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的具体实践中,很多项目的招标都允许经销商参与。而由于不少经销商都不只是代理一个品牌的经营,因此,不少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时会允许一个投标人投多个品牌。于是乎,就出现了如果一个经销商投多个品牌时,如何制作投标文件的问题。这个问题看似非常简单:投多个品牌,报价和售后服务都可能会不一样,那就一个品牌制作一份投标文件不就行了吗?
不过,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最近在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办公用纸定点采购招标中却变得复杂了起来:某投标人同时投了两个品牌的纸,却只做了一份投标文件。评标时,专家们感觉非常为难——不同的品牌根据其具体的参数肯定会有不一样的评审结果,这家供应商一份投标文件中有两个品牌,那么这份投标文件就可能会出现两个打分结果。这是在专家们以前没有遇到过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向采购中心提出,该供应商的投标最好做无效投标处理。但采购中心却说,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把这个问题列为判无效标的根据,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于是专家们只好作罢。
经过反复讨论后,评标委员会觉得打出两个分值有些不妥,于是在发现了这家供应商不可能中标(此次采购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这家供应商的两个品牌的报价都偏高)的情况下,给了这家供应商一个分数,这次评标才算勉强应付过去。
事后,该中心组织了对供应商在一次招标中同时投多个品牌时如何递交投标文件的问题的讨论。有人认为,直接规定,一个供应商只能投一个品牌就行了。但有人则认为,可以投多个品牌,一个品牌算一个投标方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经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方法。多投的品牌就是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招标采购单位只需在开标时多做点事情就可以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开标时,记得依法拆封并宣读。因为未宣读的投标文件、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最终,采购中心多数代表都支持了后一观点,该中心还把它落到了实处。在其后的招标中,如果允许一个投标人投多个品牌时,都会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特别强调——若投标人投多个品牌,必须按品牌分别制作标书,一个品牌制作一份标书。若多个品牌做在一份标书中,则视为无效标书。
笔者建议,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集中采购机构认为特别重要的内容都不妨予以特别强调。如在强调内容的前面加上“*”号等,以避免出现供应商误投后而使自己的工作限于被动的情况再次发生。
来源:清晖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