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代理机构尚待完善
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有这样一则信息,“某单位采购通信设备和通信电缆,需委托具有政府采购相关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中代理机构介资质为国内招标乙级以上,要求:1、需提供区政府采购代理资质原件及复印件;2、具备所采购设备的招标经验,并提供最近的业绩状况与计费标准;3、截至日期:2006年6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是较早为防止这方面商业贿赂、体现代理市场的公正和公平采取公开招标对策的省份之一。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包振洋介绍,以前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容易产生商业贿赂的问题,代理机构也不服气,觉得自己并不比人家差,为什么就没有机会被选中作项目代理,感觉不公平。因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去年7月1日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在采购人公开委托信息的前提下,“决定参与竞争的中介代理机构根据委托信息和要求编制采购实施方案,提供给采购人,采购人组织人员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对参与竞争的代理机构的资质、实施方案及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择中介代理机构。” 包振洋表示,这种方式,效果不错,新疆到目前为止一切运行良好。
对于这种公开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方式,在采访中得到了大部分人的认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规划财务司资产处处长宋立昆以及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处长陈志仁认为,这种方式既能引导中介代理市场充分竞争,优化服务,保证质量,降低招标代理服务价格,也能促进公平和公正,为下一步的招标打下良好基础。“毕竟中标服务费也是属于整个招标的预算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应当对中介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但是,有人对这种招标的公正性存有疑虑,认为对某个项目的招标,有些采购单位的领导会另有考虑,为达到个人事先预想的目的,只能通过招标代理和评委会来实现。所以,如果对“代理机构”也来一个“招标”,心中暗定的招标代理必定中标,其他招标公司就成了“陪标”的。
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李宇对采购人的招标能力有些怀疑。“采购部门对自己要招标的项目以及各个代理机构擅长代理的范围并不一定了解,而且评标的标准也没有定论,这样招标可能并不能选择到合适的代理机构。”
山东省青岛市采购办公室主任于全发则认为,目前《政府采购法》把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全部交给了采购人,如果监管部门过多的干涉,会让采购人感觉这是对自己权利的侵犯。据某位长期受聘于某省财政部门的律师介绍,“《政府采购法》并没有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制定选择规则”。
但包振洋认为,这种方式并没有剥夺采购人的权利,通过招标还是由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只不过不再是任意和随意,有了一定的规则。这不是对其权利的剥夺而是规范和引导,使其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这种方式能有效减少人为因素,防止商业贿赂。
到底招标代理机构是不是对采购单位权利的侵犯,这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的范畴,现在尚无定论,但是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对于这种方式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大家都有自己的见解,但是其需要规范却是不争的事实。没有十全十美的方式,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都有优点和缺陷,但是,如果这种方式大部分人都比较认可,我们目前要做的也就是完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