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之前有两位作者来稿讨论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属问题,一位以为此部分投标保证金应当收归财政、归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所有;另一位则以为不可能收归财政,其归属于采购人或供应商。余音未了之时,又有读者参与其中。
关于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的归属问题,当前有一些不同观点,争论也颇为激烈,可谓见仁见智。而笔者认为,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既不属于采购代理机构,不属于采购人,也不属于财政部门,而属于罚没收入的范畴,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是政府预算收入的一部分。
概念
为什么说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是罚没收入呢?
首先,要搞清罚没收入的概念。根据2000年国务院第281号令,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其次,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实际上是有关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投标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生效约定行为的一种处理结果。投标保证金无论交到哪家单位,该单位都有义务监督投标人依法按规定办事,对违规者施以经济处罚,即没收投标保证金。政府决定将保证金交给谁,谁就是被授权单位,有权对违法、违规、违约的投标人实施处罚。但是,这家单位只是执行处罚的单位,并不是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的所有者,无权坐支和挪用该资金。投标保证金要及时上缴国库,作为地方财政收入。
最后,既然投标保证金是地方财政收入,那就不存在什么归属问题,而只有怎样管理和使用的问题。一句话,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只能归政府所有,纳入财政预决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能搞谁执罚谁使用,要保证收支脱钩。这一点,2000年颁布实行的国务院第281号令早有明确规定,这里勿须多说。
使用
了解罚没收入的定义后,笔者想进一步谈谈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的使用问题。
第一,既然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是地方财政收入,其使用就须严格遵循《预算法》,由用款单位提出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再报政府审查,最后提交人大机关审议通过。财政部门依据获人大通过的预算案,按工作进度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拨付。
第二,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的使用应当考虑以下实际,遵循政府采购工作优先的原则。因投标人的不正当行为而使利益遭受损失的其他投标人、采购人,应当获得相应补偿,预算要优先安排,在该项资金中列支,弥补政府采购职能部门工作经费的不足。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部门工作经费不足时,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用款申请,报财政审核,经政府批准,最后由财政拨付,在该项资金中列支;可以在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中按比例提取一部分,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奖励基金,奖励政府采购工作考核评比中的优先者及举报不正当采购行为的有功人员。
总之,笔者认为,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本就不存在“归谁”的疑问,但却有加强管理和规范使用的必要。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