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某省一招标公司对医疗设备进行公开招标。3月1日,发布中标公告,深圳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中标。3月2日,另一投标供应商某药械采购站(以下简称“采购站”)提出质疑,称设备公司的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经过复评,排名第二的采购站中标。但设备公司随后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后又向当地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调查发现,采购代理机构一开始未向设备公司发中标通知书,在做出复评后,也没有向设备公司发送关于评标“复议”结果的质疑书……这样做显然违背了相关法律。一位业内专家坦言,虽然《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了5年,但不少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法律和各项程序了解得仍然不够,这是导致质疑和投诉处理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律须进一步普及
河南省近日出台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须知》,对采购人必须履行答复供应商质疑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此,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孙秀英表示,以前采购人对答复质疑不积极,虽然不能排除部分采购人故意推托责任的因素,但同时也说明很多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了解,法律仍需要进一步普及。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孙学鹏表示,从实际工作来看,当事人对法律的不了解,是增加质疑和投诉处理难度的一个重要原因。质疑和投诉的对象不明确;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乱投诉;投诉的理由不充分……这些,都给处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质疑投诉日益多元化
孙学鹏介绍说,随着采购规模的扩大,以及供应商维权意识的提高,质疑和投诉日益多元化,既有对代理机构的,也有对专家的,更多的是针对其他供应商特别是中标供应商的。如果对任何质疑和投诉都做出答复和处理,难度很大。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随着供应商维权意识的提高,他们质疑和投诉的环节越来越细,投诉面越来越广,而且有的投诉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利益,这种投诉多元化发展的情况无疑是造成质疑和投诉答复存在难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关法规存在缺位
采访中,不少政府采购从业者表示,现存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一些漏洞,是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困难的重要原因。
一名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有时候在开标现场会有一些倾向性言论,很可能影响到采购结果的公正性,代理机构如果不处理就有可能遭到其他投标供应商的质疑,而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又没有规定。另外供应商质疑后究竟该由谁答复,评标委员会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原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复评委员会等问题,法律都没有规定,给实际处理带来困难。
相关专家认为,除了上述问题,如果非直接供应商投诉该怎么处理?关于分散采购的投诉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已经签订合同后被判无效,被投诉人应赔偿的数额等问题,现存法律中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实际工作缺乏相应的指导和依据。
投诉多元化导致处理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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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威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8-3-5 15:00:06
2007年,某省一招标公司对医疗设备进行公开招标。3月1日,发布中标公告,深圳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中标。3月2日,另一投标供应商某药械采购站(以下简称“采购站”)提出质疑,称设备公司的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经过复评,排名第二的采购站中标。但设备公司随后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后又向当地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调查发现,采购代理机构一开始未向设备公司发中标通知书,在做出复评后,也没有向设备公司发送关于评标“复议”结果的质疑书……这样做显然违背了相关法律。一位业内专家坦言,虽然《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了5年,但不少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法律和各项程序了解得仍然不够,这是导致质疑和投诉处理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律须进一步普及
河南省近日出台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须知》,对采购人必须履行答复供应商质疑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此,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孙秀英表示,以前采购人对答复质疑不积极,虽然不能排除部分采购人故意推托责任的因素,但同时也说明很多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了解,法律仍需要进一步普及。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孙学鹏表示,从实际工作来看,当事人对法律的不了解,是增加质疑和投诉处理难度的一个重要原因。质疑和投诉的对象不明确;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乱投诉;投诉的理由不充分……这些,都给处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质疑投诉日益多元化
孙学鹏介绍说,随着采购规模的扩大,以及供应商维权意识的提高,质疑和投诉日益多元化,既有对代理机构的,也有对专家的,更多的是针对其他供应商特别是中标供应商的。如果对任何质疑和投诉都做出答复和处理,难度很大。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随着供应商维权意识的提高,他们质疑和投诉的环节越来越细,投诉面越来越广,而且有的投诉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利益,这种投诉多元化发展的情况无疑是造成质疑和投诉答复存在难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关法规存在缺位
采访中,不少政府采购从业者表示,现存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一些漏洞,是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困难的重要原因。
一名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有时候在开标现场会有一些倾向性言论,很可能影响到采购结果的公正性,代理机构如果不处理就有可能遭到其他投标供应商的质疑,而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又没有规定。另外供应商质疑后究竟该由谁答复,评标委员会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原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复评委员会等问题,法律都没有规定,给实际处理带来困难。
相关专家认为,除了上述问题,如果非直接供应商投诉该怎么处理?关于分散采购的投诉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已经签订合同后被判无效,被投诉人应赔偿的数额等问题,现存法律中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实际工作缺乏相应的指导和依据。
来源:杨大威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