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控管不力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推开,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品目日渐增多、触及的领域和行业越来越广泛,已由最初的单纯的大宗物资采购(如汽车)发展到高科技的计算机网络工程和建筑工程。简易的单纯买卖和一次性付款的特点,已满足不了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客观要求政府采购在完善采购方式的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分期付款结算的监督把关,克服当前政府采购在实施招标等采购形式的基础上先中后超的弊端,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目前,对于大额采购,特别是工程系列的政府采购大多是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供货)单位,政府采购作为监督机构注重了采购行为的规范,却忽略了采购资金的结算过程,也正是由于缺乏事后监督手段,使有些工程往往存在项目决算突破项目预算。同时,由于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有限,加上对政府采购认识上的偏差,使政府采购中心在按照采购单位申报计划、组织采购并验收后,往往因为人为因素,采购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拖欠采购资金的问题经常出现,导致供货商在报价的问题上顾虑重重,同时也影响了政府采购代表参与市场竞争的形象。
集中支付制度尚未建立,缺少必要的制约手段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建立直接支付机制,由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合同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目前在各地试点中,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采取的方法是在划定采购对象范围的基础上,把相应的采购资金从财政帐户划转到采购帐户,按照投标程序签定采购合同后,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款项,余额再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划归财政或相关的使用单位。这种方法把资金的控制权由原来的使用单位集中到了政府采购机构手中,摆脱了过去使用单位既是采购人又是使用人的问题,从而可有效遏制回扣、虚假合同等弊端,但这种支付制度并未实现采购人与结算人的相互独立,合二为一的双重角色,使合同的订立与执行过程中缺乏对资金流动的必要监督,容易出现资金挪用、截留、拖延支付等问题,为满足部门利益、少数人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
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这方面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按现行国家金库的有关规定,国家的一切预算开支,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家统一办理。这种国库的拨款体系是与现行的预算管理体系相匹配的,但不利于政府统一采购制度的实行。二是我国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是按国家机构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确定的。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础会计单位三种。向同级财政部门直接领报经费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单位领报经费的,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主管单位或二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且在本单位开支,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础会计单位。与会计管理体系相对应的现行国库制度共同实现对经费的拨付和支出。每年预算一经批准,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通过国库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后,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按国际惯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客观上要求财政部门不再简单按预算下拨经费,而是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由于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算也不需要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应根据支出数直接办理决算。这一要求与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发生矛盾。此外,政府采购需要量的配备标准存在许多问题。政府采购是政府为满足其政务活动按一定标准给所属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物质条件的一项重大的财政改革。
预算单位预算编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传统的预算审批方法和手段需要逐步改变
虽然目前财政部门规定了预算单位必须制定滚动预算和部门预算,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预算编制的质量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制定的预算往往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一是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争盘子、抢资金的现象,没有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这种预算编制思路。造成的结果是预算反复时间长,迟迟不能确定。二是预算编制粗枝大叶。由于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不够规范,财政部门确立年度预算不仅费时费力,而且预算随意性很大。往往预算要反复多次才能确立下来,而确定下来的预算的技术指标、规格也不详细。甚至还有采购计划已经确定仍然要求更改计划的情况。三是预算编制已经足够细化,但在描述所需设备的性能时指定品牌和型号,而特定品牌的供应商往往是特定的,类似的性能其他品牌也能够满足预算单位的需要。这就需要采购部门与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等反复沟通。这给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带来难度。客观上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
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时间在逐年提前,但给财政部门的预算审批办法仍然变化不大。预算经人代会批准通过后,下达给主管部门。由于上报的预算细化程度不够,而且往往每年有很多突击项目,一时也难以确定明细,因此下达的预算仍仅仅是盘子数,而不是可以据此执行的预算。只有在预算单位分项上报,由财政部门审批后才算是真正可以执行的预算,采购部门才能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执行采购任务。这种传统的审批方式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
财政部门分散审批制带来的影响。一本预算往往批了再批,批准预算时间不统一,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按目前的政府采购操作流程,涉及政府采购的预算审批应该相对集中,集中审批后的预算应及时通知采管办下达计划。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还是采用分散审批的办法。例如购买公务用车,各部门上报车辆购买预算很分散,有时一个月内几次上报同样的车辆购买预算。而财政部门对预算分散审批很难有一个限制性的规定,来一次批一次。造成预算执行分散,既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又增加了政府采购的成本。客观上完全可以集中审批的车辆预算就因为分散审批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也制约了政府采购的发展。
定额标准不统一。长期以来对常用的普通办公设备等没有建立一套相对统一的定额标准,致使对同类部门、同类设备的预算审批标准也不统一。采购部门为此需要与财政部门沟通、解释,才能够实施采购,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考虑上述种种不同的配置、预算等,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