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虽然制度上有明文规定,但是具体到实际操作中,全国各地的做法又不尽一致,所以,一项制度能否真正落到实处也就成了一个不得不去关注的问题。
建立动态专家管理机制
虽然不少人常说“有了国家出台的相关管理政策,我们管理起来也会有所参考。”但就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这一事,很多地方显然并未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的“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这一要求落到实处,似乎对这一制度的执行颇有“微词”。然而,也有不少地方对该项制度出台的意义持肯定态度。
正方:有助管理
早在2003年12月,福建省财政厅在出台的《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中提到,福建省采购办要建立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采购机构在评标结束后,要对评审专家作出评价,填写评价表,报省采购办。福建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和代理机构共用一个表格,招标结束之后商议评价专家的道德、业务能力等,分“上中下”三个标准,特殊情况的,还要有备注。
通过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可以听取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和评审程序等方面的意见,“方便管理部门不断改进对评审专家的管理,也能提高专家的评审水平。”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说。
为什么说通过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方便改进对专家的管理办法呢?
河南省焦作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陈东说:“有时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很‘个人’,业务方面懂得少,对法律不是很了解,有时甚至干脆替用户说话,通过现场监督的信息反馈,更进一步了解专家的综合素质后,管理部门对接下来如何更好地管理专家可以更有的放矢。”
反方:形式而已
然而,对这一问题,有人有截然不同的想法。“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没必要!走形式而已,起不到多大作用!”这是不少地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想法。那么,为什么国家提倡的制度会遭遇如此“冰冷”的待遇呢?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采购管理人员说,制度是好,问题是即便出台这样的制度,让相关人员在表格里填写对专家的意见,可能填的也是无关紧要的事情,比较笼统,一个“对勾”能反映出来什么问题呢?真正实质性的东西不可能在一个表格里反映出来。另外,因为和评委专家都认识,经常见面,熟悉,可能因为人情,面子,不得罪人等原因,即便评审专家带有倾向性,大家也不会“揭露”出来。
“因熟悉而有人情”“因人情而选择在不规范面前失声”……如果事实果真如此,迈不过人情关,那么似乎国家出台再多的制度也不能起到规范的作用,对评审专家写有评价意见的纸张也就真成了“一纸空文”了!
执行力:有待提高
或许,一项好的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尽人意,或因种种原因真的走了“形式”,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不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理由。
事实证明,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其实都有其必然性,再好的制度也须在执行的基础上才有意义。不执行,究竟是制度错了,还是观念有问题?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而言,已有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管理评审专家的一种有效手段,诚如肖宝铭所说:“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把对专家的日常动态管理提高到一个层次,进而利于建立长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所以这项制度应该很好地得到执行。”
民不“告” 官也要“究”
“民不告,官不究。民告,官必究。”可以说,这是现实生活中为官的一种方式。具体到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问题上,不少政府采购管理人员也提到这句话,主张“以人为本”“和谐社会”。那么,这“究”与“不究”之间的距离该怎样衡量呢?
疏于监管易走弯路 有人说“这事儿麻烦”。平日工作太忙,分身乏术,如果建立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每一次采购活动结束后都要求相关人员向监管部门交一份或者几份反馈评审专家的表格,监管部门再逐一浏览,圈点,很费时间,作为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还有许多比这更重要的工作需要去做。问题是,如果因此遇到投诉,绕了弯路,将来可能会在处理因评审专家不规范引发的问题上浪费更多的时间。
监管应全程干预 “主张对频繁出事的,评审明显不公正的或者有失误的评审专家进行监管。没有质疑,没有投诉,没人反映,监管什么?只要有人反映谁、有什么问题,一定追究。”针对这种观点,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说,等出了问题,再去监管,太被动,效果不好,一定要把监管工作做到前面,毕竟如果有感性且直观的现场监督,更能看出评审专家的综合水平,比如说一旦发现评审专家评审带有倾向性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考虑早期干预,及时处理。
专家少不是理由 许多地市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比较少,这种事实存在似乎也束缚了监管人员的手脚。“专家本来就少,有时你还得求着专家来参与评审,怎么可能随时准备找他们的事?能过去就过去了。”不少地方的监管人员似乎很无奈。其实,每次采购活动结束后,组织人对当次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表现进行评审,这对评审专家是一种动态的连续的监管,与静态的监管或者被动监管相比,这种方式更能提高专家水平。对评审专家进行“动态监管”不是“没事找事”,而是在用一种更为直观的感觉找到提高评审专家整体水平的方式。
从根本上说,“民不告,官不究”的思维方式与更好地管理评审专家的探索是不相适宜的。相信“民不告,官也要究”、敢为人先的理念能给评审专家更多的压力,同时也是促使他们行为规范的动力。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