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颁布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它的历史性、全局性、战略性和国际性。作为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它的颁布施行,给政府采购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要求加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
《政府采购法》生效后,为保持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致性,首先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立法权限,对原有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与《政府采购法》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制定符合《政府采购法》原则、规定的配套制度,初步搭建起我市政府采购法律框架。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
1、 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
规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类主体的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性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等;
2、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等。
(二)《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要求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改革继续深化
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分离,为《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作好组织准备。其次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依法划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权限,依法履行职责。
(三)《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要求部门预算管理、国库制度改革继续深化.
部门预算改革、国库制度改革和政府采购改革三者相辅相承,互相促进。例如: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以部门预算的编制为基础,因此政府采购预算的细化和科学化,有赖于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另外通过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往往能够反映当时同类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把这些“市场平均价反馈给部门预算编制部门,可为其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核定定额时,提供参考,为部门预算改革创造条件。
再如:政府采购作为强化预算约束,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客观上要求扩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比例,而这也是国库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要求学好、用好《政府采购法》。下面对《政府采购法》的相关知识进行简要介绍:
1、《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1)从地域看: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从主体看:《政府采购法》不是只调整某一个部门的法律关系的部门法,,而是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调整主体包括:
1) 政府采购当事人: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主要指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所谓政府采购活动,指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整个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管理活动、组织实施活动、纠纷调处活动等。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它是政府采购的需方。目前《政府采购法》中采购人的概念不包括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这是因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特殊的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它的职能是代理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享有的权利义务与其他采购机构不同,应单独立法加以规范。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中介。
“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且在我国境内生产或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等)或自然人(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是政府采购的供方。
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监督《政府采购法》
实施的政府管理部门。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3)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例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公证人员等。
(3)从采购对象看: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1)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工程:指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 服务: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运输、维修、培训等。
这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仅限于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只有下列三种特殊情形可采购外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1) 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
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采购的;
3)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