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财经报》刊登了福建莆田政府采购同行针对“广州采购窝案”的文章《我为政府采购讲几句公道话》,笔者深有同感,的确,领导批评、采购人责难、恶意投诉常令政府采购工作者伤脑筋。不少长期奋战在采购一线的同志都有这样的感觉,辛辛苦苦的工作,到头来“不但没有功劳,而且连苦劳也没有”,忙忙碌碌的一次招标结束了,为采购人节约了大量资金,但却得不到采购人的一个“谢”字。政府采购工作成绩难以得到人们的客观评价,采购中心在承受巨大工作压力的同时,还要承受来自各方的难以承受的责难,郁闷和压力让人透不过气来。
为何“受伤”的总是政府采购中心?
长期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听到的关于政府采购工作及对采购中心的评价自然很多,总体来看,肯定的少,否定的多,在否定的评价中则多为“不负责任的”,很多人总是说“反正政府采购不好”,让采购中心有口难辩,欲诉无门。其实,这些“不负责任”的评价及“广州窝案”的出现绝非偶然。
利益,利益,还是利益!这是一些人仇视、敌视政府采购的根本原因所在。少数采购单位包括其负责人在内的采购事务经办人的抵触情绪十分顽固,政府采购尤其是集中采购引入了竞争机制,原本采购人可以自行“拍板”的采购交易现在得采取招标或询价或谈判的方式进行,供应商凭实力中标,采购价格低了,于是“回扣”没法吃了,“油水”捞不到了,这些人很不习惯,既得利益没了或少了,心里就不痛快,期望通过对采购工作的品头论足、攻击、散布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蓄意制造“麻烦,于是“牢骚满腹”,到处“告状”,诋毁采购中心。
误解和偏见让人们想当然地认为“集中采购就是集中腐败”。有些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法律知识不学习、不研究,对具体操作的程序和方式方法不了解,偏执地认为采购中心“名堂大”,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在内,很多人认为“谁中标,采购中心说了算”,更有一些“好事者”动辄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采购工作时常受到行政干预的困扰,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常有一些同志通过“批条子”、“打招呼”要求采购中心对某某供应商给予“关照”,可进入采购程序后,谁中标得由评标委员会决定,一旦其“招呼”的供应商未能中标,便会横加指责。素质较低劣的供应商一旦中标不成,便信口开河,颠倒是非,恶意中伤,败坏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形象。
有些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争气,自毁形象,自砸招牌。不要否认,在政府采购队伍中并非是绝对的“一池清水”,总有一些人见利忘义,精力不放在如何做好本职工作上,而是成天算计如何“发财”,置国家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采购机构的声誉及家庭和个人幸福于不顾,猖狂地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想方设法地索钱要物,震动整个采购业界的“广州采购中心窝案”让全体政府采购同仁为之抹黑,使得本就如履薄冰的采购中心愈加艰难。
政府采购工作需要“负责任的评价”
政府采购本身就是“得罪”人的工作,而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得罪”的人就太多了,面对高层领导、要害部门以及众多的采购人,小小的采购中心岂能“扛”得住,采购中心承载了难以承载之重,可以说广大在采购一线工作的同志需要的可能仅仅是一声“谢谢”,或是一句“负责任的评价”。社会各界首先要认识到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不可阻挡,因为这项工作有《政府采购法》作“靠山”,任何违规操作的个案和不负责任的言行都无法撼动推进这项工作的法律基础。政府采购工作需要“负责任的评价”,无论你是什么身份、处于什么地位,大家都有责任有义务做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者和促进派,都不能置身事外以隔岸观火的心态评价政府采购工作,不要以个人好恶戴着“有色眼镜”放大采购工作中的不足、错误甚至是违法行为,要一分为二,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信口雌黄,要尊重客观事实,既不搞“掌声一片”,也不能全盘否定,要本着对政府采购工作对采购工作者负责任的态度提出中肯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好则好,坏则坏,不贴金,不诋毁,以良性的评价来监督和促动采购机构及其员工做敬业且守规的“运动员”。
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有据可查的,这是任何人都无法抹杀的,正是因为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支出、遏制消极腐败、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显著成效,才使得这项工作有了强大的生命力,得以在全国各地开花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主力军,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都为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集采机构在机构设置、内部控管、优质服务、质量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广大采购从业人员的主流是好的,政府采购工作业绩的取得离不开他们辛苦的工作。说到质量问题,广州人大代表说“某区通过政府采购买了3500台电脑,但大部分是假冒的,只有几十台是真的”,稍有常识的人都会觉得这样的言辞很不负责任,试问假冒电脑是怎么个假冒法?电脑这样的高档电器岂是如烟酒哪样容易假冒?还有人说“政府采购中围标行为已经近乎公开化”,这种说法也难以让人信服,围标就是串标,请问你是否调查确认了?是个人的想象,还是“发现一点、打击一片”?当然即便围标了,也不能完全加罪于采购中心头上,围标者,法律自有严惩。
以最具争议的采购价格问题为例,从总体上看,采购实绩足以说明政府采购节约了大量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是省钱的,如:江苏省阜宁县已对空调实行定点采购,以格力品牌为例,按制造商的供货价计算,格力品牌让利率为19%,私人购买时,再善于讨价还价的人也无法享受到政府采购价格待遇,笔者的一些朋友熟人自家买空调时常要求能给个“政府采购价”,这充分说明政府采购价格是便宜的。但是采购价格并非一成不变,价格会随市场供求状况、供应商竞争激烈与否、采购操作的规范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面对个案中暴露的采购价高问题,我们应理性分析,以作出客观判断,绝不能主观臆断。人们必须弄清楚两个问题,一是政府采购价格到底高不高,另一个是如果高了,是哪一个具体项目?又是什么原因?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指定品牌采购是很多采购人的“强烈要求”,如果采购中心照办,指定品牌必然导致厂商的“授权报备”和“价格保护”,直接后果就是高价采购。
例:某采购人准备采购15台联想牌台式电脑,单台预算金额为6000元。因采购人所在地已对10万元以下的电脑产品实行了定点采购,定点供应商共有四家,故监管部门批准该项目实行定点采购,并依照市场价和定点折扣率出具的采购指导价供采购人参考。次日一早,采购人打来电话“发作”采购中心的同志,大概意思是“在四家定点供应商处询价最低单价为5900元,而在某非定点供应商处询价为5600元,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现在该怎么办?是买5900的?还是买5600的”。采购人的质问引起了采购中心的高度重视,采购中心的同志一边做好耐心解释工作,让采购人暂缓采购,一边抓紧探查,以尽快查清原因,毕竟定点“圈内”的供应商最低报价遥遥“领先”“圈外”供应商的报价不是正常现象。采取排除法迅速展开了调查工作,主要围绕引发采购价高的常见原因进行逐项排除,通常导致采购价畸高的原因包括:是否存在定点供应商相互串通问题、是否存在“炒货问题”、是否存在偷逃税款问题、是否存在“报备”问题。首先召集所有定点供应商,排查有无串通报价行为,有的采购价高正是由于定点供应商相互串通哄抬物价所致,经过证实不存在串通问题;然后调查报价为5600元的供应商供货来源问题,目前大部分供应商的销售模式为代理制,不同区域之间供应商进货成本差异较大,如不走正常的代理路线,而改走“小路”从进货成本低的区域进货,则销售报价会占有一定优势,然该供应商是按正常的销售渠道进货,不存在“炒货”;接着,监管部门的同志又追问采购人,如果5600元的供应商(其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供货是否提供正规的发票,采购人答复该供应商可提供由国税部门代开的发票,因而存在偷逃税款问题;最后,监管部门不得不“请教”5600元的供应商,该供应商道出了原委,他早就得知上述采购人欲采购15台联想电脑,并向厂商申请了“报备”,于是厂商向其提供了最优价格保护,除此,任何一家供应商都无法享受这一保护,而“报备”制就是行业内的潜规则,包括定点供应商在内的供应商只能默认,不能违背。经过一步一步地探查,引发采购价高的原因终于水落石出,表面上看是由于报价为5600元的供应商因最先得到采购信息而“抢先”向厂商申请“备案”,实质上是由于采购当事人不规范操作所致,不规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过早地泄露采购信息,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的,都是较严重的过失,让投机者有机可趁,另一个是指定单一品牌采购,因只有一品牌,没有竞争对手,厂商认为非买不可,于是实行备案制度,其他任何供应商不得享受报备待遇,且一般代理商不敢轻易惹恼厂商,如果强行和厂商对着干,不但要面临罚款,而且会被取消代理资格。
“广州采购窝案”不足以否定政府采购工作,但“一泡鸡屡坏缸酱”,让整个政府采购行业为之蒙羞,为之心痛,痛定思痛,遏制腐败责任重大,在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同时,加强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和建设同样显得极端重要。
完善修订《政府采购法》,强化采购法律的反腐功能,掐断腐败源头,让采购事务的执行更加公正透明。“千万元贿款藏进出租屋”,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规划所的罗耀星成为政府采购活动中职务腐败的典型个案。由此,我们应认识到制贿反腐的重点不会因政府采购而发生改变,《政府采购法》现行条款对采购人这一重要的采购当事人“厚爱有加”,其主体地位过于突出,在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上采购人拥有很大的“发言权”,造成政府采购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因“有法可依”,既涵盖了采购活动的前期各项工作,又延续至合同签订、货物验收等后采购的重要事项,从而使得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责失衡不利于依法采购秩序的形成,为权力寻租行为提供了“保护伞”,消极腐败的根源难以真正铲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对采购人的权力进行制约已成为修订《政府采购法》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大采购人的法律责任,不局限于通报批评等纪律层面的惩处,细化违法采购的处罚条款,不能笼统含糊,增强可操作性。限制设定供应特殊资格条件,确需设定特定资格条件,应确保与具体采购项目相匹配,保证充分竞争,防止量身定做;资格审查工作交由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办理,采购人代表不参与评标或谈判或询价;禁止指定定牌采购;中标或成交结果不应由采购人单方面确定,实行监管部门备案制度;验收工作多方参与,组成由技术专家、职工代表、未中标或未成交供应商、社会公众、权威检测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委员会,实行集体验收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既要为政府采购机构撑腰壮胆以大力推动政府采购工作,也要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最严格的监督。党委、政府要做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机构的“后台老板”,鼎力支持他们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弘扬正气,清除一切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障碍。科学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隶属于、不挂靠、不托管于任何行政机关,最大程度地保证集采机构独立执业,免受行政干扰。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纪律监督,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法律监督,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督。特别地,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要强调事前防范,避免等着出了问题再补救,监管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职能,监管机构不能形同虚设,监管人员要精通业务;二要强调铁的纪律,为采购全流程各个关键环节把关,将采购信息完全公开、采购预案提前公示接受最充分的质疑,建立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强化评标现场监督;三要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该整顿的要整顿,该停业的要停业,该摘牌的要摘牌;四要开展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情况的经常性检查;五要强化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选聘专家要坚持德才兼备、能进能出的原则,打破终身制,执行利害关系回避制;六要大力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工作成绩和先进人物的事迹,减少误解,赢得理解和支持。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要大力推行“采购事务公开”,与其被动地坐等他人评价,不如敞开门来搞采购。“有了委屈不能光忍着”,要学会主动自我“减压”,在寻求法律、党委政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靠山”的同时,要积极创新采购方式主动释放压力。采购执行机构,身处采购一线,各种利益和诱惑无处不在,打铁还得自身硬,推行“采购事务公开”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实现对自身的监督,另一方面让一些蓄意攻击采购工作的人自缄其口。要积极推行网上开标、网上评标,对重大采购项目的招标评标过程实行电视现场直播,邀请社会各界人士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邀请对政府采购工作有着监督管理职能的财政、监察、审计机关参与全程现场监督,让监管部门了解、支持、促动集采机构规范运作,采取随机办法在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抽取1名以上奇数代表,全程监督评标过程。
为确保“采购事务公开”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集采机构要建立五项制度。一要建立“三岗分离制度”。无论采取什么模式设置内设机构,也不论采取什么方法搞好具体运作,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采购操作、合同审核、履约验收这三个岗位必须要相互分离,经办采购的人员不能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和验收,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的人员不能经办采购。“三岗分离”有利于规范操作和相互监督,“一手泥墙”的种种弊端可以有效避免,还要定期进行轮流换岗,一方面可防止管理上出现“真空”,另一方面可促进一个机构的全体人员都能掌握采购操作的全流程业务。需要注意的是岗位之间的分离也是有限度的,这三个岗位的工作不能完全割裂相互之间的联系,不同岗位的同志要熟悉和知晓其它岗位的工作,必要时要相互配合和协助。二要建立“集采机构工作人员主动回避制度”。集采机构不但要带头模范遵守回避制度,而且要完善内控制度并积极协助采购人做好回避工作,主要内容可包括:规定项目负责人不得经办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参加的采购活动、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不得为串通投标提供任何方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动引咎辞职等。三要建立招标采购文件专家论证制度。对招标文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已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不少地方正积极尝试引入这项制度,一方面可以使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得到很好保障,另一方面又可减少招标文件引起的“后遗症”,把问题解决在招标准备阶段。四要建立政治业务知识学习制度。集采机构必须瞄准建立学习型采购队伍的目标全力提升采购员的综合素质,使每一个采购从业人员都成为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的“硬骨头”。广大采购员一方面要加强政治业务知识的学习,把握好采购工作的政治方向,精通采购业务知识及相关知识,不做“门外汉”,不能似是而非,不懂装懂;另一方面不但要精于本门工作,而且对其它岗位的工作也要积极介入,对工作出现的各种问题要积极深入地思考,寻求破解之道,真正成为精通采购业务的“多面手”,而不局限于“一技之长”。五要建立责任约束制度。在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既要让经办人员放手地干好工作,也要实行严格的责任控制制度。因此,一方面要实行项目负责制或经理负责制,明确采购项目操作的负责人,该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根据集采机构领导的授权依据采购法规全权负责采购事务,向集采机构领导报告工作;另一方面要对每个采购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对完不成或未能及时完成采购任务的及违规操作的采购项目,首先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在查清责任后,再追究所有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集采机构还要定期对员工的业绩进行考核,绩效挂钩,奖优罚劣,真正体现“干好干坏就是不一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张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