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顾名思义既要诚实,又要守信用。一位哲人曾经说过,一切有成效的工作都是以某种诚信为先决条件。政府采购也不例外。
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政府采购以“信”为本,因“信”而立。《政府采购法》在规定了各采购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对其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违反这一原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做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然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毕竟才只有五年的历程,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既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更是一项艰巨的工程。快速的行进中,诚信难免在政府采购中“碰壁”,让相关各方付出惨痛代价。有人说,政府采购活动中,最不诚信的是供应商,他们以假货瞒天过海,以次充好,虚报价格;可供应商却说,是采购人先指定品牌、倾向采购,甚至稍有分歧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争执中,人们总是不断地追问一个问题,究竟应该由谁先以诚相待?
一位业内官员对一幅情景记忆犹新:工作日的清晨,美国某大城市地铁站,检票口没有检票员,每个乘客都主动把在自动购票机中购得的车票投入票箱。没有一位乘客试图逃票,尽管这是非常容易的。原来,在美国,每个公民从出生开始就有一本诚信档案,这份档案将影响他的升学、就业、购房、购车甚至婚姻。美国的公民、法人不诚信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一旦失信,不仅会被限制享受很多权利,甚至要面对牢狱之灾。长此以往,诚信的社会风气便形成了,政府与公民、法人之间以诚相待,反而因此获得了更多的自由,享受到了更多的利益。
看来,诚信仅靠买、卖双方的感性约定是十分脆弱的。一方诚信了,总会担心被另一方利用。如此,难免恶性循环。诚信体系建设应以制度为先。社会信用体系是大环境,在政府采购的专业领域内,建立一套一旦失信代价高昂的诚信制约制度十分必要。目前,各地尝试建立“政府采购诚信档案”、“政府采购黑名单制度”,都是政府采购诚信体系的雏形。政府公正的采购态度,供应商的效仿和诚实,再加以外部制度的制约,一定会创造诚信政府采购的崭新局面。
来源:鲁斯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