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发言”权
“听用户的吧!”“那得看用户的要求,主要是用户的意思。”这是不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的“惊人”“无知”之语,给人的“现场感”很生动。从理论上来讲,针对这种现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的建立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因为有“目击”人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对每一个评审专家予以书面评价。可是在实际中,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认为这种评价会流于形式呢?究竟该怎样才能使一项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呢?
“责任心!”江苏省淮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张标指出:“参与评价评审专家的相关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如果连起码的责任心都没有,对评审专家的不规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然避免不了将评价沦为‘形式’。”
目前,在很多实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的地方,多是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评价, 但是他们能否把握好自己手中握有的“权力”,就成了信息反馈机制是否沦为形式的关键。
我们承认不同人站的角度不一样,对事物的看法不一样,但是公正、公允、实事求是地对评审专家的现场表现做出评价,这并不是一件非常难做到的事情。评审专家好与坏,合格不合格,不是一个人随意勾勒出来的,所谓的评价也就是现场的再现,以及对评审专家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正如某地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所言:“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评价一个评审专家好或不好,并不影响评审专家自身职称待遇方面的问题,但是却会对政府采购工作有极大影响。”试想,如果不能实事求是地评价专家的行为表现,对评审专家在法律或者业务知识上的欠缺熟视无睹,就有可能耽误对一个极有潜力的专家的培训,或者误用不合格的评审专家,相应地会影响到政府采购评审的公正性。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政府采购专家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质量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所以,为了促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更加有效,为了更好地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谁对评审专家的水平拥有发言权,谁就应该尽力利用好自己的权力,而不是把权力握在手中不用或滥用。
表1 淮安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信息反馈表(现场监督员用表)
填报单位: 记录人: 记录时间:
一、评审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编号 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采购代理机
构或采购人 项目现场
主持人 采购项目
经办人
本项目对评委要求简要说明
二、评委评审情况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栏目内打"√")
评 委
姓 名 出勤情况 遵守评审
纪律情况 评审项目的
熟悉程度 评审责任心
准时 迟到或
早退 缺席 良好 较好 较差 熟悉 较
熟悉 不
熟悉 负责 较
负责 一般
化 较差
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本项目评审负责人:
监督人员:
三、您对现场评审过程中的评委表现情况评价(包括综合与个体评审能力)。您对本次评审活动有何意见与建议。供应商对评委有质疑或意见的,请记录评委在其调查过程中的作为情况。
意见签署人:
注:请在项目评审中或结束后填报此表,最迟可在项目中标人确定后将此表寄送淮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健康东路65号。
监管手段应多元化
毋庸置疑,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评审专家的水平决定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水平”,正因为评审专家所处的关键地位,使我国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都格外重视,从各项制度上来规范,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也就成了诸多规定中的一个。
政府采购是专家采购,但专家显然不是“圣人”,他们的不足,需要人提醒,需要人告诫,只有在别人友善的督促中“评审水平”才能渐“高”,“评审技能才能渐“长”。从这个角度来讲,为了使评审专家能在政府采购中更充分地发挥其正面作用,合乎适宜地去“搀扶”、去“督促”评审专家是非常有必要的。
另外,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应该是动态的、连续的过程,不仅仅要通过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的信息反馈机制来监管,也要通过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听取知情人反映等多种形式来督促。曾从某地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那里听到这样一件事,某玻璃领域的专家在与供应商吃饭时口出狂言:哪家玻璃厂家想中标,不通过我他中不了标!狂放的言论传到了采购办公室主任耳里,怎么容忍如此无视法律法规的所谓专家做评审!该主任当即就取消了其评审专家资格,表示绝不允许这样的专家影响政府采购的公正性。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手段的多元化能使监管力度更大,监管效果更好。不管怎样,认真贯彻相关制度、探寻多种监督评审专家的方式依然是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肩头的重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