已经成了代理机构的习惯而被放行。
笔者建议,代理机构在忙碌于争取蛋糕的过程中,千万别忽略了对法律的学习。做这个行业,就应该熟悉这个行业的规则。如果不熟悉法律法规,在操作时,翻看一下也行。磨刀不误砍柴工,千万别等到有供应商投诉了,或者是被监管部门发现了,才去改掉坏毛病。
来源:清晖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