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同样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处于不利选择的境地。在市场经济中,它将导致低质的商品或服务排斥优质的产品或服务,采购的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甚至可能导致采购的失败。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19号令)在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中,均要求把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予以公开。此规定,在于减少采购项目受采购人单方制约的程度,因为采购人手中掌握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技术要求等信息资源。由于个人消费偏好带入政府消费中,可能会对不同的供应商采取不同态度,在给供应商提供相应信息时或详细,或敷衍,人为地增加了项目的复杂性,使原本具有竞争性的政府采购项目丧失了竞争性。
信息不对称有以下危害:一是导致供应商数量减少。采购人信息公布以后,部分供应商必然想通过各种渠道与采购人联系,而采购人经过市场调查阶段,可能已对所需要货物的品牌、型号等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印象,对符合参数需要并与之前期已有过接触的供应商,更容易将当次采购项目的各种重要因素全盘复制给对方,如包括预算计划等;对意向之外的品牌供应商,采购人可能只会透露大概的信息,被淡漠的供应商必然丧失掉参与投标的积极性,最终该项目只有寥寥几家供应商参与投标,那么,中标的供应商肯定是采购人青睐的。
二是信息的不对称将会影响采购的质量。占有较多信息的供应商掌握信息后,甚至会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通过种种手段,隐瞒产品缺陷,欺骗采购人和评标专家以谋取中标,而中标后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又达不到签订合同时所规定的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益。
三是信息不对称性使资源产生浪费和可能导致腐败的发生。由于信息的不共享,一些信息占有处于弱势的供应商不得不花大量的成本去争取一些采购人已经透露给别的供应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详细情况。这种情况一方面造成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给腐败提供了条件。试想,一个供应商在市场活动中所寻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最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拉拢、腐蚀采购人,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供应商为谋求这些利益所有的耗费,将会通过价格、服务等渠道进行弥补,转嫁成本的付出。
解铃还须系铃人,解决问题途径在于解决供应商和采购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此,在未来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部门除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19号令)执行外,财政部也应根据实际工作的发展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改。如果从保全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角度考虑,笔者建议删除采购人的联系方式,这样做可以解决供应商为获取不对称信息不择手段达到自己目的的弊端;如果从加大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来考虑,则建议将所有信息全部公开,这些信息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预算和所需项目的型号、规格等细节,把采购人手中掌握那一部分暂时还没有公开的信息彻底公开化,使之坦然面对所有供应商的关注和监督。这样做可以让供应商明明白白地了解该项目的详细情况,也使政府采购更加趋向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