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在我国实施时间较短,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漏洞。笔者就我国招标投标领域高价中标的成因及对策与大家进行一次探讨
为何出现高价中标
基建 高价中标多发领域
预(概)算定额的不科学,造成“活市场、死定额”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只要揽到工程,就能产生超额利润,而且,变更越多给施工企业带来的利润更加丰厚。
传统的评标方法不科学,导致谁知道标底谁中标,这样就使一些投标人在招标前使用各种手段去发掘标底,为事先知道标底的人提供了寻租机会,致使假招标、串标、陪标现象时有发生。
管理方法的不科学和监督体系的不健全也是造成高价中标的原因之一,如限制参加投标企业户数等;有些系统集设计、业主、评标办法的制定、招标、评标专家管理、招标的监督、投诉的处理、监理的管理、质量的管理验收、资金的筹集与支付等于一身,这些就是监督体系不健全所造成的。
评标标准没有细化,给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些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上、下限幅度较大,没有设定各档的详细标准,致使暗箱操作时有发生。
有些招标代理机构演变成了帮助招标人暗箱操作工具。《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相继规定,招标人或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但是,招标代理机构为承揽基本建设招标业务,对招标人言听计从,甚至演变成了帮助招标人暗箱操作工具。
货物和服务 问题多多
虽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数量也在三家以上,但业内人士一看便知该技术条款部分是为某一家供应商所定制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没有对投标报价分值如何计算做出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报价的计算方法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由确定,致使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出现了较大偏差,有的计算方法明显有失公平并向高报价投标供应商倾斜。
投标供应商资格交由采购人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缺乏对供应商的监督制约手段。由于《政府采购法》不允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资格进行认定,造成监督管理部门缺乏对供应商监督制约手段,致使工作中出现了一个集团异地注册公司,参加一个项目投标现象。
也有的个别项目,代理机构为了给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串标的机会,对制造商的授权书表述比较含糊,授权书加盖的公章不是法人公章,而是某部门的专用章,根本没获得制造商的授权。
一个大项目本应分割成多个标段由制造商分别投标竞争,为了照顾某个公司,硬性捆绑成一(包)个标段,改由集成商投标竞争。其结果是从制造商之间的竞争,演变成了集成商之间的竞争,成就了集成商串标和谋取高价中标,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实践证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只要谈判文件编制、谈判程序、中标原则规范,照样能达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效果。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的比较笼统,导致个别地方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出现了较大的偏离。
评标结果非意中人,横竖不接受中标结果。采购人在未实施招标前早已有意中人,由于意中人报价过高在评标时被淘汰,采购人硬要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在排名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未出具放弃中标的书面法律文件时,直接将中标通知书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最终导致较高价中标。
用户与中标供应商串通,在验收环节瞒天过海。为了照顾关系户,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是高配置;供应商中标后,给用户提供的却是低端产品。用户在验收时与供应商串通,在验收报告各栏中填写全部为“合格”,供应商得到了较大的利润空间。或无故推迟供货时间,使中标供应商得到供货的时间差和价格差。
高价中标必须制止
全面推广清单计价
借鉴国际通行办法,重新修订财政部和相关部委的“三定方案”。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基本建设的管理职责移交财政部门负责,其他用社会资金、私有经济资金等进行基本建设仍由原有关部门负责,彻底解决监管部门只监管招标程序而不研究节约资金措施的管理模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基本采用这种方法,我国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实施,把过去不宜公开的内容(包括标底)全部公布于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方法和“合理低价中标”评标办法,避免暗箱操作等问题的发生。
废除限制投标企业户数的条条框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充分引入竞争机制。
基本建设货物或服务以及其他项目的货物或服务,其评标标准制定的要科学、合理,不给评标专家留有过多自由裁量权。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加强评标标准的监督管理。
将目前代理机构的选择由招标人择优选择改为通过招标产生,彻底解决代理机构帮助招标人走过场问题的发生。
合理计分 严定资格
招标文件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或在网上公示,且技术条款部分必须保证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条件。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问题必须进行书面答复,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满足该技术条款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责令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另外,为有效制止投标人弄虚作假问题,监督管理部门应要求投标人必须取得制造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把各投标商价格得分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总体设计原则为:“在投标商资格条件、商务、技术、售后服务等全部满足的情况下,价格低的中标”。如投标报价占50至55分,所有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除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被拒绝外,最低报价得标准分,以此为基础,投标报价每高1个百分点减0.5至1分,减完为止。
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资格进行认定,经财政部认定的供应商其资格在全国可以共享,省以下财政部门可从网上查询供应商的有关情况,有效解决一个集团异地注册参加一个项目的问题。
为有效制止大宗采购项目硬性捆绑成一(包)个标段由集成商投标竞争及高价中标问题的发生,建议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大宗采购项目标段划分办法》。在《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及标段划分标准等内容。
明确在竞争性谈判采用“通过式评审、最低评标价中标”的中标原则,最大限度地压缩了人为因素,从制度和源头上起到扼制采购人追求此种采购方式的兴趣。采购人应考虑到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可能会延长采购周期,也要考虑到上述原则给采购人带来失去自由裁量的风险。
给用户随意废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立规矩,确保有关证明、证据、检测报告均由国家有关部门出具。采购人对有关事项产生怀疑或发现问题,不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证明、证据、检测报告均应由国家有关部门出具。若中标候选人对采购人出具的证据有疑义时,也应出具国家有关部门的证明、证据、检测报告等。同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也应出具放弃中标的书面法律文件。
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货物验收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可根据项目特点聘用专家进行验收;参加评标采购人和专家与参加验收的人员相分离;验收时吸收单位纪检、检察人员参加;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货物验收抽查小组,随机对用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对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