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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08-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十六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一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