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国内外的政府采购立法目的的分析中我们得出结论: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的核心任务有两个,一是建立起以竞争为特色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第一个任务是显而易见的,在此不作进一步的论述,对第二个任务,分析如下:
目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变成了简单的时间问题。伴随着中国加入WTO的进程接近尾声,国内的各项产业在相当的程度上即将被纳入统一的国际市场,参与无情的市场竞争。无疑,WTO的加入为我国的产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和更加巨大的空间,国际市场的风云洗礼也会造就一批批成功的企业。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对一些行业来说,将会遭遇到残酷的、严峻的竞争环境,这些行业主要包括:农业、电信、汽车、服务贸易领域的金融、保险、航运、旅游、中介机构,还有高科技产业、互联网、电影业等。我国农产品的关税将从现在的45%降到2004年的17%,重点农产品将降至14.5%,这就意味着国内的农产品价格会进一步地下跌,广大农民将遭受到很大的损失;届时,外资进入中国电信服务业已是必然,虽然对老百姓而言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付出的代价很大,对国内电信业的冲击也不小;汽车关税每年降10%,到2006年将降到25%。如果我们取消了关税并取消进口配额,国外汽车在5年后进入我国市场将是看得见的事实;根据协议,我国将在2005年之前,允许外商独资银行经营银行零售业的全方位服务,并允许其开办人民币业务,这对于我国正处于改革之中的金融保险业来说,无疑是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到2005年我国将不再对半导体、电脑及电脑产品、电信设备等产品征收关税,实行国际通行的零关税。这将使国内市场成为真正的国际市场,国内企业面临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届时,中国也将允许外资进入中国的互联网业,在中国建立IPC(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这也许是加入WTO之后所有行业中变化最快的,挑战性最大的一个行业。
应该说,中国加入WTO之后对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科技、文化等领域产生的影响远不止这些。国内的上述产业与国外的同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如果一下子被推进国际竞争的惊涛骇浪之中,丧失了庇护性政策的保护,其命运是令人担忧的。
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其核心目的便是降低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从而开拓一个跨越国界的统一的国际市场,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促进各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为保护自己的国内产业,往往会设置一些贸易壁垒,用来限制来自国外相关产业的冲击,待国内产业成长起来之后,再逐渐将其推向国际市场。否则,国内产业便有被国际市场冲垮的危险,从而造成本国经济过分依赖外资的局面,形成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所以各国都非常重视相关贸易壁垒的设置。
贸易壁垒大至可以分成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大类。关税壁垒是通过对外国进口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的方式来削弱国外产品在国内的竞争力,我国对进口汽车所征收的高额关税便是一例;非关税壁垒是指通过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或进出口检验检疫标准、实行进口配额制度等方法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数量。WTO对贸易壁垒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量将非关税壁垒变成关税壁垒,从而使相关国际贸易发展的可能性得到保障,并使贸易成本具有可预见性;二是尽可能降低关税壁垒,为国际贸易的进行降低和清除障碍。所以,我国加入WTO之后,便面临着这样的情况:一方面,绝大多数的非关税壁垒都已消失,国外的产品和服务可以直接冲击到国内的市场;另一方面,关税已降的很低,对国内不甚发达的相关产业的保护力度大打折扣。对这些产业而言,这无疑是在其前进的道路上设置了一道万丈深渊,要么奋力一搏,跨过去,海阔天空;要么径直跳下去,摔个粉身碎骨。很明显的是,掉下去的可能性要比跳过去大得多。所以,这些产业的命运不能不让人担忧。
正所谓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加入WTO之后,能够保护这些稚嫩产业的新的一村便是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录4中的四个单项贸易协议之一。它属于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对象的范围之内,但对这些协议的接受是选择性的。并非WTO成员国必须接受的一揽子义务,也不是希望加入WTO的国家必须签署的文件。
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公共事业的职能广泛,公共支出和需求巨大,政府采购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起着巨大的调节作用。按照国际上的常规算法,各国每年的政府采购总额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从理论上讲,我国的政府采购不会低于这一比例,政府采购的总值可能相当于1万亿人民币左右。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意味着一块非常巨大的市场,相信世界上没有一个供应商会对这块蛋糕不感兴趣。
由于加入WTO并不一定接受《政府采购协定》(GPA),也就是说并不意味着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要对外开放,中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也没有承诺要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定》。所以,除了特殊情况外,中国的政府采购机构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购买外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类似于因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贷款而不能不向外国供应商公开招标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这些特殊情况,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或中标人就应该是国内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这就为保护国内的相关产业提供了可能。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采购制度限制了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的市场范围。这实质上是一种合法的非关税壁垒。
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两个核心任务,第一个是建立起以竞争为特色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这一任务目前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是大多数人提到政府采购马上就能联想到的;第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对此,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就显得有些不足了。
如何合理地构建这一壁垒对国内的相关产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首先,我们要处理好开放与保护的关系,决定两者的恰当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其次,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各种机制设计合理的壁垒,既要表明我们对外开放的决心和诚意,又要达到实质上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所以,这一问题应该引起立法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以便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