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政府采购市场的主体、被供应商习惯性地尊称为“上帝”的采购人,借助其在政府采购市场上的主导地位,为所欲为。其突出表现在:
凭借对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终审查权,内定供应商 有的采购单位为某个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项目,以特定供应商的标准为尺度,人为地设置准入资格“门槛”。
凭借签约和验收权,刁难供应商 主要表现是: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之后,有的采购人与中标成交商进行“再次谈判——再次压价——再次交易”,如果中标成交供应商坚持已见,就故意废标,迫使中标成交供应商忍气吞声,迁就忍让;擅自改变采购文件所确定的内容,抬高或降低采购质量、服务的验收标准,以各种手段刁难、胁迫供应商,或者追加、补充合同条款。
凭借采购资金结算权,采取各种手段克扣或恶意拖欠采购项目资金 主要表现:一是赊账采购,以本单位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让中标、成交供应商带资、垫资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赊账签单采购项目款,迟迟不验收付款。二是“打肿脸充胖子”。一些采购单位突破预算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采购,造成项目完工后因无资金来源而长期欠账。
采购人的为所欲为,不仅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的公正与公平,而且严重损害了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法利益,损害了政府采购形象,必须紧急叫停。为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重拳出击,全程监控政府采购活动,花大力气规范采购人行为。主要措施有:
控制源头,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 一是抓事前监督。对各采购人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而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加以统一审核汇总。检查是否统筹了单位的预算财力,是否细化到采购项目,是否明确了采购范围、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资金来源等。二是严抓预算执行。严格按批复的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保证预算的法律效力,硬化对采购人的行为约束,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把关过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运行 一是全方位监管过程。深入实际,监管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批复、采购计划的上报与下达、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合同的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过程等各个环节。二是强化集中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管。与各行政监督部门通力协作,对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活动加强现场监督,坚持程序到位,依法运作,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
守住关口,严格采购资金支付程序 一是以政府采购计划为准,将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全部归集到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中,为及时付款作好资金储备,遏制恶意拖欠、克扣政府采购资金的行为。二是以采购单位申请付款的相关文件资料齐全为前提,监督政府采购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转移、挤占、挪用情况。三是审核、验收采购合同合格后,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从国库单一账户直达中标成交供应商,保障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强化制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与财政内部相关业务管理机构通力合作,在各道环节把关,不留“盲区”和“空档”。二是联合各行政监督部门齐抓共管,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活动履行全方位跟踪监督,将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机结合,增强政府采购的权威性。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