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里淘金需慧眼
虽然目前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确实存在着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自由进行限制,但采购人为了项目招标采购目的的实现,在选择代理机构的时候也会慎重,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的情况,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规划财务司资产处处长宋立昆认为,除了法律规定的原因外,主要还在于采购人对代理机构选择这块相对来说重视程度不够,还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一般采购人认为,中介代理机构都是在财政部门进行过登记,登记时财政部门对其资格、业绩等有过详细的审查,因此在选择的时候就可以任意,反正都可以放心使用。”
但是,“目前采购人缺乏采购知识,即使自行选择也难以选择出优质的中介代理机构。”业内专家指出。
因为职业的专门化,外行人士缺乏专业知识,也不能识别中介代理机构的质量,因而在其竞争中必然会存在着逆向选择的现象,在价格谈判时,“有质量”的中介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时了解自己的业务能力和预计要付出的努力水平,而委托人并不一定尽知,在中标服务费价格低于中介代理机构的期望时,委托就会遭到拒绝,而“没有质量”的中介代理机构却正好大行其事;而在价格统一时,“有质量”的中介代理机构更加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除非也主动地放弃“有质量”的选择。照此下去,这个行业便会在一片指责声中销声匿迹。
但是,中技国际招标公司第五业务部总经理牛燕钧认为,大部分采购单位还是想选择有实力的中介代理机构。归根结底,“代理机构只有把自己的硬本领练好,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博得业主的青睐。”
因此,目前在选择代理机构的时候要综合考虑,要从其资质、业绩、以往合作经历、收费高低等等综合条件考虑,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招标公司。而不能单看价格的高低,公司的大小。毕竟,合格的中介代理机构选择能为下一步项目的招标打下坚实的基础,确保招标目标的实现。
短评:
围墙既有洞 更需看好“羊”
“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法学家孟德斯鸠的话在采购人选择中介代理机构的权利面前又一次得到验证。虽然目前并无数据统计,但很多人都反映因采购人不规范行为引发的投诉案日渐增加。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自由选择中介代理机构,任何部门不许干涉,这项措施赋予了采购人绝对的权利,但却没有给监管部门一把制约的尚方宝剑。面对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中的任意性和腐败行为的频频发生,很多监管部门束手无策,也充满困惑。如果管,就会涉嫌违背《政府采购法》,但是如果不管,则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一只只“羊”从这个缺口中跑掉,纳税人的钱进入某些人的腰包。
面对这样的困惑,大多省份对采购人的监管态度并不一致,有的地方开始设法对采购人选择中介代理机构的权利进行规范,而有的仍然是持放任态度,尚在等待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到底,监管部门有没有权力对此进行监管呢?对于这一是非裁定,关系到《政府采购法》是公法还是私法的法律问题,目前法律界尚无定论。
但是,《政府采购法》制定之初,我国政府采购刚刚起步,其不完善可想而知。虽然其并未具体规定监管部门对采购人的权力,但其监管部门的职责则一清二楚。就是要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中一切的不法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的阳光透明。目前,政府采购被列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除了法律的不健全外,监督机构的“尽信书”,对法律法规的盲目听从,因循守旧,不作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真理来源于实践,法律也是如此,正是因为从实践中发现了不规范的行为以及其解决办法,才有法律的成型和完善。如果面对法律的漏洞和不完善盲目服从,消极对待,并不积极地探索补救之法,这只会导致法律的永久缺陷,腐败的横行,政府采购的停滞不前。这也完全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立法的初衷。因此,面对法律的缺陷,有志于实现政府采购阳光操作的监管人员应群策群力,积极主动地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探索补救法律缺陷之法,而在这种探索并没有成型,并没有完善的解决方法之前,监管部门应该多对这个缺口投注关注,站好岗,为国家守住即将“逃逸”的“羊”。(撄宁) (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