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效率低”的责备,是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心中永远的痛。一种观点的产生总有生存的土壤,那么究竟是什么让效率低成为政府采购的罪名?
如果是责怪政府采购程序过于严格,政府采购制度可以释然。为了提升所谓的效率,就以牺牲程序为代价,政府采购制度会坚决地说“不”。何时审批、何时公告、何时售标书、何时答疑、何时开标、何时签合同,每一项规定都不是草率的定夺。放弃了程序,就意味着放弃了规范,丢掉了充分竞争,政府采购的其他目标还拿什么来实现?
如果是责怪公开招标太繁琐,政府采购采购制度可以释然。以缩短采购时间为目的,任由采购人以各种理由规避公开招标,为法所不容,为纳税人所斥责,为供应商所心痛。公开招标的天然优势,已被国外政府采购制度及国内的工程采购充分印证。放弃公开招标,无异于与制度设计初衷背道而驰。
如果只是引用了他人的观点,政府采购制度也可以释然。某些人公开批判政府采购效率低,却拿不出具体事例,表面上对采购工作高屋建瓴,实则怨恨因制度严格而被剥夺权利:有些人提出的倾向性的技术需求被采购代理机构公示或论证,采购时间加长;有些人不认真做预算,到了年底急着花钱,却被要求不得省略程序,目的没有达到;有些人与供应商私下达成协议,却被专家“破坏”评审结果,迟迟不签采购合同……
看来,多数“政府采购效率低”的批评,其实是要与公平“过不去”。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定准则,更是其永恒的追求。仅为满足个别人的私利,而弃公平于不顾地“提升效率”,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一位集中采购机构的负责人说过,“失去规范与公平的效率是无益的效率,甚至是负效率”。政府采购效率是一个大概念,不仅仅包含采购时间,更有产品的服务、品质、信誉在其中,统筹考量,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效率已然不低。尽管如此,各地还是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不断进行提高采购效率的实践。如不断翻新的协议供货方式,得到大力推行的电子化采购模式等等。可以说,政府采购的效率还有提升的空间,但提升的前提一定是规范和公平。
来源:王巍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