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组织的一次办公设备采购中,一家供应商标书密封不符合规定,集采机构人员经过商讨,当场宣布该供应商投标无效。该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大为不满,随后提起质疑,他们认为集采机构只是个操作机构,没有资格宣布他们投标无效。在集采机构作出答复后,他们又向监管机构提起投诉。对此,该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颇感冤枉:密封不合理我们当然要宣布他无效,为什么他还要投诉我们?同时该工作人员也坦言,当前的法律法规确实对质疑、投诉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分工不太明确,导致类似事件很难处理。
一名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在抱怨,他表示,本着对供应商负责的态度,他们一般是有投诉就处理,但随着采购规模的扩大,投诉越来越多,随之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很多投诉都不规范,有的是匿名投诉,有的证据不足,给监管机构的处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记者通过采访发现,质疑投诉过程中各方职责不明确、质疑投诉不规范、投诉中的调查认证困难等,使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颇受困扰。
采购人缺位 质疑答复难到位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如果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代理机构应该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答复。但在不少地方,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都成了代理机构的单方义务,采购人极少积极主动地答复质疑。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孙秀英曾表示,河南省一直很重视对质疑和答复的处理。作为采购活动的直接当事人,招标文件中的很多技术参数都是由采购人方面提供的,采购要求也是由采购人指定的,因此由他们自己来答复,可以更客观、更具体,而如果单纯由代理机构来答复,很难让供应商满意。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法律规定得很明确,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必须答复采购人的质疑,即使供应商只是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采购人也有义务协助代理机构,一同回应质疑,确保让供应商满意。
投诉不规范 影响效率
“现在的不规范投诉很多,有的是匿名投诉,有的投诉理由不充分,还有的是对分散采购的投诉……这给监管部门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监管部门一名工作人员认为,现在的投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别人生病,财政吃药”。不管是哪方面出的问题,只要涉及到“政府采购”四个字,供应商一旦不满意首先想到的就是财政部门。
不少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这样的匿名投诉、无证据投诉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影响了工作效率。虽然《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一年以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均属于恶意、虚假投诉,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但由于很多供应商进行匿名投诉,还有供应商互相串通交替投诉,给监管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很大不便。
知名政府采购专家、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处王周欢认为,现在的法律对恶意投诉的供应商并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一些供应商投诉的不规范。
调查取证难 困扰监管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调研员肖保铭表示,投诉处理中的调查取证工作最关键,但如果单纯由财政部门来做,难度也很大。因为采购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而监管部门的人员配备有限。如果投诉人提供的实施依据不够充分,会给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取证期间应不应该计入30个工作日值得商榷,如果计入,就会给监管部门带来很大困难,毕竟,取证需要多方的证据和多次的考察。
另外,在质疑和投诉处理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应该怎样具体分工等问题也被很多人提及。一名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他们当地惯例,监管部门一般不到开评标现场。因此,一旦在现场发现违规现象,代理机构十分希望能现场宣布违规供应商投标无效,但到底代理机构有没有这个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从而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了困扰。
来源:杨大威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