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迅猛,政府采购市场潜力巨大,如何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制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实施和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基本要求,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比较晚,不可避免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
传统财政理论产生于计划经济,它以计划经济理论为基础。在传统体制下,计划作为经济运行的根本手段直接配置社会资源,财政分配从属于排斥市场的计划体系。直到现在,对产生于计划经济的财政理论并未实现实质性的突破,就体制下的理财观念和做法依然盛行,重收入、轻支出;重生财、聚财,轻用财;重开源、轻节流;重分配、轻效益等,诸如此类。在财政支出及其管理方面,尤其是对政府采购问题缺乏研究,可以说是一片空白,无法为财政管理活动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如支出的分类上,长期以来不存在购买支出与转移支付的划分。更谈不上根据二者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建立有效的制度,进行相应的管理。而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西方财政理论中,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的划分是一种最为重要和常见的分类方法,并且西方国家早已根据购买支出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特性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还需根据我国市场化进程对政府采购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以适应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
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还没能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这将从主观上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还需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帐户,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为强化,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构成相当威胁,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将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凑效,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
在政府采购的实践中,由于地方、部门利益机制的驱动,一些地方政府常常强制性要求本地区的支出单位,购买本地产品,对某些大型工程也指定单位自行承担,失去了政府采购的节约财政支出、公平有效竞争的意义,从而也在客观上破坏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政府集中采购也必然触及到一些个人或部门的利益,一些单位负责采购日常用品的人因为批量购买往往得到对方提供的“好处”;不少部门对政府采购还不够了解,有人认为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想垄断采购事务,改变支出单位的既得利益或认为政府采购实际上就是控购;还有一些人认为实行政府采购就是恢复供给制时代的做法等等,再加上政府采购活动主要是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通过竞争采购商品或劳务,对一些行业垄断构成相当威胁,这必然又要触及到一些部门和行业的既得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格局,往往强制所属单位购买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商品和劳务,在支出领域中实行贸易保护和经济垄断,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反对实行公开政府采购,如果不转变这些思想认识,使人们真正理解政府采购,消除和化解各种阻力,则将严重阻碍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再者,我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相互协调仍需要加强。就各国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来看,都存在机构分工与协调的问题。如韩国将政策制定与执行分开,由财政经济部制定采购政策,专设的采购厅具体执行采购。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各国对外经贸部门也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专门负责采购的对外磋商与谈判事务。目前我国实际参与采购管理的机构除财政部外,还有国家计委,负责规划、审批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大型建设项目;外经贸部,负责对外招标的谈判以及我国采购政策与世贸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的谈判工作。我国若要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还需要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紧密配合、相互协作,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有效开展。
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没有现存经验,又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各地方政府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上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一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解片面。一些地方政府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最初动因是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而这恰恰也是该项制度实施后取得最大、最显而易见的成效。而对于政府采购其他目标,如政府采购的经济有效性等原则认识不足,存在片面性,导致在实施过程中,过分强调财政节支效果,使得采购工作不能很好地贯彻实施。实际上,政府采购作为政府公共支出管理的规范化模式,其目标是多元化的,除了政府采购的经济有效性外,还有促进政府采购中的廉洁和公众对采购制度的信心,促进政府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等。二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系统性认识不足。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配套改革措施的支持才能凑效。然而有些地方片面地认为出台了相关的采购法规或规章就万事大吉了,而对于其他配套性制度措施的颁布和出台,如采购预算管理、财务支付以及招标管理等,则重视不够,从而使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障碍。
政府采购的规模小、范围窄,药品采购、政府工程采购还没有大规模纳入政府采购。
根据国际经验,一个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GDP的10%以上,或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我国在这方面落后很多。
政府采购的范围应该涵盖政府所有购买性支出预算项目,采购主体也应该包括所有安排预算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但从我国目前各省市的试点情况看,采购主要局限于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管理、少数市政工程及房屋修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上,而对于非标准化产品、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及劳务,则仍未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这种局面说明了我国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仅仅是初步的,大量的采购行为还没得到规范。如印刷、出版、专业咨询、物业管理、维修、保险、租赁、会议、培训等服务采购在整个政府采购中所占比重虽然不大,涉及的具体项目标的额也较小,但总体数额却非常大。以每市每年的会议为例,大型会议(人代会、党代会、政协会)和一般会议,保守估计,会议经费也应该在千万元以上。这些支出完全可以列入政府采购,通过招标形式,既可节支,也可使用户得到超值效果。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对药品采购、政府工程采购还没有大量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甚至对此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认为“把政府工程纳入政府采购,将给现行管理体制带来混乱”。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片面性。首先将政府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部门只是对工程的具体采购环节进行监督,而不是将政府建设工程的所有项目一并承揽。工程建设中的具体事务,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审定、报批、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仍按原来的规定办理。其次,把工程纳入政府采购,并不是把所有的社会工程都纳入政府采购,而只是把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队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纳入采购范围。再次,衡量工程是否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标准,不应是过去有关规章的规定,而应该看这种界定是否科学和合理,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要求。
任何改革都是对旧体制的突破,我国已明确发展方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计划经济的东西肯定要改。部门预算、国库单一收付制度等不就是对旧制度的否定吗?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同样是一场重大的改革,只能让过去的制度服从改革,而不能以其为由阻碍改革的进程。另外我们没有将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预算资金进行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而其他国家多数把一定数量的垄断国有企业进行的公共采购纳入政府采购。在资金来源方面,我们只是包括财政性资金即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没有包括需要财政偿还的政府借贷,没有将采购主体使用借贷资金,自有资金纳入采购范围,而国外一般将所有的公共资金都纳入政府采购。与上述测算数据相比,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显然偏小。(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