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根据新形势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它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又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举措。政府采购涉及国家财政支出与社会公共利益,政府采购被列入反商业贿赂治理的六个重点领域之一。
作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决不能片面地简单地理解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更不能忽略政策界限,将治理工作极端化和复杂化,一定要认真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根据财政部提出的总体工作目标和方向,认真研究,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和分析,正确全面地把握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努力将治理工作引向深入。
商业贿赂的易发环节
目前,全国各地认真领会中央精神,纷纷召开专门会议、制定条例、落实工作。广大政府采购从业者也开始思考,探究其存在的根源,采取多种措施抵制贿赂的“侵袭”。那么,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易发点在哪里呢?
需求确定环节。有的供应商得知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信息后,可能会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经济利益,比如赠送礼品礼金、折价商品、外出考察等,使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指定供应商和商品。
同时,采购单位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时,会要求代理机构编制出带有排他性需求的招标文件,最终取得意向供应商中标的目的。
采购方式确定环节。《政府采购法》里规定了多种法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别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而每一具体项目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由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决定的,如果缺乏规范完善的采购方式审批机制,这一“审批”就容易发生违规行为。如某些供应商与采购单位串通,以时间紧,周期长,专业性强等各种理由,拉拢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违规审批采购方式。
信息发布环节。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要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监控制度不健全,组织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就会受供应商的左右,对该项目的采购信息不公开发布或者公开时间很短,只通知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
招标文件编制环节。招标文件的编制权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果代理机构内部控制约束制度不健全,具体操作的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职业道德水平差,就会向有意向的供应商透露其他供应商或本属于保密范围的采购信息。
同时,在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评标细则上量身定做,设定条件,使意向供应商的产品能顺利通过评标程序,从而达到公开而不公平和公正的采购目的。
评标定标环节。一方面,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代表可进入评标专家之列,对此,供应商就会千方百计做好可能作为采购人代表人员的工作。另一方面,利用抽取专家的时间差或运用各种社会关系和信息资源,做好其他评审专家的“公关”工作。
这些工作都可以通过打招呼、送礼、请吃饭等“公关”手段,让其通过资格审查并利用打分的权力,要求打“印象分”或“人情分”,从而影响评审资格和打分结果,获取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资格。
履约验收环节。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合同履约过程中或采购单位验收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行贿,就容易出现以次充好、缺斤短两、降低配置、降低服务等行为。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前期或验货前期,未“表示”或者“表示”不够,采购单位的相关人员就在商品验收程序上设定难题,其用意就是为了得到贿赂。
货款支付环节。比较健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下的货款支付涉及到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如采购人对有关机构参与验收后的直接支付、或由采购人出据支付申请向财政部门办理集中支付等等,各环节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均拥有很多权力,如票据审核权、付款决定权等,如果在这些环节有意识地设定难题,就容易产生腐败的滋事生。
商业贿赂产生的基本条件和表现手法
商业贿赂与商业活动相关联,没有商业活动也就无从谈论商业贿赂,因此,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交易活动,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基本条件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获取商业利润,首先要实现商品交易,要实现商品交易就首先要取得合同订单。
在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中,合同订单是通过公平竞争获得的,而在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况下,公平竞争就会被打破,获得合同订单的就可能是实施商业贿赂者。
其次,商品交易活动的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存在决定或影响交易行为者,与交易主体不是同一经济利益体。如果是同一经济利益体,受贿就显得毫无意义,因为贿赂者通过受贿得到的收益与在交易中付出的成本是相等的。从商业贿赂产生的条件说明反商业贿赂是长期的任务,贯穿于整个市场经济制度的始终。
商业贿赂的形式和一般贿赂没有什么区别,同样是给经办人或经办单位各种好处,同样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但与一般贿赂的最大不同在于行贿者更关心行贿成本和行贿收益的关系,即更注重经济账。
通常情况下,商业行贿支出都要小于预期的行贿收益,商业贿赂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商业利润,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亏损。因此,利润空间越大的交易项目,其存在商业贿赂的可能性越大,贿赂的数额或代价也越大。
其行为主体是从事营业活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客体是除供应商以外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其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行为者主观上以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及违法利益为目的;客观表现形式多样化,手段较多,有较大的隐蔽性,且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融合在一起,是滋生腐败的土壤,社会影响极坏。
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手法主要体现在:
现金贿赂。即不法供应商往往借以信息费、赞助费、宣传费、劳务费、介绍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送上现金,或者是可以直接到银行领取现金的信用卡,给上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业人员、采购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等。
实物贿赂。即当一些政府采购有权人需要改善办公或个人的生活条件时,或者当政府采购有权人发生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时,或者当政府采购有权人发生建房、装饰新房等大事时……,一些别有用心的供应商总会投其所好,以各种名义,给那些政府采购有权人各种实物形式的“好处”。
交换式贿赂。这实质上是一种变换手法的权钱交易,政府采购握权者如果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交易中行方便,供应商就为其子女、亲戚朋友或安排工作,或帮助出国上学等等变相贿赂。
间接式贿赂。指除上述现金贿赂等三种方式以外的各种贿赂,如旅游贿赂、娱乐贿赂等。
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分析
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在法定部门严格的监管下进行的,按照采购计划规定的采购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书面方案拟定采购文件、评分办法,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才能执行,评委随机抽取,中标结果由评委评标决定,中标结果网上公示,自觉接受供应商与社会各界的质疑与投诉等,如果各项制度完善,可以说应该能做到与商业贿赂无关。
但是,就目前政府采购工作而言,按规定的程序和环节进行政府采购,如果仔细琢磨,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可钻的“空子”,在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上、在人员素质的问题上、在政府采购的外界环境以及整个社会氛围上等等,无不存在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
我国对反腐败工作、廉政建设任务一直狠抓不放,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此重视与治理,另一方面也证明这项工作并不容易,从根源上消除腐败需要各方的努力。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滋生,除了有深层次的原因,即与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市场体系发育还不够成熟有关,也有管理层面上的原因。
一方面,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一些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尚未健全,如《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开展中的一系列问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盲区。又如地方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容量有限、人员素质不高、使用不科学等。
另一方面,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不掌握,对政府采购程序了解熟悉程度不够;个别专家评委、采购人思想不健康,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严密。
同时,行政干预政府采购现象严重,如有的供应商千方百计走“上层”路线,请个别领导干部,特别是凭借重要领导的影响和关系,向采购人、监督管理机关或招标代理机构打招呼,利用行政的“手”强于市场的“手”等等。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滋生,从历史的原因分析,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政府实行财政资金拨款制,各单位为实现其职能自行采购,在这种机制下,政府采购处于分散采购、分散管理的状态,既不能产生良好的批量和规模效益,也不能采取招标投标等科学的竞争采购方法。而这种状况的背后,存在着大量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的歪风。这种风气遗留到现在的集中采购制度中,想把之消除仍需要过程。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滋生,利益因素是根本因素,即内部原因。商业贿赂行为不像别的犯罪行为是一方恶意、另一方被动接受,而是双方都受利益驱动,投其所好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
这样,什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什么公开、公平、公正,全都置之不理,致使不该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也进入了,不该中标的也中了标。反之,只要有一方不受利益驱动,这种商业贿赂行为就不会发生。
治理的根本措施
整章建制。健全的机制和规范的操作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生命,也是确保避免商业贿赂侵入的制度保障。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各项政府采购业务,对政府采购的运行、操作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比如,作为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要增强自身整体免疫力,加大内部制约力度,通过形成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内部运行机制,实现监督制约机制的最佳效能。
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的把握和管理,从政府采购的各环节上对商业贿赂可能侵入的薄弱点进行防范,通过建立健全包括集体决策制度、项目责任制度、跟踪督办制度、采购文件复审制度、内部制约制度、外部监督制度、业务公开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
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和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明确,一旦出现问题按规定直接查找到相关负责人,按责处置,从而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与忧患观念,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杜绝商业贿赂的侵袭。
硬化采购预算约束。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的“源头”,从“源头”上减少采购项目的寻租机会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必须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约束。预算编制中,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各采购单位要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本年度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根据批准后的采购预算,由各采购单位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报送采购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执行。
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过程中,财政部门要深入各采购单位,按其工作职能核查采购预算的真实性、需要性、合理性,做到既保障采购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又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规范各方采购行为。任何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必须依法纳入采购。采购单位不得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采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公开采购的全过程。只有使政府采购程序与招标过程公开、透明,才能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采购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供应商不得私下与采购单位协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不得恶意串标,搞无序竞标,以次充好,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教育、制度与严处相结合。出现商业行贿的根本原因,是有人在滥用权、乱用权,以权谋私。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应从防止受贿入手,这就必须加强教育。行贿受贿,说到底都是人的思想意志薄弱,政治素质不强的表现。因此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根本措施在于通过教育提高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抵御不良思想、不良行为的能力;同时,完善制度是前提和保证。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就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从几年的实践看,效果是明显的,方向是正确的。但也还有很多应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都是由于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因此,出台一些具体制度和实施办法仍是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其三严厉查处。严厉查处是保证在制度完善,监管加强的情况下,如果还有人敢藐视法律、以身试法,那就只有严厉查处。要加强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纪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健康发展。
强化履约验收结算。验收采购结果和结算采购资金虽处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末端,但严格管好这个环节有利于保障采购质量的可靠性和支付资金的安全性。
验收工作必须采购单位纪检人员与本单位财务人员及技术人员3人以上组成,一些地方除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外,同时聘请专业的机构参与进行验收工作。
验收要以政府采购合同为验收主要依据,同时参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方案及承诺等内容进行验收。
货物类采购项目可在安装、调试完毕现场检查、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保修卡等情况;服务及工程类采购项目应分段验收,项目实施前应验收相关材料、人员、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施工中验收工序、技术、质量等是否合格,项目完工后全面检查验收。
结算应审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采购过程的书面报告、供应商中标(成交)情况、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购货发票等方面的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批准后,根据要求向供应商结算、划转采购资金。
总之,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产生的环节和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任重道远。制度是保证和根本,有了制度和措施,还需要落脚在人的环节上。
作为具体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者,始终需要的是紧绷廉洁自律这根弦,时刻保持廉洁拒腐的敏感意识,以高素质、高质量和廉洁自律的高标准来要求自己,才能不断净化和构建符合要求的和谐的政府采购整体环境,全面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为财政在支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任炳才